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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1-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摘要】当个体处于弱势境遇时,社会地位的变化使他们在政治地位、基本权利、生活质量、竞争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劣势,引发各种不平衡心态,并在道德观、行为模式、利益目标等方面与社会主流文化产生冲突,进而影响各种越轨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弱势群体中的犯罪问题突出,是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弱势群体;弱势境遇;冲突;犯罪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预测,2010年前,我国每年将新增1000万劳动人口。而目前的城镇失业率,包括登记失业、下岗职工和其他类型的失业人员,总计大约在8%至10%。[1]在严峻的失业态势中,35岁以下年龄段所占的比例日益突出。北京市人才市场对2003年3月份求职者年龄结构的统计显示,在3428名登记求职者中,25岁以下的1231人,25岁至35岁的1480人,35岁至45岁的433人,45岁至50岁的118人,50岁以上的166人。[2]巨大的就业压力困挠着政府,而正值朝气蓬勃的青年成为失业人口中的主要成分必然为社会安定留下隐患。[3]在2002年“两会”上,朱镕基总理首次使用了弱势群体的概念,要求全社会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帮助。此后,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使全社会关心失业、劣势和贫富差距问题,尽一切努力开展“社会修复”。[4]然而,改革带来的负面成本尚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消化,弱势群体对整个社会的消极影响必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改革与发展的阻力。

  一、失范状态下的冲突

  根据失范理论,犯罪是在缺乏合适的社会规范调整的状态下,个人欲望、需要无限膨胀和用不符合社会要求的方式满足需要的结果。前者可以用来解释腐败的贪官,而后者往往是弱势者越轨行为的原因。在失范状态下,关键的并不在于社会规范是否去调整弱势者的行为,而是弱势者是否接受规范和调整。造成局部失范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在此状态下,个体尤其是属于弱势群体中的个体与其他参照群体之间的冲突则是必然的。失范状态下的冲突有以下方面:

  (一)角色冲突

  原有角色与时下扮演的角色在行为规范的要求上不一致时,会出现角色冲突。这种情况仅是角色冲突的一种模式,是角色承担者自身内部发生的冲突。弱势者的角色冲突往往与社会政治经济变化、自身流动等情况相关。农民工初次进城,原有角色与时下角色会出现冲突,下岗工人由国家主人变为国家劳动保障救济者时也会出现角色冲突。此类弱势者尚未从原有的生活方式和权利义务的惯性中解脱出来,又要在很短的时间里适应新的角色要求,需要一定的心理调适过程。这些发生在个体内心的角色冲突,特别要依赖本人健康的心理防御机制进行协调,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新旧角色差异造成的角色距离,引发诸如紧张、焦虑、茫然的心态,并引发情绪性行为。

  (二)道德冲突

  以德治国是党和政府应对社会道德失范的国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重振社会道德体系的紧迫性。时下社会中出现的道德失范问题,舆论均认同为由于社会变革,原有道德模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而停顿,而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建立与完善是其首因。但就弱势群体而言,道德冲突的产生与缺乏归属感有关。首先,在传统观念上,农民依赖于土地,工人依赖于工厂和政府,他们对土地和工厂有着强烈的归属感,并由此接受来自于社会控制的道德传输。随着一些农民离开土地,[5]部分工人被迫下岗,社会道德对他们已经失去原有的凝聚力,在残酷的竞争面前,人们更关心的是自身的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社会个人化趋势明显,在遵循道德规范时,更多的是出于个人需要而非社会利益,顾全大局没有内化为人们的信念。正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样,当个体温饱存在问题时,由其经济状况决定的道德评判也必然产生异化。其次,当社会控制者向受控者提出道德要求时,公众首先关心的是号令者自己能否遵循这种要求。腐败现象和贪官的层出不穷,不仅无法促使社会道德的统一,反而负面地影响了不同阶层的个体对社会道德的道德评判,出现不同的甚至存有矛盾的道德理念也就势在必然。最后,虽然法律与道德在很多方面有同一性,但在盛行宗教的地方,上帝或神是道德的化身,是道德的号令者。在西方文化中,上帝无所不在,信众对道德的接受和罪恶感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畏惧来世的惩罚,神的作用因其无形,更使人敬畏。中国人不信神,没有对来世的恐惧,任何行为的自律都是源于他律的,所以当道德的力量削弱时,法律的作用会失去广泛的支撑点。

  社会分层的事实,使我们难以在短期内建立起13亿人共同认同的道德体系,在不同群体中正如会有主文化、亚文化和反社会文化一样,也会有不同的、多元的道德观。弱势群体由于其所处的境况会使其容易产生不平等的观念,他们对道德的理解也就可能会与社会所倡导的道德相冲突。然而,没有统一的道德认知,也就难有统一的行为,道德冲突极容易引发行为冲突。

  (三)利益冲突

  在关于社会秩序形成的几种假说中,利益理论认为,秩序是通过互惠互利的社会契约而建立的。当这种契约无法满足个人新的利益时,就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变迁。不可否认,弱势群体的出现,标志着原有互惠互利的契约关系出现了不平等的失衡,改革的受益者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政治权力地位,而改革的承受者则沦为社会救济的对象,进入社会底层。利益分配的不公正,使不同社会阶层所获利益和正在追求的利益存在差别,在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出现目标冲突。当有产阶层在追求政治利益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利益时,弱势者仍在为积累原始的经济利益而努力。在周期性、局部的社会失范状态下,我们无法避免弱势者出于利己主义而追求个人利益,而利己主义以自我为中心的本质,又难免与社会道德相悖。利益冲突也会引发道德与规范的冲突。实际上,如果社会没有悬殊的两极分化,在权力与资源的占有相对平均时,利益冲突不会明显,而当这种冲突加剧,引发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时,就要求既得利益者作出一定的牺牲。“协调利益上的冲突,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就是由改革的受益者对改革受损者(承担了改革成本)进行补偿。”[6]而受益者作出的补偿,既可能是出于仁爱的利他主义,也可能是出于利己的利他主义,而且后者更占具主导地位。然而,受益者通过交换等方式作出的利益出让,是由国家宏观调控的,弱势者很难直观地感受到,众多案例中下岗工人将厂长、经理作为首要的攻击目标的事例,也证明了利益冲突之下产生的侵犯性行为是暂时难以避免的。

  (四)手段冲突

  弱势者在满足自身低水平的资源要求时,会因所使用手段的越轨而侵犯社会的总体利益。社会要求勤劳致富,有人却制假贩假;北京要防沙尘暴,有人却在草原上挖甘草、拉发菜。弱势者脱贫手段与法律的冲突,不能否认有自身原因,但也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就业率低,劳动力无限而用工量有限是政府的问题;发展城镇,调整产业结构,是经济结构短期调整的问题,是前瞻性的长远利益,但也会导致农民由此失去土地,流入城市成为边缘人群;教育产业化是为拉动内需,但也会导致一些农村教师发不出工资,穷孩子上不起学。贫困家庭因缺少知识而无法改变命运,弱势者更加弱势。面对一些在事故中得不到应有补偿的工人,你能指责他缺少法律意识,未签订劳动合同吗?面对在城市中从事灰色产业的农村女孩,我们能说他们都不愿意勤劳致富吗?不能,这就是弱势群体的弱势所在,如果伸张权利,他们就可能失去工作,如果讲究道德,她们可能在城市中无立锥之地。手段的冲突已经引起了深刻的社会矛盾。冲突加剧了文化、观念之间的对立,并容易引发行为上的反对关系。当社会存在暂时无法解决冲突时,对社会结构的作用是巨大的,最直接的结果是社会控制无法实现整合,产生范围更深远的社会失范。

  二、弱势群体中的犯罪现象

  通过上述问题的思考,我们可以将论证的中心回到本文的主旨,着重分析下述几个问题:首先,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弱势群体是否成为违法犯罪的主要成份;其次,时下弱势群体所具有的心理冲突、群体特征是否使他们比其他社会群体更具有犯罪倾向性和可能性;再次,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与动机之间存在怎样的转换机理,换言之,社会预警系统的临界值应如何划定。

  当冲突表征为行为时,对抗与社会越轨势必产生。[7]与犯罪相比,越轨的外延要大得多,简言之,犯罪必然属于越轨,而越轨行为并不都是犯罪行为。弱势群体出现越轨行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原因,这是不同于其他参照群体越轨的特点所在;而在弱势群体中产生的犯罪行为,亦同样受这些因素的制约。

  导致某一个人实施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在分析群体中的个人出现犯罪行为的时候,必须把握几个基本的原则,这是我们进行论证的前提。(1)弱势群体中发生的犯罪行为,无论在原因上还是手段选择上都不同于其他参照群体。比如白领犯罪、职务犯罪与弱势者犯罪是不同的;(2)弱势群体与犯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性联系,主体在处于弱势境遇后的种种窘迫和心态失衡,并不是必然犯罪的理由。弱势群体虽然庞大,但实施了犯罪的仍为少数,个体仍具有主动选择的条件与能力;(3)在众多的、被犯罪学家们公认的致罪因素面前,弱势群体更具有易感性,压力与诱惑对他们的影响更具体和直接。(4)弱势群体中的个体犯罪,虽然可能有一些值得公众同情的因素,但其毕竟是违法与犯罪行为。因此,不能因弱势而免责,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总体上看,失业率的上升,影响犯罪率的上升。

  (表略)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1986年到1998年,我国的失业率逐年上升。在同时期治安案件(每万人案件数)从1986年到1993年是逐年上升的,但在1993-1998年其间,除了1996年比1995年有所上升外,基本是逐年下降趋势的。相关分析,结果如下:

  (表略)

  从相关分析看出,Pearson相关系数为0.721,显着性为0.005。结果呈现正相关,并且非常显着。这说明:随着失业率的上升,治安案件(每万人案件数)也是上升的。

  从1986年到1998年,我国的失业率逐年上升。同时期的刑事案件,从1981到1984年是逐渐下降的,1984-1987年基本平稳,1987-1991年快速上升,到1991年到达顶峰,1992-1995年基本平稳,1996-1997年间有所下降,1998年又有上升。

  对失业率(%)和刑事案件(每万人案件数)做相关分析,结果如下: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表略)

  结果是显着的,相关系数为0.567,为正相关,说明随着失业率(%)的上升,刑事案件(每万人案件数)也是上升的。二者之间的显着相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失业率对犯罪的影响。[8]虽然无法证实失业者增多必然导致犯罪增多,无法验证上升的犯罪率是失业者的犯罪行为所致,但起码可以客观地反映二者总体上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

  据王立峰《改革开放以来刑事犯罪情况整体分析--以山东省为个案》中的分析,“自1998年开始,下岗工人犯罪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作为传统的工业基地,山东省也存在相同甚至更为突出的问题。1998年,山东省下岗工人犯罪计442人,占当年全部生效判决罪犯的1.61%;而同期全国下岗工人犯罪8181人,占当年生效判决罪犯的1.55%。到2000年,全国下岗工人犯罪比1999年上升1.23%,而同期山东省下岗工人犯罪则上升27.13%,更是远高于全国的比例。统计资料表明,1998-2001年,下岗工人犯罪以盗窃、抢劫、诈骗等侵犯财产罪为主,占下岗工人犯罪总数的52.3%,其中以盗窃犯罪最为突出,占全部下岗工人犯罪人数的31.4%。究其原因,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下岗工人再就业困难,生活艰难有很大关系。”[9]

  从城市中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结构方面分析,可以得出外来人口、流动人口作案率的问题最为突出的结论。1994年我国公安机关查获暂住人口中的违法犯罪人员共56.9万人,其违法犯罪率高达12.8%,比同期全国3.4%的平均犯罪率高出9.4%。一些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以上。据1994年统计,外来人口犯罪占当地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北京为46.2%,[10]上海为53.6%,广州市为69.2%至70%,深圳市为97%。据有关方面估算,目前流动人口的数量保持在7000万至8000万之问,另外,还有1.2亿剩余劳动力作后备军。[11]发生在大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外来人口的犯罪率仍然是有增无减。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这一比例更为突出。从浙江省公安机关的调研和统计数据看,被抓获的流动人口作案人员占被抓获的作案人员总数的比例均在50%以上。经济发达的温州市鹿城区、义乌市等地,这一比例更是高达80%至90%。2002年1至7月浙江省抓获的各类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占56.4%,比去年同期上升2个百分点。[12]王立峰在以山东为个案的分析中指出:“1998年以来,山东省民工犯罪频度一直远远高于下岗工人犯罪的频度。2001年,民工身份的罪犯数是下岗工人罪犯数的5.52倍。在民工犯罪中,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的犯罪尤其引人注目。1998年犯罪民工中侵犯财产犯罪的达2031人,占当年犯罪民工总数的62.63%;1999年下降至56.46%;2000年同比继续下降至48.32%,但在2001年有所回升,达50.02%。”[13]由于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无业人员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外来人口中,可以被归为弱势者的比例极高,因此他们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用以证明弱势人群中的犯罪多发。

  从许多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属于弱势或曾经属于弱势的犯罪分子,也会为了获取利益或者发泄不满情绪实施行为恶劣的犯罪。河北省石家庄爆炸案的制造者靳如超是一个残疾人,其仇恨与报复情绪的积累,与其生活中受到社会歧视,缺乏社会同情不无关系。曾策划制造12起血案的职业犯罪者张君,将暴力取得作为获取利益的方法,但他及同伙在走上犯罪道路之前,也是一个普通的进城打工者。他们在要寻求机会又相对贫困的状态下,屡受挫折,犯罪人格在弱势境遇中得以培植。2003年沈阳“1·18”银行抢劫案开创了持械、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的国内先例,手段之凶恶令世人震撼。案中主犯张氏三兄弟从小生活在一个破碎的家庭中,父亲早丧,母亲先后四次改嫁,全家仅靠张母微薄的收入和民政部门的救济金生活。在法庭上,张显辉解释犯罪动机非常简单:“没钱了,就抢呗。”他也曾经更细致地说到“小时候家里穷,亲戚、邻居都瞧不起”。弱势群体中的犯罪现象突出,确实是困扰全社会的现实问题。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治本之策,尚不是乱世用重典可以解决的。不可否认,我们国家的改革与发展任重道远,只有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与分配机制,并相对使弱势者摆脱困境,解决他们生存与发展的现实需要,才有可能对该群体中突出的犯罪现象进行控制。

  从动机与手段的关系上看,推动弱势者选择犯罪的内在动机是复杂的,相互交融的。既有温饱的需要,也有对社会不公的报复;既存在挫折攻击,也有反社会人格的萌发。在具体形态和发展趋势方面,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表现为采用违法或犯罪的手段获取财物。在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中,虽然绝大多数是采用该类手段以维持温饱或作为立足于城市的方法,但也有一些是通过违法犯罪与其他正常工作方式的价值最优化对比,选择了以违法犯罪为谋生手段的生存方式。同时,获取经济利益也往往是获得他人尊重,应对社会排斥的方法。客观地说,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农村进入城市暂时找不到工作或找到过工作又因种种原因被辞退而处在无业状态的边缘人群中,容易出现财产型犯罪。在个别案例中,出于生计而产生的财产犯罪,往往被犯罪人视为过渡的、暂时的社会适应方法,希望以此原始积累,但一旦掌握了该类“致富”方法,回归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了。二是采用暴力手段的犯罪。使用暴力的目的可能是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如绑架、抢劫;也可能是向社会或某个人发泄仇恨。由此引发的暴力犯罪,已不同于以往人身犯罪中被害人常常与犯罪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起到诱因作用等情况,而是对无辜的对象实施侵害,犯罪手段的升级表明了犯罪心理恶性的升级。三是以群体性对抗方式作为表达不满和不公正待遇的回应,或者参加邪教组织,寻求因心理失衡而导致的内在平衡。在这类越轨或犯罪形态中,由于参加者抱有自认为行为正当的态度,更容易受情绪感染、从众等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使事态极端化。[14]

  对弱势群体中的犯罪进行观察与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应建立一种理性的态度,不能认为弱势者比其他群体中的个体更乐于犯罪,或者更具有反社会性。而是由于弱势境遇给他们带来的一系列生存与发展的障碍,限制了他们满足最基本需要的手段选择范围,使他们不具备其他群体的生存空间,表现出了越轨行为的经常性和普遍性。相对于犯罪形态与特点而言,某些引发、强化、推动弱势者犯罪的因素与条件更值得我们思考。

  1.犯罪手法的学习与蔓延。弱势群体中的犯罪,由于目的趋同性,使其手法相对一致。同一的犯罪手法常常能够通过小群体内的相互学习与模仿得到蔓延。在大城市中经常可以遇到的制假贩假、贩卖盗版光碟、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大多在老乡、朋友的小群体中出现。在这些人群中,某些违法的手段是被当作赚钱的手段、致富方法得到认同和模仿的。当打击的力度加大时,一些新的手法又会被“发掘”,并迅速得以蔓延。这一现象产生的基础,与弱势群体中的个体相对一致的需要结构和能力结构直接相关。如2002年春节之前有媒体报道了个别农民工以自杀等方式追讨拖欠工资的例子。2003年春节前,这种方法涌现于全国各地,已由个别发展为普遍。

  2.犯罪习惯的建立与巩固。如果将个体犯罪经历进行对比,可以总结出四种形态:曾经犯过罪、偶尔犯罪、经常性犯罪、以犯罪作为谋生手段。不同的犯罪经历,反映出了个体不同的反社会心理和人身危险性,当个体属于后两种形态时,可以视之为具备了犯罪习惯。犯罪习惯的建立与巩固有其发展的过程,是个体在需要满足与犯罪手法选择之间建立起了相对稳固的条件反射。弱势群体中的犯罪者,在由一个普通人发展为经常性犯罪人的过程中,许多外在因素对犯罪习惯的建立产生作用。(1)挫折。遭受挫折会影响个体原有目标的改变和态度的改变。一个抱着发财梦想步入城市的农民工,进城初始绝不会以违法犯罪为目的。但当他们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了工作却仍然无法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15]他们的幻想破灭,建立起靠自身能力无法生存或致富的人生态度。在挫折面前,违法犯罪的致富手段对他们颇具诱惑,成为经常性的获利方式。(2)利益。尤其是怎样才能以最小的付出去获取最大的利益。多种解困方式(可能合法也可能非法)的尝试与对比,促使他们进行最优化选择。许多卖淫女和贩假者可能在城市中从事过出卖廉价劳动力的工作,卖淫或贩假一天几百元的收入相当于他们过去一个月的收入,一旦从中尝到甜头,他们很难再有自觉守法、勤劳致富的念头。(3)从众。当某种犯罪手段在弱势群体中得到蔓延时,榜样的作用使个体心理上的罪责感减弱,产生从众性行为。

  3.罪责感弱化。不平等和社会歧视,是弱势群体中产生罪责感弱化的外部原因。弱势群体中的犯罪人,对社会规范的蔑视与否定,是出现该种现象的内部条件。首先,管理的失控使大批进入城市的农民既脱离了原居住地的行政管理,又在城市中处于管理的盲点,想象空间迅速膨胀。又因缺乏社会规范的制约,导致社会责任感的弱化,出现行为的无序。比如流动人口的超生问题突出,就是社会管理难以覆盖导致的。其次,腐败等社会病灶,使弱势群体蔓延着一种对政府不信任的态度,认为当官的也在掠夺利益,和他们相比,只是小巫见大巫手段不同而已。再次,与其他群体的情感对立,社会排斥导致的否定情绪,都容易使弱势者将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视为一种自我救济的合理方式,或作为社会对他们应有的补偿。最后,当某种犯罪普遍并多发时,责任分担的侥幸心理也会加速罪责感的弱化,罪责感弱化的结果是出现犯罪合理化的偏执认识,促使个体在作出犯罪选择时失去自我的约束,缩短了产生犯罪动机的过程,忽视了法律的作用。

  4.用暴力体现自尊。我国有句俗语,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弱势者与强势者相比,在许多方面处于劣态,可在原始的动物性本能方面却有着天然的强势,那就是使用暴力。就弱势者而言,他们对生存的恐惧,远远大于对不安全感的恐慌,而富人则恰恰相反。由于不占有资源,在暴力的使用上,弱势群体中的犯罪人可以和任何群体相抗衡,具有绝对的竞争力。张君、靳如超等恶性案件至今发人深省。我们不难看到,弱势者在挫折和社会排斥的长期挤压下,自信和自尊趋于脆弱,必然产生对立、怨恨、敌视、仇恨的否定情绪。在缺乏自我调节和减压能力的同时,报复和发泄会演化成强大的内驱力,激活个体依靠暴力和使用暴力的动机,实现了一种由弱势自卑向强势自尊的心理演化过程。更可怕的是,一旦他们实施了,足以被判处死刑的暴力犯罪,会变得无所顾忌,一次次地重复暴力。我们可以用家庭暴力中的以暴抗暴来说明这一现象。女性暴力犯罪中杀害丈夫、孩子的现象十分突出,表现出了反常的凶残,究其原因,大多与这些女性长期受暴力压迫,忍无可忍有直接关系。在采取杀人等极端方式犯罪的女性中,受到暴力侵害的频率更高,持续时间更长,选择暴力,已成为她们维护自尊的极端方法。

  5.归属感的异化。人类是群居类动物,无法脱离生活环境中的小群体。通过与群体中其他人的交往与互动,完成社会化过程,并建立起正常的情感。个体对能够满足其需要的群体具有归属感。弱势者对弱势群体不具有归属感。一方面,贫困与弱势不是值得炫耀的东西,没有人会为了追求弱势而团结在一起;另一方面,弱势群体也不能满足他们的现实需要,不存在凝聚力。但是,弱势者除了家庭以外,也需要能使他们产生归属感的小群体,以寄托情感,体现自身价值。当社会排斥使弱势者无法融入社会正常群体的时候,出于本能和欲求不满,他们中的少数人会被一些非正常群体吸纳,成为违法犯罪的供应源。加入非正常甚至反社会群体是弱势者归属感的异化。在这类群体中,他们找到了与自己有共同目标或价值观念的人群,在行为上心甘情愿地受群体内规范的制约,虽然情感找到了归宿,但在行为模式上与社会要求越加背离。在弱势群体的犯罪现象中,加入邪教组织、参加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成为黑社会成员三种情况最具代表性。

  三、结语

  由于社会中出现的不平等、不公正导致的诸多现实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应引起我们的关注,美国兰德公司对我国2005--2015年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经济增长率进行了如下估计:[16]

  (表略)

  在兰德公司的预测中,艾滋病、传染病的负向影响力占到首位,而国内官方文件或学者们提供的各类“皮书”在今后发展态势的预测方面,都没有将上述内容列入其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突发事件的认识我们尚存在误区。当然,“非典”对国民经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会达到什么程度,目前尚未明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说,受SARS疫情影响,中国的失业人数超过800万人,较2002年底上升了将近一倍。在800多万失业人员中,很多是从大城市返乡的民工,他们今年的收入损失加起来可能达到人民币400亿元。[17]从这一事件背后,我们同样可以联想到对弱势群体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非正常事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1)弱势群体由于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有大规模的统计基数,在目前金字塔式的社会分层结构中占据了相当的比重。因此,这类人群的态度与行为关系到国计民生。(2)弱势群体中的犯罪现象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城市贫困人口生活质量下降或部份农村人口为寻求上行流动受阻后滞留于城市时,事实上产生了较为“肥沃”的孕育越轨行为的土壤。(3)导致弱势境遇的原因虽然复杂多样,但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是他们产生相对剥夺感的源泉,产生心态失衡或失望、怨恨、仇视的情感更具有经常性与普遍性。越轨和犯罪行为由一种社会适应更确切地说是生存适应的方式升级为习惯性或经常性行为,并导致道德水准的下降,引发更多的越轨行为动机。(4)以往对犯罪的研究,更侧重于个体犯罪或群体犯罪中的团伙犯罪和黑社会形态的犯罪,对弱势群体的群集性行为所可能导致的事态升级不仅缺少信息披露的公开性,也缺少更大范围的应对策略。(5)弱势群体中的犯罪问题仅仅是冰山一角,真正对社会稳定存在更大危险的还有几种更应引起关注的假设:一是这一群体在体会到社会不公后,对统治者所产生的离心离德,在个人观念上游离于社会规范的影响范围之外,社会控制失效;二是无产者与有产者,贫困者与富裕者在资源占有差距日益拉大的同时,其心理距离形成背离态势,产生相互的戒备与对立,倘若在此基础上出现激化,更为对立的对抗性矛盾又将重新在我国出现;[18]三是我们对犯罪的认识更多的集中在积极的作为形式,对弱势群体中出现的不作为缺乏关注,而这一点恰恰也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比如,对政令的漠视,明知患有艾滋病、性病却主动卖淫,明知患有传染病却不作任何防护甚至参加卖血。[19]对社会责任的漠然态度,虽然是道德水平的体现,有时也会成为主动报复社会,渲泄不满的极端方式,而一旦成功,后果令人堪忧;四是社会的关心更多的偏重于经济层面,对弱势群体心理和文化层面的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抛开这一群体中的成年人不谈,仅生活在这些家庭中的孩子,在该种生活环境、文化氛围中,将构建何种对社会和人生的认知结构?足以让我们感到担忧。家庭环境因素早已被证明是未成年人犯罪、部份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可以预测,生活在弱势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正常的社会化环境,更可能难以完善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认知,存在可能性更高的犯罪倾向,十年或更长的时间里,由这一代人引发新一轮的犯罪高峰不是杞人忧天的无稽之谈。(6)重大事件的诱因作用往往成为激发长期积压矛盾和负性情绪的导火索,如果处理不好,存在引发大范围社会动荡的可能。比如“法轮功”事件,比如辽宁海城的奶中毒事件等等。这要求决策者建立先行的预警机制和预案措施,对弱势群体的心理变化、情绪波动给予高度的重视,研究和发现各种可能性事件的征兆和临界点。在社会政策尚处于调整阶段的关键时期,尤其要防止突如其来的社会动荡。[20](7)要特别防范极端的、更为恶劣的犯罪手法出现。对于那些对社会产生极端仇视的犯罪人而言,一些新的犯罪手法可能在学习、模仿中获得,也可能通过犯罪人的思考而建构,一旦出现会产生始料不及的危害后果。

  探讨弱势群体中的犯罪现象,使我们认识到,弱势者犯罪的产生与他们所处的弱势境遇有直接关系,由于后者的出现更多地是社会转型阶段的社会矛盾的产物,全社会都有责任。强势人群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不是一种怜悯而是一种责任,既是利他主义,更多的是利己主义,帮助他们也是在帮助自己。




【作者简介】
马皑,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
[1]参见《新闻周刊》2003年第12期,第14页。
[2]参见《日京青年报》2003年4月15日,A4版。
[3]公安部门的报告说,目前中国正处于第五次犯罪高峰期,这与目前大量的年轻失业者不无关系。而从破获的黑社会团伙成员来看,大都是无业年轻人。参见《新闻周刊》2001年第40/41期,第39页。
[4]所谓“社会修复”,即包括建立社会保障,实行社会救济,也包括调节收入分配,还包括在户籍制度上进行改革,使农民有更加平等的发展机会,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声音的尊重等多个方面。引自赵晓《政府交接备忘录》,载于《南风窗》2003年第3期下,第19页。
[5]农民不要土地的原因有二:其一是土地承受的税费过高。其二是我们目前的土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一些地方出现剥夺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参见苏应辉《为农村改革进言》,载《南风窗》2002年第6期下,第32页。另据资料表明,目前,工业、商业、居住用地的回报率高出农业用地10倍以上。地方政府很难在高额回报面前,鼓励农民种田。地域差距也是农民流动的主要原因,小康与贫穷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并存。比如上海人均GDP在4000美元以上,而贵州省不足400美元,这相当于同样的劳动力价值在两地的收益是存在绝对差距的。
[6]卢周来:《穷人与富人的经济学》,海南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7]美国社会学观点中将违反某个群体或社会的重要规范的行为称为社会越轨。认为:(1)越轨行为未必就是坏的和不可接受的行为;(2)越轨行为并非总是自愿的;(3)越轨行为未必是犯罪行为;(4)越轨行为虽不被赞同,却是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5)越轨行为可以是个人所为,也可以是群体或组织所为。引自(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10版,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相关分析中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中国法律年鉴》1999卷,中国法律年鉴社出版。统计数据和相关分析只代表概率变化,并不能反映事实的内在。因此,我们并非要得出犯罪率上升是失业者所为的结论。失业率的变化隐含着社会结构性变化和更复杂的社会矛盾,它们都可能是导致犯罪率上升的因素。
[9]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5期,第112页。
[10]据2003年3月21日北京市高院副院长王明公布,近两年北京市流动人口中的犯罪案件和案犯人数分别占全部案件的48%和47%。另据北京市统计局2003年1月28日公布的数据,2002年全市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口为386.6万人。
[11]引自《习惯犯罪》,载于《新闻周刊》2001年第5期,第21页。
[12]参见黄子钧:《新时期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理性思考》,载《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第13页。
[13]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五期,第116页。
[14]参见马皑:《法轮功练习者受精神控制的心理分析》,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
[1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村经济研究部赵树凯研究员指出:民工犯罪有个人品质问题,但必须注意到犯罪现象背后的非个人因素,尤其是农民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如:用人单位或老板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或暂住证;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超负荷加班加点却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无故或借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与用品,工作和居住条件恶劣不安全;随意斥骂、侮辱或殴打职工,等等。参见《农民流动与中国的现代化》,载《南方周末》2002年2月28日,第3版。
[16]转引自《200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24页。
[17]载《三联生活周末)2003年第23期,第18页。
[18]阎志民主编:《中国现阶段阶级阶层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4月。
[19]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我国艾滋病传播呈快速增长的趋势,2001年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较2000年增长了58%。2002年比2001年增长了19.5%,2002年止,全世界已有300万人死于艾滋病。”引自www.chinaids.org.cn 2003年2月24日。
[20]有学者认为,经济发展以后,要主动调整社会政策,没有合理的社会政策,就不会有合理的社会结构,经济成果就是不稳固的。像巴西、阿根廷人均GDP都达到过七、八千美元,但是一个经济危机就降下去了,因为只发展了城市,农村没有跟上。伊朗上世纪70年代人均GDP就已经达到一万美元,但是社会结构没有调整,社会一动荡经济就垮下来了。引自老羊《强国兴政》,载《新周刊》2002年第24期,第22页。此外,《战略与管理》杂志2002年第3期,康晓光《未来3—5年中国大陆政治稳定性分析》和2002年第4期何家栋、王思睿《社会阶层分析与政治稳定研究》,均在该问题方面有可供参考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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