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淘宝事件引发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10-20 作者:110网律师
首先,我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淘宝商城的行为是合法的。淘宝商城为了提升服务的品质,严惩假货、水货、假冒材质成分等严重违规行为,修改规则提高保证金和技术服务年费,这完全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一部分,自然是合法的。
而“反淘宝联盟”通过恶意拍购商品的手段,维护中小卖家权益的做法,已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原则,既是违法的,也是违反商业道德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反淘宝联盟”的行为已侵犯到了韩都衣舍等卖家的合法利益,恶意拍购的中小卖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无辜卖家的实际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反淘宝联盟”抗争的手法是典型的中国式商业逻辑,当一个市场主体受损时,很容易试图将博弈的场所由市场变换成政府。“反淘宝联盟”的“围城”之举显然达到了一个他们预期的效果,那就是商务部已介入本次事件。这种商业逻辑,使得中国的市场主体,对于规则本身都采取一种工具理性的态度,利于自已就采用,不利于自已便抛弃。尽管“反淘宝联盟”以破坏市场规则和法律的方式赢得了初步胜利,但是这种做法对市场经济的破坏作用也许更为巨大。
再次,淘宝作为一家大型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既制订规则,又执行规则,却没有人来约束淘宝这个平台商,可见需要另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监督淘宝的运营、收费以及保障制度的执行。在互联网经济领域,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且有效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经济纠纷调解体系。目前,网络生态仍然以草根秩序为主,相关法律法规零散、缺位。从根本上来说,此次淘宝暴动事件发展到如此惨烈的地步,正是大型渠道商与中小供应商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而爆发出来的冲突,这与我国立法相对滞后是密切相关的。随着电子商务的急速发展,产生的诸多新问题、新情况已经超越了传统法学理论的视野,诸如网络零售等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已迫在眉睫,此次淘宝事件也许是一个契机,对网络零售服务立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观察这次淘宝事件,我们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特别是微博、QQ等即时通讯系统的广泛运用,网络动员的力量日益巨大,“反淘宝联盟”采用的YY语音工具,同样也是一种互联网即时通讯系统,有共同利益诉求的群体能够通过这些工具系统迅速集结起来,这种以数万中小卖家组成的团体性力量,与强势商家相抗衡的自觉意识,充分显示出互联网时代的网民已逐渐培养出民主化的权利意识和组织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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