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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劫匪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11-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5月16日,朱某在外出取货、正常骑车的过程中,突然一辆无牌的摩托车朝其驶来,坐在上面的男子将朱某身上的挂包抢走,并飞快地驾车离开。朱某马上骑车追赶,由于速度太快,结果与摩托车相撞,致抢其包的两位男子坠车, 其中一个当场死亡,另外一人则受重伤。

[分歧]

司机撞死动匪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正当防卫?

第一种意见认为,司机撞死动匪应当认定为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而且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是自已的合法利益。在本案中,朱某的挂包被动匪抢走,其财产利益已经受到不法侵害,朱某在驾车追回其财产的同时,撞死了劫匪,应当是属于一种正当防卫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司机撞死动匪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司机在驾车追赶劫匪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会撞死劫匪,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朱某撞死动匪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几个构成要件。第一,朱某侵害了劫匪的生命权,并且在客观上,朱某的骑车追赶行为与动匪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第二,过失致人死亡是一种过失行为,其中过失又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朱某的行为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根据一般人的判断,朱某在骑车追赶劫匪的过程中,车速过快,其应当能够预见到这一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并且能够预防某种危险的发生,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朱某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

其次,朱某驾车撞死劫匪不能认定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第一,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劫匪侵害的是朱某的财产利益,并没有侵害朱某的人身权,朱某驾车追赶劫匪时,劫匪已经将挂包抢到,其侵害财产的行为已经停止结束,不属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情况。第二,正当防卫的另一个要件就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朱某因为其一个挂包被抢,就驾车追赶,造成了劫匪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与生命权相比较,财产权应当处于其次,朱某造成的严重后果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不能认定为是正当防卫。

最后,对朱某的行为以过失致人死亡予以认定,是一种严格适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如果对正当防卫予以滥用,则会造成受害者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而过分侵害他人的利益,对社会产生一种负面影响。将朱某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也能防止更多的不法行为发生。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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