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从新旧保险法对比谈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1-09-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本次《保险法》修改着重体现了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本文就新旧《保险法》的个别条例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总结浅谈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英文摘要】In 2009,the New Insurance Law was passed,one of the most marked features is that it explores issues of the protecting of the insured’s right and profit.This article is that how the New Insurance Law to protect the insured’s right by contrasting the New Insurance Law and the Old Insurance Law.
【关键词】新《保险法》;旧《保险法》;被保险人;保险人
【英文关键词】the New Insurance law;the Old Insurance law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保险法》修订背景

  我国的第一部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在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并决定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09年立法机关再次对《保险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供修改了现行《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增加了6个条文,把其中的两条合并为一条,条文从原来的条152条增加到158条。

  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在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面拟订的,保险费用等一些重要事项也都是事先确定的,这无疑就导致了将被保险人放置在弱势地位上,对于保险公司利用其优势,提高保险费率、制定苛刻条款使得被保险人物从获利等行为均没有反抗能力,因此,立法加强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是刻不容缓的,修改前的《保险法》中也有部分条款意在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但力度明显不够,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则重在关注对于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建立了更加完善的保险制度。

  三、新旧《保险法》对比分析

  本次修改突出体现了保险法对于被保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下面,我就简单的列举一下几个条文的新旧对比来说明这点:

  1、旧《保险法》第十七条与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旧《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呈报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接触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这一修改规定可以说是加强保护投保人,乃至以后的被保险人的很明显体现的修改法条。首先,保险人的解除权的条件,从过去的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改为了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投保义务。其次,在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在旧法中规定保险人对接触合同前的保险事故,可以退还保险费,而在新法中,为应当退还。最后,增加了保险人在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时仍愿承保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以及增加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时间限制。

  因为投保人相对于保险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其签订的都是格式条款,所以对于投保人来讲可以享有较低的义务。同时,如果给保险人很大的权利范围的任意接触权,必然会使得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地位更加不平衡。该条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限制了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从而使得保险合同能够更加到位有效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2、新《保险法》第十九条新增条款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格式条款是由保险人制定,由于其不能更改变动,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拒绝,是最容易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了,因此,对于对格式条款内容作出明确限制,进一步加强了保险人的义务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3、旧《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与新《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旧《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新《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法加入了保险人拒绝赔偿通知的发出期限,同时,在拒绝理赔时要求保险人说明理由,这样立法就可以避免保险人的恶意拖延,从而延误被保险人寻求其他的权利救济。

  四、对于新《保险法》如何加强对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总结

  上述的对比只是有限的几个例子,但从上述例子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权益的重视,总结以上对比分析以及未在此列出的对比分析,我认为新《保险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

  1、限制保险公司合同解释权

  保险公司订立格式条款,本来就处在强势地位,如何再可以任意解释合同,便更会降低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新《保险法》中就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释权分别以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界限、设定投保人报纸义务的范围和规定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方面就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做出了限定,从而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就保险格式条款内容作出限制

  倘若保险公司就格式条款的内容随意订立,势必会损害只能完全接受格式条款的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对于一般的投保人来言,保险格式条款中的法律术语很多是他们所不理解的,这样更是会产额外的损失。在新《保险法》中提出了保险人的提示条款、说明义务,同时就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等条文作出了无效的规定。这样,使得投保人能够完全了解合同内容,保障了投保人对于合同的知情权以及保险合同的公平性,更有效的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3、对理赔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直以来,保险市场的潜规则都是“保险人求着投保人投保,被保险人求着保险人理赔”,理赔难一直是保险中没有解决的一个问题。新《保险法》就保险人拒绝理赔的问题上规定了具体的答复期限,且要求附带拒绝理由,另外,还设立了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规定,为保险理赔做出了保证。

  五、我对于新《保险法》的看法

  新《保险法》出台至今已有两天,虽然它的出台并没有成功解决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但是,它所修改与新增的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的条约在证券市场有了积极的反响,同时,它也让人们看到,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公平的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民众对于立法的信心。我相信,新《保险法》的功效会越来越明显,保险市场也会因此而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




【作者简介】
邢梦宁,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


【参考文献】
[1]新《保险法》。
[2]旧《保险法》。
[3]《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研究》,潘红艳。
[4]《新保险法更重视被保人利益》,李茂。
[5]《试析新保险法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乔石。
[6]《保险法修改述评》,刘洪华。
[7]《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时首要问题》,丁国慧。
[8]《新保险法修改的主要问题简析》,杨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