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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带薪休假

发布日期:2011-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 1次,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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