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急救车撞路障1死2伤 公路局赔偿15万
发布日期:2011-10-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120急救车在执行急救任务时,不慎撞在未拆除的收费站房柱上,造成120急救车严重毁损、车上医护人员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11月1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东安县公路局赔偿原告安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5万元。
2004年5月2日凌晨1时,东安县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后,要求医院派急救车紧急救助。接到电话后,县人民医院医生唐大甲、护士周代玲随120急救车来到城郊结合部的207国道原官田收费站路段。由于正下着大雨,司机陈乙桂一时被雨迷住了视线,当他发现原收费站尚未拆除的路障,欲采取紧急措施时,已为时过晚,由于车速过快,120急救车径直撞在收费站未清除的房柱上。司机陈乙桂当场死亡,唐大甲、周代玲均负重伤,急救车严重受损。
2005年4月26日,东安县人民医院及死者家属蒋淑玲和受伤的医护人员唐大甲、周代玲,不约而同地将东安县公路局推上了法庭,共要求公路局赔偿车辆损失费、死者安葬费、残废赔偿金及伤残者的住院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33万余元。
5月23日、8月16日、10月19日,东安县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双方就责任主体和责任的划分,进行了唇枪舌战的激烈交锋。
东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安县公路局作为207国道官田收费站的管理机关,在收费站拆除后,未及时清理公路上尚余的障碍物,使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告在维护、管理上存在瑕庇,是导致120急救车严重受损、医护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虽然,公路局不是拆除收费站的施工方,但作为收费站的管理人,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此起事故的责任主体。而120急救车驾驶员陈乙桂在下雨天气恶劣、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没有保持安全行驶速度,而且事故发生时采取措施不当,也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因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县人民医院承担。因此,人民医院与公路局负同等责任,即各承担50%的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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