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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会计私分退耕还林款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1-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黄某分别系某村民委员会的村长和会计。在退耕还林期间,除村民外,该村民委员会也实施了退耕还林项目110亩。2006年至2007年间,乡财政所先后二次该村的全部退耕还林款汇入李某个人帐户。李某、黄某在发放完属村民的退耕还林款后,将属该村委会的退耕还林款11000元予以私分,且事后用假发票到村财务上予以冲账。

【分歧】

李某、黄某私分退耕还林款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黄某私分村委会退耕还林款的行为发生协助乡政府发放退耕还林款的过程中,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黄某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属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财产属集体财产,该村民委员会实施退耕还林项目应得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属该村的集体财产,李某、黄某利用担任村长、会计的职务便利,私分集体的财产,且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故李某、黄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李某、黄某用假发票到村财务上予以冲帐,说明该款已入该村财务帐目,该款已属该村所的集体财产,不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因此,李某、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涂国华 陈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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