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资深大律师 :温州一民工掉烟头失火被判拘役四个月
发布日期:2011-10-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核心提示: 安徽籍民工杨某在施工过程中到路旁小憩,顺便抽根烟解乏,不慎将未熄灭的烟头掉入石头缝中,结果引发了一场火灾。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
安徽籍民工杨某在施工过程中到路旁小憩,顺便抽根烟解乏,不慎将未熄灭的烟头掉入石头缝中,结果引发了一场火灾。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
2009年12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与马某等人在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风景区的盘山公路上抢修水管的过程中,独自一人到盘山公路旁的烟雨亭后面约20至30米高的山坡处解手,不慎将一根未熄灭的烟头掉落在石头的夹缝中,杨某则回去继续抢修水管。
掉落的烟头引起附近的树木着火,杨某发现后与马某等工友一起参与灭火,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引发瑶溪镇风景区盘山公路旁森林火灾。经鉴定,受害森林有林地面积45亩,无林地面积20亩;损失林木幼树4500株,杨梅11株;火灾烧毁的林木主要树种为马尾松;林木林种为水源涵养林;直接经济损失为19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林木区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林区,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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