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 已发生费用仍需支付
发布日期:2011-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律人士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租赁合同虽然无效,但李先生已经实际使用房屋进行经营,应当按双方约定的租金支付某市场的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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