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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刑事政策价值考察

发布日期:2011-10-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3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事政策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早在1800年,德国学者费尔巴哈就曾提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虽然界定尚不充分,但也指出了犯罪、惩罚措施(刑罚)与刑事政策之间的连带关系。自有犯罪以来,人类一直在不懈研究犯罪及其惩罚措施的预防作用,试图探索到更为科学的刑事政策而更有效地控制犯罪,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因此尝试过不同的反犯罪策略,而社区矫正,正是人类在长期思考和权衡利弊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历史和事实有力地证明:作为人类以最宽容的胸怀挽救自己误入歧途的同类的行刑制度,不论是从犯罪人的回归还是犯罪人所在社区自治能力的增强,社区矫正确实是充满了生命力、前瞻性、人性化和富有成效的刑罚制度,是人类追求刑罚最大效益的明智之举。归纳起来,社区矫正作为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刑事政策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社区矫正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变得容易

  (一)为犯罪人再社会化提供正常的社会环境

  一个人再社会化的实现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自愿的,一种是强制的。在生活的急剧转变中,一个人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而适应另一种对他来说全新的生活方式,如果这个过程是主动的和积极的(如居住地的变更),就是自愿的社会化;如果是被迫的(如对犯罪人的教化),就是强制的社会化。监狱改造便是一种典型的强制社会化形式,这种再社会化过程由于是采用高压和强迫的手段,且在严格监管的氛围中进行,个人的参与是完全被动的,因此效果非常有限,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加之监狱社会与正常社会存在巨大差异,即使犯罪人在监狱中已被改造好,回到社会后对新的环境和新的人际关系仍然需要重新适应。换言之,监狱与社会乃不同的环境,决定了出入其间的人必须要采取不同的生活方式;在介于两种环境的交界时期,学习新的行为规范和处事方式,养成新的行为习惯和培养新的价值观念,是刑满释放人员必须面对的功课。所以,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理想环境是正常社会,而不是监狱社会,德国学者阿沙芬堡曾对此诠释到:“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与社会盘根错节地交织在一起,并从社会中不断吸取新的养分。只有在社会之中,并且与社会的因果关系中才能形成犯罪行为……”[1] 大意是说,犯罪和犯罪人在社会中产生,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到防止和改造,想要矫正犯罪人,也必须在社会之中才能达到目的,因为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是在社会中形成的——既然在社会中迷失了方向,只有让他们回到社会才能真正重塑人生。

  而社区矫正制度的最大优势之一,便是让犯罪人居住在社区,这样做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好处有:第一,使犯罪人能保持正常的家庭生活。人人都需要有一种归属感,犯罪人也不例外。与家人朝夕相处会使他们感到安全、踏实和放心,更有利于他们反思自己的问题。由于家庭温情的感化、家庭成员的帮助和监督以及家庭责任感的启发,犯罪人更能改邪归正和保持良好行为习惯。第二,使犯罪人能保持正常的社会联系。监禁让犯罪人远离自己熟悉的社区和人际网络,与社会的联系戛然而止,某一天,当服刑人员从监狱归来,会发现许多社会联系已经永远中断,即使有的还能勉强重建,交往频率和感受也大不如前了。而社区矫正让犯罪人住在原处,有机会继续担任原来的社会角色,这使得他们与社会的各种联系得以持续进行,有利于其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第三,使犯罪人不致丧失工作和教育机会。在社区矫正制度中,即使是被判“社区服务刑”的犯罪人,通常都不是“全职”地服刑,他们可以照常工作,照常到学校念书,只需要接受矫正工作者的监督和询问,以及按要求汇报自己的有关情况。总之,社区矫正制度下的犯罪人可以继续自己的正常生活,能够在基本正常的生活环境中反省和修正自己,使重新做人的想法付诸实现;也使他们能满足自己的基本心理需要和物质需要,从而腾出心理空间和情绪空间,调整和反思自己的生活状态。

  马克思曾经说过,“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动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天性”。[2] 而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提供正常的社会环境,在犯罪人与社会之间缔结一种积极的关系,正是社区矫正的追求和优势所在。

  (二)使矫正对象免受犯罪亚群体的消极影响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意思是说,跟什么人在一起,就难免会受到什么人影响。同理,与犯罪人在一起,就难免不受到其犯罪思想和犯罪观念浸染。如果让更多的犯罪人集中在一起,让其自由交流犯罪技术和心得,不难想象,犯罪人必然会受到犯罪亚群体的不良影响,从而增加矫正难度。

  社区矫正使犯罪人分散居住于原来的生活环境,并禁止其同有不良行为者交往,从而令他们与犯罪亚群体隔绝开来,远离和避免犯罪亚文化的消极影响。所谓犯罪亚文化,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如犯罪暗语、犯罪亚群体(最典型的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及其规则、禁忌和仪式,文身,以及与犯罪有关的手势、图像等非语言符号等。其主要特征及功能有:第一,叛逆性与反社会功能。即犯罪亚文化通过其非标准性与非从众性,表现出对主文化的抵制、否定和反抗的态度与倾向。由于犯罪亚文化属于社会中的支流文化现象,是适应、满足犯罪及其主体的需要而产生、传承、流布并得以被信奉和遵循的,就基本价值倾向而言,是始终偏离并根本对立于社会主文化的。通常是主流文化肯定和欣赏什么,犯罪亚文化就偏偏否定和诋毁什么,或者表示不屑与嘲讽,从而赢得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自我肯定的同时,表达对于社会主流文化的叛逆。正是这一特点,造成了犯罪亚文化的反社会功能。第二,联结性与同化功能。即犯罪亚文化对于犯罪亚群体及其活动所具有的凝聚力、感召力及同化作用,也就是说,犯罪亚文化作为罪犯亚群体的“群体意识”或“同类意识”,反映了罪犯所共有的欲求、心态和本性,在给罪犯以集体认同感和心理归属感的满足,并提供具有精神和物质后盾的支持力量过程中,成为罪犯亚群体得以维系并团结一致对外的心理纽带和精神支柱。第三,畸异性与自卫功能。犯罪亚文化常常反映了其成员的畸变、歪曲的心理要求和气质倾向,使其在此遮蔽下以一种变态的安全感心安理得地抗拒、抵制社会主导文化,并避免了因惩罚或舆论所可能造成的价值与信念的冲突和人格分裂,而从心理上赋予其勇气,即赋予其心理的自卫能力。[3] 由犯罪亚文化与犯罪人天然的心理联系可以看出,其对犯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难以抵抗的,如果犯罪人不离开犯罪亚群体,不与犯罪亚文化隔绝或者说不主动抵抗之,就很难做到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社区矫正让矫正对象远离犯罪亚群体,不但让他们免受犯罪亚文化的不良影响,避免了相互间的交叉感染,而且为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接受主流文化提供了可能:

  首先,远离犯罪亚群体有利于犯罪人对自己的过去作出否定评价。犯罪人被判处社区矫正,是因为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犯罪行为暴露,而被迫承担刑事义务;或者在监狱关押一定期限后,因为人身危险性减小而阶段性地实现了改造目标,不需要继续关押。这两种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程度和阶段不同,但对犯罪人来说,实质上,都在承担法律的否定评价,在这个讲究规则的社会中,其性质都是违背一定行为规则所招致的惩罚。一个被迫接受惩罚的人,无论他表现得多么满不在乎,他都不能不承认——这是一种失败,一个失败者在心理上是孤单的,也是需要开导和宽慰的。如果令其处于犯罪亚群体之中,他可能以周围的犯罪人为参照物而难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一步说,甚至可能为自己还不够坏而感到安慰,从而减少了负疚与悔恨,使悔过自新变得更为不易,甚至可能因遇到同类而进一步走向犯罪深渊。但是,如果让犯罪人回到正常社会,与遵纪守法的公民相处,在他寻找新的心理依靠时,社区的正面社会力量包括矫正工作者、家庭成员和社区组织及时伸出热情之手,便能使其有机会以身边人为参照物,检查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学习社会上一般人的价值观念,并凭此反观自己的行为,成为告别过去的开始。对犯罪人来说,只有彻底地否定过去,才能带来彻底的新生,这就是所谓“不破不立”。其次,远离犯罪亚群体有利于犯罪人保持守法生活。犯罪人行为和心理的矫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但很难一蹴而就,而且往往一波三折,因为,好吃懒做、不劳而获、不尊重他人及他人的财物,常常有着较为深层的心理原因,非一时心血来潮、一时猛踹一脚,就可彻底根除。但如果犯罪人一心一意配合矫正,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矫正工作就会容易得多,其不良行为的反复性也不会太明显。但是,如果不能切断矫正对象同犯罪亚群体的联系,矫正对象向善和向上的改过心理就容易受到消极影响而有所动摇,即使矫正对象有重新做人的决心,有时也难以抵御来自从前生活和不良倾向的侵袭与诱惑,这就好比树欲静而风不止,也许树开始还能有力量对抗一会,但如果大风猛刮不止,最后树也不能不随风飘摇了。一个正常人与犯罪人相处,都有可能受到其不良影响,何况是犯过罪的人呢?最后,让矫正对象远离犯罪亚群体使矫正工作者的监督和管束能够产生预期效果。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的帮助也好,监督和管束也好,是一种正面的导引;而其他犯罪人的消极影响,就是一种负面的导引。在矫正过程中,很难说正面力量对矫正对象的作用就一定大于负面力量,即使客观上矫正工作者相当努力和尽心也是如此。因为矫正对象本身的情况千差万别,对外界影响的接受效果也大不相同。所以,要想使矫正工作者的监督和管束得到矫正对象的积极回应而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尽量减少和完全消除负面影响是可行的,更是必须的。

  (三)使犯罪人有机会获得社会力量的帮助

  美国犯罪学家默顿在20世纪30年代曾提出过犯罪的紧张理论,认为犯罪是一定的社会结构使人处于紧张状态的结果。默顿认为,物质利益对每一个人都是重要的,而成功地实现物质利益目标的过程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进一步的教育,经过艰苦的努力,获得高收入的工作。但是不可能所有的人都能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教育,因为社会只为少数人提供这种机会。所以社会中的一些成员不得不通过违法的手段,如犯罪来实现“成功”的目标。[4] 虽然默顿的紧张理论并不全面,但仍然揭示出一部分人犯罪的真实原因。实证研究证明,许多犯罪人的确是社会竞争中的失败者。一个走上犯罪道路的失败者,通常不只是物质上的失败或者精神上的失败,而是其某个人生阶段的整个失败。对这个失败者来说,即使他极端强硬地做过危害社会的事,失败的结局仍然充分说明他是生活的弱者,而弱者自然是令人同情且需要帮助的,如犯罪人在心理和行为上存在着的某些偏差,正是其迫切需要帮助的重要原因之一。

  监禁刑对矫正犯罪人不利,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监禁中的犯罪人很难获得来自社会力量的帮助。监狱与社会相对隔绝,并将犯罪人关在一堵堵高墙之内、一道道森严的壁垒之间,外界人士想要到达远非易事。所以,即使那里关着世界上最需要帮助的人,监狱以外的社会力量通常也无能为力,有些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对犯罪人矫正工作做得细致的,也不过是在犯罪人出狱后,才让其住进“中途之家”等福利机构,对其进行对口援助。而社区矫正制度,使矫正中的犯罪人与大家共处在同一社区,使他们有机会获得社会力量的关注与帮助,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顺利度过难关,自觉主动地接受矫正。在我国,社区矫正对象周围除了矫正工作者外,至少还有以下几种社会力量:一是社会工作组织,二是居委会工作人员,三是家庭成员,四是社会志愿者。有的试点省市还出台相关文件,将这些力量拧成一股绳,使其发挥更大的矫正作用,如《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就规定“村居委会应当在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的具体指导下设立由责任区民警、村(居)委会成员、社区志愿者、矫正对象家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5] 从组织上将这些力量融合在一起,一面对矫正对象进行帮困解难,如为他们提供栖身之地,帮他们找个工作养家糊口,关心他们的吃喝住行和冷暖心情,鼓励他们通过劳动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一面又将社会力量连成一个宽广的人际网络,或者从社会组织的角度,或者从家庭情感的角度,或者从心理疏导的角度,对社区服刑对象的行为矫正进行全面的支持与监督,使犯罪人及早浪子回头。

  从以上分析来看,矫正的确是人类控制犯罪并以最宽厚的胸怀对待犯罪人的一种善举,是人们的一种伟大的理想:通过矫正罪犯,使邪恶之徒改恶从善回到正路,重新享有人应有的尊严,同时根本性地消除危害社会的邪恶,从而使人类生活在安全、祥和、互敬、互爱的美好生活中。[6] 在我国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因为直接受到社区的关心和教育,感受到了政府的温暖,许多人反映“现在话有地方说,事有部门管,困难有人帮”,从而促进了他们的思想稳定,加快了他们对社会的适应。一些家属也纷纷表示拥护社区矫正工作,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子女的婚礼上公开感谢社会的关心,有的搬迁住房后不愿迁移户口,十分留恋当地的社区矫正环境,[7] 这就是社区力量对犯罪人矫正工作的积极贡献和良好影响。

  二、社区矫正使社区应对犯罪能力增强

  (一)有效化解社区各方矛盾

  社区矫正避免了监禁刑可能激化部分犯罪人及其家属抗拒心理和仇恨情绪的弊端,以较为缓和的方式执行刑罚,充分兼顾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三方面利益,有效缓和三者之间的矛盾,使犯罪事件各方当事人各得其所,从而使其逐渐恢复情绪平衡,使社区回到往日的平静与安宁。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通常会形成三对突出矛盾。首当其冲的,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抗性矛盾,这是施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关系演绎的必然结果;其次就是犯罪人与国家机器之间的矛盾,这是因为国家有保护每一位公民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而犯罪人竟敢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公然侵犯法律尊严所致;再次就是犯罪人与社区的矛盾,这是因犯罪行为除给受害者带来危害后果外,通常还会给社区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比如,案件发生必然给一般社区群众带来恐惧感,并在一定程度上动摇社区道德和社区风尚,破坏社区的安全感及和谐氛围,使所在社区成为间接受害者。当犯罪人被绳之以法后,以上矛盾基本能得到缓解,特别是犯罪人与国家机器之间的矛盾,基本因犯罪人的服刑结束而一笔勾销,但犯罪人与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之间的矛盾却不是一时可以解决的。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矛盾最难化解,因为即便犯罪人对被害人赔偿损失,前者对后者的精神伤害也还是存在的,并且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两者矛盾如果解决不好,又会加深犯罪人与社区的矛盾,因为被害人通常会得到社区舆论的绝对支持,而犯罪人常常是社区群众共同谴责的对象。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犯罪人与被害人这对矛盾能够缓和,则会促进犯罪人与社区的关系良性发展。

  而社区矫正恰恰在缓和犯罪与被害人之间矛盾方面存在天然优势:首先,被害人在社区亲眼见到犯罪人为其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能够获得及时的心理补偿而逐渐淡化冲突。其实,监禁矫正对犯罪人来说,是比社区矫正更为严厉的惩罚,但监禁矫正对被害人的安慰作用未必大于社区矫正。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监狱毕竟离被害人太远,犯罪人在里面到底多么痛不欲生,被害人未必了解;而社区矫正使犯罪人在被害人身边服刑,使被害人看到犯罪人确实受到了处罚,比如必须向刑罚执行部门汇报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必须接受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会客、外出、迁居都不能随心所欲,此外,有劳动能力的还得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而一旦犯罪人不能遵守这些规定,就有可能遭遇惩罚升级。被害人因亲眼目睹这一切,精神上会得到一定安慰,久而久之,也就逐渐从愤怒和怨恨中解脱出来。此外,犯罪人在社区的出现,也使社区居民对其犯罪行为记忆犹新,再次对被害人表示同情和支持,使被害人心理上获得一种补偿的效果。其次,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空间上的接近,也为其向被害人提供适当物质赔偿、赔礼道歉和请求宽恕创造了机会。在监禁矫正中,犯罪人关在路途迢迢的监狱,许多人在刑满释放前几乎没有机会回到社区,即使对被害人有内疚之情,也无法使被害人了解。而社区矫正让犯罪人在社区服刑,犯罪人与被害人低头不见抬头见,再加上犯罪人家人、社区组织和社区熟人从中调停帮助,使犯罪人求得被害人的谅解甚至握手言和成为可能。

  随着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的缓和,犯罪人与社区的矛盾也必然得到相应缓解。通常来说,在社区服刑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都不大,对社区公共安全形成再一次危害的可能性也较小。对犯罪人而言,在社区服刑的最大不利,大概就是面子问题,因为身边的世界是一个熟人社会,如何面对社区公众,是其心理上首先必须要面临的问题。当然,知道顾及面子的犯罪人,说明还有比较强烈的自尊心,这本身也是件好事。面子问题的出现和应对,又会促使犯罪人重温与认同社区道德,并形成或者巩固与其他社区成员相同的社区价值标准,有利于犯罪人彻底融入社区当中,也为社区接纳犯罪人创造了条件。再者,由于犯罪人在社区的服刑表现人人可见,这不但能极大消除当初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恐惧心理,而且方便社区公众随时监督,并利于警示潜在的犯罪人,使社区居民增强安全感,进一步使犯罪人与社区的关系趋于平和,使社区恢复到往日的和谐气氛。

  此外,从罪犯的家属亲友方面来看,一名罪犯的判刑改造,不但影响着家庭成员乃至一些亲友的思想情绪,也影响着这些家属亲友对政府的认识和态度。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既赢得罪犯家属亲友对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又可以消除他们对改造政策的误解和不理解而产生的不满与对立情绪,也使包括家属亲友在内的群众感受到政府政策和法律的优越性,从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公信度,[8] 在政府与百姓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良性合作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有助于建立和谐社区与和谐社会,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矫正的确是人类从迎接罪犯回归社会的目的出发,而探索到的最接近目的的手段,是理性的、明智的,也是富有效率的。

  (二)使社区恢复功能得到锻炼

  在社区矫正中,社区不但承担犯罪人的帮助、教育和再社会化工作,而且妥善处理由犯罪人给社区带来的各种不良影响和遗留事宜,在这个过程中,既提升了社区自我净化的能力,也使社区的自我恢复功能得到实际运用,有利于增强社区自治能力。因为:

  其一,犯罪人在社区服刑提高了社区的自我保护能力。让犯罪人在社区服刑,要求社区必须具备预防危险和消除危险的自我保护能力,因为留在社区的毕竟是犯罪人,虽然其人身危险性很小,但并不能保证小到等于零,只要是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呆在社区,就会给社区和社区居民带来一定程度的受损害风险。而一个社区如果没有坚强的承受能力,势必受到重创。为了避免这种危险,狭隘的缺乏包容能力的社区通常想方设法不让犯罪人回到社区,或者将犯罪人逼得走投无路而被迫迁居,或者长期故意孤立犯罪人,使其不得不与其余社区居民保持距离,老死不相往来。因此,一个社区有没有能力和勇气宽容地接纳人生有过污点、难以确定未来走向的犯罪人,的确是其去污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试金石。而社区也正是在容纳犯罪人、应对犯罪人和矫正犯罪人的过程中,逐渐提高了自己的应急能力和防卫能力。

  其二,齐心协力帮助犯罪人使社区比以前更有凝聚力。一个优良的社区最重要的,是具有团结互助、互相关爱的社区精神,这种精神能将社区成员紧密联系在一起。但社区精神不是天然生成的,而是社区居民在长期的相处和磨合中,共同面对困难、克服困难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前面我们已分析过,犯罪人是社会竞争的失败者,在精神上,他们需要有人帮助他们站起来,树立对未来生活的信心,重新认识自我,积极寻找生活的出路。在物质上,他们也需要暂时的接济和援助,因为不少人的犯罪都与经济有关,或者是由于生活窘迫而以身试法,或者经济状况本来不坏,但被法庭处以没收或罚金之后便所剩无几,特别是刚出监的假释人员等,就更是一穷二白,可能连应付基本的吃饭和睡觉都成问题。当社区响应矫正部门号召帮助身处困境的犯罪人时,当他们你送一床被褥我送一个暖瓶时,社区居民由于向共同的对象进行了同样的援助而关系更加紧密,社区居民之间凝聚力也因此空前增强。可以想象,在这样的良好氛围里,将来该社区里的谁有了困难,或者遭遇什么突发事件,社区居民都会同心协力共同应对。

  其三,犯罪人在社区矫正锻炼了社区的自我恢复能力。犯罪人是在社会化过程中遇到障碍的人,他不但需要帮助,而且需要矫正。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就是因为原有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生活方式,不能达到最低的守法要求,为了防止他今后再犯,就必须对这些方面进行矫正。犯罪人在遵守法律方面的失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社区生活的一个失败,让犯罪人留在社区服刑,既是给犯罪人、也是给社区一个自我反省和自我纠错的机会。退一步说,即使犯罪人由于种种原因,在社区的矫正并未成功,同样有助于社区恢复能力的锻炼,因为社区的纠错功能由于得到启用而更加成熟。因此,能够矫正犯罪人的社区,必是一个有张力的社区、有生命力的社区,更是一个经得起挫折的社区。

  (三)有利于增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

  社区矫正对犯罪人的惩罚,即犯罪人必须履行法律规定和法庭判决的刑事义务、相应权利受到限制,是人人都能看得见的。尤其是犯罪人所受到的惩罚乃其犯罪行为的结果,而其犯罪行为又是社区居民曾耳闻目睹的,这就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在犯罪人身上实现了连接,使犯罪人成为社区居民活生生的反面教材,一般社区居民因此建立起犯罪和惩罚之间的必然联系,使他们从自己的亲眼所见中强烈认识到:犯罪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另一方面,犯罪人在社区的服刑,也使潜在的犯罪人看到违法必究的结果,使其企图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受到阻止和打击,从而作出放弃犯罪的决定。由此,从感性的角度看,犯罪人在社区服刑的确有利于社区居民形成某种人生经历,这种经历会时刻提醒其违背刑法的必然后果,逐渐培养遵守法律的意识和决心。

  三、社区矫正使刑罚实现最大效益

  刑罚要实现最大效益,一方面需要尽可能地增大收益,而另一方面则需要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支出,只有增收节支同时进行,才可能最大限度地达到目的。通常来说,行刑效益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整个刑罚效益状况,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刑罚成本,如行刑机构与行刑设施的建立和维持、行刑监管人员的招募培训及其工资与开销等等,都是在这一阶段投入;再者,刑罚的收益,即刑罚预防犯罪的预期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及实现的情况如何,主要是通过这一阶段的行刑工作来达到,特别是对犯罪人的个别预防目的,只有通过适当地执行刑罚才能实现。社区矫正,这一新型刑罚执行制度,正是追求刑罚最大效益的努力与尝试。

  (一)社区矫正节约刑罚成本

  在节约刑罚成本方面,首先,社区矫正节约了监狱开支及大量的监管人员。由于社区矫正使轻刑犯和经过一段时间监禁后人身危险性减轻的罪犯在社区中服刑,从而避免占用或者继续占用监狱设施,节省了建设、使用及维护该设施的费用。同时,由于监狱的警戒度比社区要高得多,所以,监禁矫正所需的监管人员也比社区矫正要多得多。其次,社区矫正作为刑罚轻缓化的产物,对罪犯权益的剥夺和限制也是相对较少的。比如,罪犯仍然生活在原来居住的社区,生活方式和生活状态基本保持原样,与家人、朋友和社区的联系一如既往,工作和学习可以照常进行,为了保证公共安全及促使其保持善行,只是在迁居、会客、与不良行为人的交往以及夜间外出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比起监禁刑来,社区矫正对矫正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已经是最低限度的了。最后,与监狱行刑费用相比,社区矫正所需的经济成本是最小的。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全国监狱总支出206.8亿元,当年押犯总数1551770人,监禁刑成本为13326.7元/人/年,在经济发达地区费用则更高。再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早的上海市为例:关押一个罪犯的平均费用高达2.5—3万元。而目前上海的年均社区矫正支出仅为3000万元,按照年均矫正对象5000人计算,上海的社区矫正成本仅为6000元/人/年,社区矫正成本确实大大低于监狱行刑成本。目前上海接收管理矫正对象近5000人,与开展社区矫正前的正常人数比较,其中2800人本应在监狱中服刑,由于试点工作的开展,改为在社区服刑,相当于少建一座大型监狱。除了节省一座大型监狱的投资,上海因推行社区矫正可节省财政经常性经费近亿元。如果社区矫正在全国推开,将会节省更多的财政经费。”[9] 可见,社区矫正确实是大大节约了刑罚成本。

  (二)社区矫正增大刑罚收益

  社区矫正本身就是传统的行刑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注重行刑效果,尤其是重视犯罪人回归社会和重新社会化的体现,比起传统的监禁矫正来说,明显增大了刑罚收益。因为:

  第一,对社会一般人,社区矫正是一种看得见的惩罚,能使他们自觉地引以为戒。传统的刑罚主要在高墙电网的监狱中执行,监狱又从来不是一个外人可以随意出入的地方,因此,一般人都不了解监狱和犯人在监狱里的种种情况。当一个犯罪人被宣布送入监狱,普通公民除了知道他被剥夺人身自由外,并不了解监狱中犯人的生活和处境,不了解犯人因犯罪行为会承受怎样的痛苦和处罚。而社区矫正让犯罪人在社区中服刑,使社区居民能够亲眼看到身边的罪犯进行补偿性社区服务,看到他们就自己的日常行为向监管机构不厌其烦地进行月报告、周报告甚至日报告,随时可能被要求接受监督和各种检查,一旦有违规行为发生,就可能被加重处罚或者送入监狱等等。这些看得见的惩罚,使同在一个社区的居民,由于近距离地观察而有着更为深切的感受,对其将来的行为潜移默化地形成一种警告和提醒,告诉其做一个守法公民的必要和重要,否则,矫正对象的今天就是他们的明天。

  第二,对犯罪人本人,社区矫正是一种人性化的有针对性的挽救措施,有利于他们改过迁善而不再重犯。首先,社区矫正未将犯罪人关押或者隔离起来,而是让他们继续在社区生活,这不但有利于他们顺利实现再社会化,更重要的是,这种行刑方式显示了对犯罪人最基本的信任,即相信他们不会危害社区安全,相信他们能够正确对待自己的人身自由,更相信他们能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重新做人。信任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对一个犯过错误的人尤其如此,并且往往是他们最为需要的。其次,社区矫正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中实施教育和改造,让犯罪人更能接受并真正转化成内心向善的动力。教育的特点要求受教育者必须要受到基本的尊重,因为教育内容的实现最终要靠受教育者自觉贯彻。教育如果在强制的氛围中进行,即让受教育者处于一种被动的位置,便会令其被迫失去主观能动性,接受教育内容自然有相当的难度。即使他态度端正而及时地表示受到了教育,那也是不能轻信的,谁能判断他到底是屈服于强权还是真的受到了触动?比起监禁矫正来,社区矫正的一个巨大优势就是具有相对正常的教育环境,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平等”和“助人自助”的理念,使教育改造工作更加易于接受,所以也更能收到矫正效果。再次,社区矫正使部分犯罪人未被关入监狱,从而避免了监狱亚文化侵袭和被贴上犯罪标签,有利于他们进行新的角色定位和开始新生活。

  第三,对被害人,社区矫正是一种有效的精神补偿措施,能够使其受伤的心理得到平复与安慰,避免其进一步实施报复行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让犯罪人就在被害人身边服刑,使受害人亲眼见到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这对平息他们的愤怒和伤痛,无疑是一剂最好的良方。正是缘于对被害人权益的日趋关注,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正大踏步地朝恢复性司法方向前进,其着眼点在于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进行及时弥补,并适当考虑社区居民对犯罪人的反应与态度,最终目的是恢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比如在美国,犯罪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损害恢复、赔偿、提供服务(如为被害人义务劳动、看护被害人等)及赔礼道歉、真诚的谢罪、悔悟、赠送礼物等,会作为对犯罪人是否被宽大处理并被允许在社区服刑的重要衡量因素。社区矫正对被害人权益的这些关注和补偿,使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减少到最低并逐渐恢复,从而使加害方与被害方的矛盾止于社区矫正执行。

  第四,对监禁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因能大量减少监狱人口,大大缓解监狱的关押紧张,而使监狱有更多的资源致力于提高改造质量。社区矫正一方面通过控制“前门”,如大量适用缓刑、社区服务令等非监禁措施,将大量轻微犯罪人留在社会上服刑;一方面通过疏通“后门”,如一些西方国家创造适用了工作释放、学习释放、周末释放等多种假释措施,使经过关押后人身危险性已大大减小的犯罪人以各种形式离开监狱,回到社区继续服刑,使监狱爆满状况得到改善,监狱管理方因此有更多的精力来尝试和实施各种矫正方案。此外,因社区矫正制度下假释制度被更多运用,犯罪人在从“监狱人”到“社会人”时有了一个稳妥的过渡,并进一步巩固了监狱改造效果。

  由此可见,不论是对社会一般人、犯罪人本人还是被害人,社区矫正科学的行刑理念和富有效率的行刑方法,都能起到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作用;同时,让大量轻刑犯在社区服刑,还能使监狱机关腾出更多时间和人力精心矫正重刑犯,使刑罚在执行阶段能够获得最大刑罚收益,而这种收益又是在极大节省行刑成本的情况下创造的。所以,社区矫正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竞相采用的制度,道理很简单,追求刑罚效益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




【作者简介】
但未丽,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


【注释】
本文为北京市社科“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北京市社区矫正模式研究》(编号06AaSH004)阶段性研究成果。
[1]转引自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66页。
[3]参见许章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页。
[4]参见刘强:《美国犯罪学研究概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页。
[5]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编:《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资料汇编(一)》,第63页。
[6]翟中东:《刑罚个别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
[7]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社区矫治工作课题组:《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治工作》,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1期。
[8]参见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社区矫治工作课题组:《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治工作》,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1期。
[9]摘自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社区矫正专题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稿)》,——该资料为笔者在调查中从司法部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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