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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不交接 公司拒转档案需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1-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舍不得劳动者离开,或是因为惩罚劳动者,故意卡住劳动者的档案不办理转移,则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其不能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计算工龄、评定职称等。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40条也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转移,劳动者要赔偿时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朝阳区法院孙铭溪法官介绍,本案首先应确定的是公司对于小黄档案未转出是否存在过错。争议中,该公司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仍存在劳动争议,在违约金和交接工作争议未解决时,档案未转出的责任不在公司。事实上,依据上述政策法规,这些争议的存在并不影响小黄档案的转移。

  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该公司依法担负有劳动者保险、档案的转出的法定义务。在小黄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情况下,该公司也应当履行该义务。鉴此,纵然小黄的行为有瑕疵,该公司也要承担迟延转档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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