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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引发问题的法律探讨

发布日期:2011-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暴力的确是社会的大问题,多少家庭因为家庭暴力妻离子散,夫妻反目成仇,更重要的是影响祖国的下一代的成长和发育,没有好的优越和睦的家庭环境,孩子的身心发育和学习成绩都不会正常发展。
二、 家庭暴力的范围主要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当然也包括儿童、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比较常见的就是辱骂、殴打、恐吓、性暴力等家庭暴力在外国也非常严重,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95%的受害人都是妇女。
三、 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分析,主要是封建思想较严重,经济、社会制度方面还有当事人自身等方面的原因,发生家庭暴力大多是夫权思想作怪,导致婚姻“腐败”,有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受,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
四、 家庭暴力的特点是多方面的,最明显的就是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隐私,家丑为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矛盾激化,人们大多采取忍耐态度,其次是复杂性、持久性、违法性。
五、 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途径最主要是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们国家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制定了不少的法律法规,还有几点就是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等。
六、 家庭暴力危害的严重性,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安定。

一、 家庭暴力的确是社会的大问题,多少家庭因为家庭暴力不和睦,多少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这不但给社会造成一定的社会问题,而且也造成一定的影响,有些家庭分散导致未成年孩子没有人管,学习成绩下降,心理素质变差,有些甚至走上极端,最终导致犯罪,由此可见家庭暴力对未成年的孩子伤害最大,整个影响到祖国的下一代,给社会造成很大的负担,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和不安定因素明显增加,这是家庭暴力对社会最大的危害。
二、 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当然也包括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比较常见的形式就是殴打、辱骂、恐吓、性暴力等,其实有时家庭暴力也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惩罚,但在现实中却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矛盾而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纵容暴力行为的升级,据最新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外国家庭暴力也较严重,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95%的受害人都是妇女,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危害和威胁,还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定,现实中由于家庭暴力导致父母不和睦,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的现象对孩子的学习和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父母吵架势必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另外也影响孩子的性格,有些孩子的性格孤僻原因之一就在这,孩子学习成绩降低,必然影响到他在班里的地位,时间长,孩子感觉抬不起头,最终导致学习成绩越来越差,甚至厌学或离家出走,这是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大隐患。
三、 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分析
主要是封建思想较严重,经济、社会制度方面和当事人自身等方面的原因,现实生自学成才中有些家庭是三代生活到一起,有些作儿子的在老子的耳濡目染的环境下,大男子主义,古代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象“三纲五常”又摆了起来,动不动就摆架子,以大男子主义压人,不至于他在家人面前丢面子,熟不知这样丢的面子更大,听了父母的话把自己的妻子暴打一顿,轻则生气,重则离婚,这难道就是好下场,作为父母对待儿女这样的态度是最令人愤恨的,这样的家庭环境没有好的教育只有坏的影响。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的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导致婚姻腐败,有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受,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
最主要的家庭暴力就是作为丈夫的文化知识缺乏,不是有修养、大度有见识的人,处处斤斤计较,一点事就大吵大闹,遇事罗嗦,遇事不是两个人好好商量,而是独断专行,处处横行霸道,好象天下就他老大,唯他独尊,其实他的狂妄自大的背后恰恰暴露了他的最软弱的一面,自己的知识结构层次低,对为人处事方面欠缺的太多,他不能放下架子推心置腹给别人交谈,事事以自己为主,这样的家庭结构作为丈夫的一定要多加强学习,加强自身修养,加强道德方面的修养,只有自己本身的毛病和恶习去掉了,整个家庭就会慢慢好起来。
四、 家庭暴力最明显的特点就是隐蔽性,大多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矛盾激化,人们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其次是复杂性和持久性,家庭内部关系复杂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具有复杂性。正是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的持久性。
但是家庭暴力也是违法的,虽然发生在家庭内部之间,有人认为,如果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例如丈夫因妻子的婚外恋毒打妻子,父母出于教育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我们反对家庭暴力,它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矛盾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去解决,但采取暴力手段,就是违法的。
在家庭暴力中处于弱势的还是妻子,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2000年底,在“21世纪中国婚姻展望”研讨会上,专家预测,新世纪男性对女性的暴力仍将是婚姻暴力的主体。



五、 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途径。最主要的就是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1) 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们国家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禁止残害妇女,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孕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为了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修改后的《婚姻法》作了规定:第一、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季员会出面调解(第43条第1款),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反映,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43条第2款);第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处罚条例以行政处罚(第43条第3款);第五、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第六、一方面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面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第七、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2)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如果受害人不及时反映,别人很难发现,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无法告诉,检察机关才代为向人民法院告诉,而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感情深厚,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手段的介入不仅起不到作用,反而给被害人带来更多的痛苦。因此对家庭暴力处理还是公安机关为主要机关,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上。注重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各级妇联要组织妇女加强普法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比如以前,人们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嫁鸡随鸡,即使受到家庭暴力也不敢声张,把离婚当做是丢人的事情,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会强烈反对,甚至发生家庭悲剧,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对离婚时财产分割、债务、抚养费这些问题的关心,说明对于离婚这个问题人们已经发生了观念的转变,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感情无法维系的时候,双方考虑的是自己以后如何生活,如何开始新的人生道路,从这一点来看,人们更加实际了,也更能以平常心来看待生活中的悲欢离合,这是件好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观念的变化还是对的。
(3)此外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道德规范深入人心,作为家庭的一成员,对于家庭暴力伤害体会颇深,伤害最深的不仅是孩子,最主要的是妻子,为人妻、为人母,其实妻子的担子最重,但作为丈夫并未认识到这一点,动不动就伤害她,有些甚至下毒手,人们痛恨丈夫的狠毒之外,比较同情受害妇女,这种情况丈夫虽然有些遭到制裁,但一个好端端的家庭解体了,家庭中受伤害的妻子往往忍辱负重,不愿公开,有些天长日久,压抑的疯疯癫癫,有些甚至走上了极端,所以对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使他们认识施暴的危害性,严重性,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成员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部门建立健全家庭防暴措施,把家庭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
六、 家庭暴力危害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对家庭的正常生活影响也是极坏的,有些妻子遭到丈夫打骂以后,十分恼火,但为了家,为了孩子一忍再忍,她越想越走极端,心中久久不能释怀,家中也少了笑声,对生活也失去了兴趣,什么也不想干,最烦的就是丈夫的性要求,在自己身心的伤口未缝合好的情况下,最恶心的就是性行为,有些丈夫根本不体谅妻子,反而最多的就是抱怨,他没有从最根本之处去找原因,妻子缺乏的是关心和爱护,没有爱的沐浴的家庭是最不幸的家庭,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的妻子和孩子很明显会受到很多坏的影响,但这是丈夫所没有想到的,现实生活中和电视里经常看,每每见到家庭暴力心里就愤愤不平,其实女人和男人一样立足这个社会也不容易,男的养家糊口,女的不是同样上班养家吗,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讲的那个男的极其可恶,把打老婆视为自己生活的乐趣,这样的人极其少见,不过既然电视上演了,现实中也会有,现实中的有些比这更残忍更猖狂,可见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事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为了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机关都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力度,尽量减少在生活中发生家庭暴力。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认识,每年的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从1999年联合国确定这一纪念日至今,中国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并制定出相关的干预机制,法院、检察、公安、妇联、社区及其它部门介入和推动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也表明中国为消除家庭暴力的决心,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抵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的温床将不复存在。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2,2,1
《中国妇女报》 1995-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0.6.1
《中国情妇现象》达情,华文出版社,1993
《未来的婚姻、家庭和社会》左秀荣,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刘英、薛素珍,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作者:张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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