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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增加是否属诉讼请求变更?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胡某与彭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与两被告协商未果,2011年4月14日诉至法院,诉讼标的额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在内共计人民币123000元(以2009年统计数据标准计算)。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因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对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某司法鉴定机构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鉴定结论。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胡某遂以新的即2010年的统计数据标准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156000元。   

【分歧】

原告胡某要求赔偿数额的增加是否属诉讼请求变更?

一种意见认为,赔偿数额增加属于诉讼请求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之规定,法院可以对赔偿数额增加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胡某对增加的部分可以另行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赔偿数额增加不属于诉讼请求变更,法院应依法判决。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赔偿数额的增加不属于诉讼请求变更,其理由是: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之规定,即便原告在诉求的时候没有对标的额数据予以变更,但因为在审理过程中,新的统计数据予以发布,原告要求以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为准予以赔付,标的额也必然增加,而且理应得到支持;其次,原告赔偿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关系并没有发生变更,不涉及证据的重新收集,也更符合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原告赔偿数额的增加不属于诉讼请求变更。

作者: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宋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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