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未公示 职工索赔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1-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案经审理,依法裁决某商贸公司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未经公示或告知的公司管理制度是否可以作为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某商贸公司提供的《员工处罚条例》应及时告知劳动者,但该公司不能出示已将《员工处罚条例》公示告知韩某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某商贸公司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程序违法,该解除决定应予撤销,韩某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此,对韩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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