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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发布日期:2011-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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