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温州民间借贷崩盘事件 律师谈民间借贷问题

发布日期:2011-10-08    作者:赵江涛律师

游走于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民间借贷资本,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资金力量。源有出处,存有理由,生有市场。有其有利经济发展的一面,也有其危害金融市场的一面。风险与利益并存,合法与违规交叉。资金链条的崩溃会在一时间引发连环危机。

■ 事件导读
游走于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民间借贷资本,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资金力量。源有出处,存有理由,生有市场。有其有利经济发展的一面,也有其危害金融市场的一面。风险与利益并存,合法与违规交叉。从“宝马乡”到鄂尔多斯再到温州。这些民间借贷代表地区的疯狂状况让人震撼。民间借贷的本质究竟是怎样的呢?我们律师访谈特邀赵江涛律师来讨论其中有关的法律问题。
■ 本期嘉宾

赵江涛律师 北京资深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诚信、高效、严谨、勤勉尽责、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委员会会员。 执业领域 公司法律顾问、私人律师、房地产、金融信贷、债务追讨、合同纠纷、交通与物流、婚姻家庭、人身伤害赔偿、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疑难复杂的重大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等。
■ 本期主题
民间借贷

编辑:首先请赵律师给我们讲一下什么是高利贷,高利贷法律性质是怎样的?以及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赵江涛律师: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高利贷即指借款利息超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
与高利贷相关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及各地高法的一些司法解释等。
编辑:一般的民间借贷是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但是利率超过了一定限度则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这个利率限度是多少,请问赵律师有关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编辑:如果高利贷的利率过高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是否是违法行为?对于此类借贷关系的本息金该如何处理呢。
赵江涛律师:是违法行为,此类借贷关系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应当归还,高息部分不予保护,或者折抵本金,或者必要时予以没收。
编辑:我国金融体系的构成是怎样的?高利贷的方式一般有哪些?
赵江涛律师:这个问题很大,仅就借款关系而言,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发放贷款,企业之间禁止拆借的。民间高利贷的方式一般事先将非法高息包含在本金中,由借款人给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甚至抵押合同等,而且大部分都有抵押物给出借人,以确保借款的顺利收回。借款人一般是每月先归还利息,在约定还款到期时归还本金。而且高利贷往往以合法的表象形式存在。
编辑:在温州当地有人描述当地的民间借贷现状是“处处借贷,时时借贷”,请赵律师帮我们分析一下是什么促使民间借贷如此的发达?
赵江涛律师:高利贷即指借款利息超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在我国各地应当普遍存在,南方俗称“堂会”。因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相对审核严格、程序正规。而在民间,基于熟人社会,自然人之间或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相互借款的手续相对简便。而且,自然人手里有闲钱,投资渠道和专业投资知识有限,存银行的利息目前是负利率,而有高息的诱惑,就出借出去了。媒体最近报道的,南方部分城市中,有的私企老板根本不在经营其主营业务,门面基本关张,专门从事放贷业务了。北京的白领放弃工作回内蒙老家从事放贷生涯了。实际上,这样的借贷风险还是非常大的。而且,高利贷也会涉及虚假诉讼、犯罪的问题,其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例如,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7亿元,一审获死刑案;非法吸收存款3亿4 ,广州19人被诉案;内蒙古包包头自焚富豪非法吸储案,这些典型案件中均涉及了高利贷的问题。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资金链条一旦断裂,可能涉及众多出借人的资金回笼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已经出台有关政策解决此问题。
编辑:我们知道高利贷需要巨大的资金链条支撑,请问赵律师通常高利贷的资金来源是怎样的?打击非法投资能否对高利贷行业造成较大的影响?
赵江涛律师:高利贷的资金来源很复杂,包括老百姓的闲钱、企业的资金、甚至有从银行贷款的钱再转贷、政府官员的“礼金”等,它也是洗钱的一个渠道。我国一直重视打击非法投资,通过制定法律、政策等进行防范、制裁。
编辑:现在的投资担保公司越来越多,投资担保行业放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有什么?而且很多人认为投资担保公司就是经受手高利贷业务的,对于担保行业的“变味”有关的监管机构是什么?
赵江涛律师: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出借人主体不同、利息不同,前者出借人主要是投资担保公司,借款利息比较高;后者出借人主要是自然人,借款利息相对低。对于投资担保公司监管机构很多,包括工商局、税务局、银监局、公安局、商贸局等等。
编辑:关于信贷方面,一般接触较多的还是信用卡。而且较多人咨询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被银行起诉。请问一下赵律师,欠银行信贷而到期未还之类的,一般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法律上是如何定性的?
赵江涛律师:现实生活中,信用卡使用非常普遍,对于年轻人而言,因上班不久、基本属于月光族,而他们又渴望美好生活或为了创业,特别喜欢刷卡消费,但对自身还款能力估计不足,往往会成为“卡奴”,不能及时还款,这样的风险同样很大,严重的会涉及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资金的流通加大促使了借贷的发展,不管是银行信贷还是民间借贷都应该注意合理合法,那么最后请赵律师对我们日常借贷行为的注意事项提一些建议?
赵江涛律师:相对而言,银行信贷程序严格、规范,银行会事先审查借款人的资质等,然后可以依据《贷款通则》的签订借款合同等。而民间借贷而言,借贷双方更应当注意事先防范风险,主要包括:事先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还款能力等,互留对方的身份证明,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约定清楚合同主体、借款本息、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由双方签字按手印。必要时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出借人应当保留好上述文件的原件。借款人每次还款,应当由出借人出具收条。以免事后麻烦。如果借款不能及时收回,应当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必要时进行财产保全,以使资金顺利回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汪克强律师
湖北潜江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皇甫思佳律师
山东青岛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