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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上网劫杀路人 20岁打工仔被处极刑

发布日期:2011-10-14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今年刚满二十岁的祝全华是一名建筑工程队的工人,他平时的业余爱好就是上网,所以沉迷于网络游戏的他只要有时间、有钱就会到网吧去玩,但当他无能力支付上网费用来满足他的“网瘾”时,他选择了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被他残忍的掐死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祝全华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12月15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将抢劫犯祝全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岁的祝全华(别名水娃),重庆人,小学文化,农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祝全华于2009年8月7日晚上11点左右,在石景山区某集团大楼南侧草坪内,对途经此地的被害人小芳(化名)采取用手扼压颈部的暴力手段,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抢得小芳的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2009年8月12日,祝全华被抓获归案。 在开庭审理时,祝全华对检察机关指控他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且未作辩解。 据证人祝先生的证言证明,他从中建一局承包了石景山区某大厦外墙装修的部分工程,工地有十余名工人,其中包括其侄子祝全华。祝全华平时喜欢上网,一有钱就去网吧,钱花完了再回来。祝全华于2009年8月8日返回原籍后,曾使用过一个陌生的手机号码与其通话。而祝全华的父亲的证言则证明,2009年8月10日,祝全华从北京回到家里,带回来一部手机,自称是他在北京花几百元钱买的。当天,祝全华用该手机给邻居家里打过一个电话。 据证人黄先生的证言证明,他与祝全华同在大厦工地工作。2009年8月7日晚8、9点钟,他下班后去网吧上网时,看见祝全华正在网吧内。当晚10时许,他与祝全华一起走出网吧,来到网吧对面的草坪聊天,祝全华称他已买好了回家的车票,大约半小时后,二人分手,祝全华说要回网吧玩通宵,他就独自返回工地。当晚,祝全华没有回来。次日中午12时许,他下班后回到宿舍,看见祝全华正在睡觉,他将祝全华叫醒,发现他脸上有两三处像是被指甲抓挠后形成的伤痕,但祝全华有意回避了受伤的原因。半小时后,祝全华离开宿舍,之后再也没有见到他。 另据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小芳是某饭店的一名服务员,他与小芳最后一次电话联系的时间是2009年8月7日22时30分。当时,他用自己的手机拨通了小芳的手机,二人开始聊天。刚通话时,小芳说她还在饭店里。大约20分钟后,小芳说其他店员已经下班了,她没换衣服也离开了饭店,一边往外走一边继续与其通话。一会儿,小芳说自己走到小树林了,并说要“上厕所”,但当时电话并没有挂断。之后二人继续通话,几分钟后,话还没有说完,电话就被突然挂断,他重拨后发现小芳的手机已经关机。他当时以为小芳的手机没电了,所以给对方发了一个短信,让小芳回到宿舍后回复。次日1时许,小芳的手机回复短信称已经回到宿舍了。9时许,他再次收到小芳手机发来的短信,称她身体不舒服,不去上班了。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侦查人员接报案后,经现场周边摸排、调取死者被抢手机通话单等工作发现,祝全华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对其展开抓捕工作。2009年8月12日16时许,侦查人员在重庆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华龙村将祝全华抓获。侦查人员在祝全华家中起获了涉案手机1部及手机卡1张。经比对,该手机的编码与小芳的家属提供的手机包装盒上的编码相同。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祝全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祝全华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


刑法的量刑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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