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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黑数问题

发布日期:2011-10-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犯罪黑数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警方立案不实,造成了延误国家对公安事业的投入,妨碍党和政府对整个治安形势的决断,干扰司法公正,阻滞刑事立法效应完美实现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后患。要解决犯罪黑数问题,必须更新观念,配套落实刑事立案反虚治假举措;强化监督,双向推行刑事报警接警公开、激励机制;深化改革,整体增强公安机关对易漏案件的发现能力;多方调控,不断优化各地警方真实立案的反馈效应。
  「关 键 词」犯罪黑数/现状/危害/原因/对策

  「 正 文 」

  犯罪黑数,从犯罪学的概念或范畴上看,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深入调查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黑数的成因与危害,借以有针对性的完善刑事对策,切实解决迈入新世纪后的犯罪统计难题,最大限度地根治长期困扰警方的立案水份痼疾,优化国家刑事立法和警察执法对犯罪现象的预防、惩治双重效应,无疑具有重要的理性指导和司法实践意义。笔者着重结合基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统计和接警受案来源等具体问题,对本文命题作一探讨。

  一、犯罪黑数问题的现状与潜在危害

  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警界突破过去罪案统计严重不实的禁区,开始关注并不断组织犯罪黑数问题的实证研究。据国家“七五”社科规划重点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公安部课题组于1985年、 1987年、1988年对15个省、市300余个派出所进行为期三年的刑事隐案调查,其结果显示我国犯罪黑数问题相当严重:1.犯罪明数最多只占实际发生的1/3,其中重特大案件的明数相对接近实际,占接报案数的2/3;2.各类犯罪明数与暗数的比率差异悬殊,杀人、强奸、爆炸、涉枪等严重侵犯人身、公共安全案件隐案较少,明数约占90%;盗窃非机动车、扒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案件黑数较大,往往只占接报案件数的10%(注: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67.)。

  90年代以来,我国警方在对犯罪黑数问题的控制方面有所进展和突破:不少省、市公安机关自上而下推出了如实刑事立案的整治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沿海和航空口岸普遍新建了海关缉私警察,侦破了一批走私贩私罪案;许多大中城市经侦警种相继单列,破获了一些隐性较强的涉税、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通过全国性的网上追逃战役,深挖出数万起隐案、积案和漏案等等。

  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着大批隐案,真实刑事立案统计并未取得实质性、全局性的理想效果。如某省公安机关1991年共立刑事案件69996起,可是至1997年, 该省警方所立全部刑事案件却骤然降到了3295起,1992至1997年这6年中, 全省立案总数竟年均下降21.5%(注:中国刑事警察[D]。1999.(2)。38.)。警方立案不实,在一些地方已成为顽症,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后患:

  (一)延误国家对公安事业的投入。由于多年来仅以单纯的发破案数作为公安工作考评的主要依据,许许多多的警务基础工作和其他公安业务并未进入刑事统计领域。根据基层警方逐级上报公安部的汇总统计,我国1998年立案数,与全国当年总警力对比,每个民警全年平均才刑事立案1.6起。如怀化市13个县级公安机关1999 年度共立刑事案件3984起,破2790起,按当年3380余名行政公安民警计算,人均立、破案数亦只有1.15起与0.86起(注:怀化市公安局1998、1999年度业务数据比较表[R]。1998.1999.)。而实际情况却是全国与本市每个民警人均年立破案数则分别都要大2~3倍。立案不实,警方得到的只是破案数与立案数接近、人为浮夸的高破案率,失去的却是实事求是反馈治安忧患、超常工作量及正当呼吁增加警务资源的内在理由和良机。因此基层民警长年累月超负荷工作的状况及一线公安工作亟需增加编制、改善装备、吃足皇粮的理由得不到客观反映,进而直接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解决警务保障困难的理解和支持。

  (二)掩盖罪案总量,妨碍党和政府对整个治安形势的决断。世纪之交,我国正持续处于新一轮犯罪高峰期。如何全面把握各地刑事犯罪数量、犯罪类型结构、犯罪成员结构、犯罪规律特点;各地刑事犯罪状况与升降规律同当地改革进程乃至执政方略有无关系;商品经济的消极作用、党内腐败现象与刑事犯罪增多有无必然联系;公安机关在控制犯罪方面如何寻求严打、刑罚效应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佳结合点等等及对这些重大现实课题作出正确决策,都离不开对包括刑事隐案类型、数量、特点在内的整个社会犯罪现象的综合分析研究。否则,各级党委、政府实难对当地犯罪现状作出科学、全面、准确的估价,不利于适时调整、决断刑事对策和治安方略。

  (三)干扰司法公正,阻滞刑事立法效应的完满实现。修订后的刑法典将我国的刑事罪名由原来的151个增加到415个。其中,属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罪名多达333个。但是,新刑法实施三年来, 许多地方警方实际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常常才几十种,而且大都集中在那些带有暴力性质和急、险、恶特点等“传统”案件,许多依法应作罪案受理的新型刑事案件,真正立案侦查并诉之刑律的,恐怕不足此类案源的20%。《公安研究》杂志1999年第3期中公布了全国1998 年度全部刑事案件的类别排列,依序也只是杀人、伤害、抢劫、强奸、拐卖人口、盗窃、诈骗、走私、伪造、变造货币和其他十种案由。其中,仅盗窃就129.7 万起,其他26.6万起,分别占全部案件1986068起的45.3%与13.4 %(注:公安研究[D]。1999.(3):95.)。怀化市公安机关1999 年度共立3984起、破2790起刑事案件,主要也都集中在上述几大类案别。其中,本地实际上时有发生的涉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诸多新罪名案由,除个别案由已少量刑事立案外,立、破案数在1999年度报表上几乎没有反映。这种状况导致某些犯罪活动恶性循环,还强化了众多隐漏案犯的侥幸心理,见那么多案件未破,作案风险不大,更加肆无忌禅的形成新的犯罪群体。

  二、犯罪黑数形成的原因剖析

  精确统计犯罪黑数及对其原因作定性定量分析,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除非专门机构系统研究,否则很难作出全面、详尽的科学论证。笔者仅就形成犯罪黑数的主要原因,略加探讨:

  (一)警方立案不实的原因

  纵观我国警学界过来对刑事立案水分问题实证研究结果,犯罪黑数成因大致有警方不破不立、隐瞒不立、立而不统、立案不准等表现形式,以及诸如现场未获痕迹物证、作案人姓名身份不清、发案地不详、发案时间不知、案件性质不明、受案损失不准无法查证,或查而无果,于是擅自提高刑事立案标准,或将犯罪案件降格作治安处罚结案,以及受案人、知情人未报案等主客观原因。其中,警方在刑事立案问题上的“难言之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传统思维模式的羁拌。如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策层,长期受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静态治安、求稳怕乱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改革开放历史条件下犯罪剧增现象的长期性、复杂性估价不足,急于求稳、追求政绩,为实现经济发展、案件下降的既定目标,曾多年要求发案率控制在当地总人口的万分之几,指令警方对全部刑事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的破案率分别达到80%—90%以上,并将这些不切实际的低发案率、高破案率等人为参数,纳入公安工作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验收、县市党政领导人任期责任等年度考评指标体系,加之社会各界和群体公众对警方单一力量控制犯罪增长和公共安全感期望值过高,为迎合上级圈定的硬性指标要求和公众期望心理,警方不得不层层照搬照喊,相互攀比。于是普遍在立、破案数据上做手脚,搞平衡,以致刑事隐案底数不清,立破比率虚实难辨,造成历年破案率偏高的假象,结果一级蒙骗一级。即使有的地方明知很难达到脱离实际的指标要求,但迫于重重压力,在刑事立案统计上不得不掺杂水分。似乎中国警方盛行多年的高破案率一旦降下来,与传统定势、各界期望和自身脸面都过不去,于是年复一年置身于立案不实的阴影之中。

  二是现行公安体制的局限。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实质意义上的警务体制改革尚未深入。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在警务序列、机构、警力组合上的“倒金字塔”结构,与一线警方实质承担的“正三角型”任务,形成鲜明反差。加之各项法定的公安业务职能分工愈来愈细,基层公安机关担负的非刑事侦查如治安管理与社会服务职责愈来愈重,处于实战前沿的城市分局、县、市公安局内设机构一般都多达二十来个,基层派出机构则达数十个,因而真正用于侦查破案的警力往往只占全局总警力的10%左右。虽然全国范围内开展刑侦改革以来,许多地方刑警所占比例已增加到17%左右,但公安部要求的由刑侦部门全权承担全部破案责任和侦审一体化等改革设计理想模式,在一些地方却没有配套运行,使刑侦工作实则较改革前有所弱化。尤其是覆盖社会面的责任区的刑警中队建设,因警力、办公用房和装备投入难以到位而举步维艰;以安全防范为重心和以“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为目标的派出所工作改革,同刑侦改革的打防关系也难以界定和衔接。相对于原来基层派出所大都承担本辖区的侦破任务,与目前几乎全靠刑侦部门孤军破案的情形对照,基层警方实际投入侦查破案的警力,反而相应减少。由于只能以有限的刑警力量突出抓大打恶,难免在刑事案件主攻方向上,顾此失彼。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自上而下重新划分多警种各自负责管辖本业务范围内的刑事案种,无形中又冲击了原本较强的“传统”刑侦部门的受案范围与职能,因为各地警方的侦查业务机构重新分权组建,侦技专门人才平均指派分配,使得基层公安机关无法实现整体作战、建制统一的大刑侦格局。况且,由于条块领导关系的某些不顺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导致各侦查警种在受案管辖上的内耗与空档,一些犯罪隐案乘虚而生。




  三是警务保障困难。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已再三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保障公安机关“吃皇粮”,以确保公安机关治理“三乱”,不搞利益驱动,严格公正执法,并由中央财政对地方警务急需项目给予必要的投入。但不少地方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因经济发展仍未走出低谷,当地政府财政紧张,连保住全体民警的人头“裸体工资”都勉为其难,于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的旅差与加班补助、勘验器材和车辆油料消耗、装备更新、后勤福利及基建维修等费用几乎全靠罚没返回。这些地方的刑侦部门既要穷于对付频频发生的大要恶性刑事案件,又得千方百计的自谋生路,试办一些可罚没、能创收的“油水”案件,无力深挖细查那些只有大量耗费付出、却无所谓“好处”的刑事隐案。况且,还有一些大都由城乡派出所和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可高额罚款案由,如“黄、赌、毒”案件,其中有些已明显构成刑事犯罪,本应移送刑事立案侦查的,却因热衷于罚没创收,而降格作治安处罚结案。如怀化市公安机关1999年度作刑事立案的强迫容留介绍卖淫、制贩淫秽物品、聚众赌博案由,分别才9起、2起与12起;而同年上述案由作治安处罚结案的,则分别多达110起(卖淫嫖娼则为1322起)、198起与2793起,竟分别为刑事论处的12.2倍、99倍与232倍(注:怀化市公安局1998、1999 年度业务数据比较表[R]。1998.1999.)。即使考虑到类似案由罪与非罪的区别因素,但仍不能排除如此众多的仅作治安处罚的众多“黄”、“赌”案由中,警方因利益驱动,以罚代刑,大量漏立刑事案件的“老大难”问题。

  四是政法几家的相互钳制。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职能上各有侧重,往往产生法律适用和案情定性上的差异使许多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或作出无罪判决,很难一致断定。长此以往,使得警方对类似的疑难案由,仅凭惯例、负面经验作出不立案决定,成为隐案。还有一些地方,因劳改劳教场所的改造、挽救工作不尽如人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控制不严,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偏高;或因刑事看守羁押场所人满为患,压力太大,成文不成文地对凡可能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投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变通”做法,大都以劳教手段处理结案,甚至对类似罪案只立易不立难,或可立可不立的则不立,造成隐案。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将个人盗窃数额巨大的起点规定为一万元以上,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规定为五万元以上。据此,当地警方对盗窃数额不足一万元案犯,常常只以劳教手段结案处置。据统计,1998~1999年度, 怀化市公安机关决定报送的1243名劳教对象中,属盗窃案由的达626名,为两年劳教总人数的50.4%;占两年所立全部盗窃案件涉嫌案犯1625人的38.5%(注:怀化市公安局1998、1999年度业务数据比较表[R]。1998.1999.)。

  (二)被害人不报案的原因

  在诸多犯罪隐案中,被害单位、群体和个人,因种种原因没有投诉,不愿或不敢报案,大致有下列情形:

  一是担心名誉受损。很多被害人因碍于情面、维护隐私、或为保住名声、害怕家人亲朋或所在单位指责,忍气吞声,宁愿自食苦果,拒不报案,尤以女性被害人、在校青少年被害人以及知识阶层被害人、公务员被害人最为典型。如怀化市麻阳县警方1998年8 月就曾侦破蒙面大盗谭某累累入室行窃、抢劫,先后伺机强奸50余名妇女的恶性系列案件,从发案到破案前,历时一年多,众多受害妇女竟无一人报案,直到警方结案取证时才默认被奸事实。青少年被害人,因害怕父母、学校和单位责备而不报警的案件也较多。还有一些国有企事业、金融信贷、行政机关等单位,发生资产资金被骗、被盗或被损案件,为保全单位名声信誉,防止所谓负面影响,而自行私了被害事实或内部消化财物损失,却不投诉报警的案例,也常有发生。

  二是害怕遭到报复。因为与犯罪行为人具有同事、业务、亲朋或上下级关系的被害人,害怕打击报复,没有报案,如人身伤害、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等案件。尤为典型的是那些被某些流氓犯罪集团、带黑社会性质犯罪或恐怖组织控制的区域、行业和单位,以及受制于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如在“三资”企业、金融业、建筑业、娱乐业、出租车业、废旧物品收购业和流动暂住人口密集区、城郊结合部、边远乡镇地段,其直接或间接受害人对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益或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行为,隐匿案情、拒不报警的案例,则更为多见。

  三是顾及连带责任。有些被害人自身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害怕暴露,或者对受侵害事实自己也有一定过错责任,因而不敢报案。特别是那些群体内部成员参差不齐、组织管理松散混乱的行业、单位和群体,因担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一票否决,害怕当地警方依法追究单位连带过错责任,或恐惧主管部门、有关方面追索被害损失与赔偿,对发生在本单位、团体或群体的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诈骗侵占财物、制贩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或流氓斗殴、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案件,持搪塞遮掩态度,而不报警报案的,真是不胜枚举。

  四是怀疑警方无能。有些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单位、群体和个人,对警方能否破案、挽回损失持怀疑猜测心理。认为即使投诉、报案,警察也管不过来,或者因为自身已遭受的人身、 财物利益损失并非惨重不堪,类似受害情形曾未得到当地警方应有的关注与重视,或者受消极舆论的影响,采取隐瞒案情,遇害不报,甚至用非法方式化解被害后果,形成大量刑事隐案。如盗窃非机动车辆、偷窃少量财物、敲诈勒索、轻伤害、拐卖妇女儿童、侵占、诈骗、制贩伪劣产品等隐蔽性较强或查破难度较大的犯罪案件等等。

  此外,研究犯罪黑数的成因,还不可忽视犯罪知情人、犯罪行为人两大原因。有些直接感受或间接知晓犯罪案情的犯罪知情人之所以见案不报、知情不举,大都因为害怕打击报复,顾及连带责任,怀疑警方无能,以及因其与犯罪人、被害人无利害冲突关系而持与己无关、消极观望等不作为心态。一些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人,为逃避立案和刑罚制裁,或隐姓埋名,流窜作案,制造现场假象嫁祸于人,或利用科技手段掩饰案情后果,凭借隐匿方法毁灭罪案证据,以对抗警方的发现、打击,抵赖受害人、知情人的检举、控告,由此也萌发了一些刑事隐案。

  三、解决犯罪黑数问题的基本对策

  世界警坛公认,各国不同程度存在的犯罪隐案是很难消灭的,充其量只能减少到最低限度。我国现阶段犯罪黑数问题研究和局部控制刑事隐案的实践表明,只要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和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敢于和善于动真碰硬,勤于和精于排疑解惑,就完全可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犯罪黑数问题预防、控制和降低到最小限度。据此,可从下述方面考虑和实施基本对策:

  (一)更新观念,配套落实刑事立案反虚治假举措。首先,要解放思想,为警方真实立案松绑。各级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决策层,要从客观把握治安局势、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和提高警察执法声誉的高度,辩证看待解决犯罪隐案问题的极端重要性,真正认识到:刑事发案率的高低升降是犯罪现象规律性变化的结果,不以警察意志为转移;立案率高是警察敬业精神和工作效率高的标志,而发案上升则客观反映警察职业难度强度增大,可理直气壮地向政府申请足以制服犯罪剧增的警察投入。进而科学构建以反映警察执法效益、服务态度和警民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公安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一律取消诸如低发案率、高破案率等不切实际、妨碍真实立案的条条框框,为全面排查漏案、消除隐案鸣锣开道,并千方百计为强化公安侦察业务提供足够的警力、装备和预算。其次,要从警方如实立案的源头抓起。以城市分局和县公安局侦察警种和基层所队为重点,按照国家统计法、 公安统计工作规划和公安部关于2000年起实行新的刑事案件表格制度的规定与要求, 不折不扣如实统计上报在本辖区发现或公众报警的全部案件,并在真实统计中贯彻落实好取消一般、重大和特大刑事案件统计的划分,按新刑法分则罪名规定的各种犯罪类刑分类统计案件,以及立破刑事案件分开统计,全部刑事案件与抓获作案成员综合分析分别统计等新的部颁统计标准。尤其是要通过培训骨干和以点带面,组织基层立案接警单位抓好立案统计中的发案区域、处所与直接受害人,被损财物等前期统计填报工作,为真实立案、串并破案、查处漏案奠定基础。再次,抓好真实立案统计信息汇总和开发利用。在各级公安机关办公室综合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专门统计人员,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应用水平和能力,根据基层各办案单位采集录入的刑事数据,归口负责全部刑事报表的统计、汇总和逐级上报工作,以增强刑事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利用率,充分发挥刑事统计工作对治安形势、公安工作评判及改进犯罪对策的服务功能。第四,尽快着手全部刑事隐案的普查工程。建议公安部借鉴对部分省市组织犯罪黑数课题研究的有益经验,组成精干高效的专门班子,统筹制定此项调查指标体系,以2000年前后三年为普查期限,就全国范围内的全部刑事隐案包括绝对隐案的类刑、罪种、数量、分布、成因与控制方略,作出尽可能全面、系统、真实、准确的定性定量综合分析测评,为各地公安机关切实解决深层隐案症结问题,提供客观依据和便于操作的具体方案。

  (二)强化监督,双向推行刑事报警接警公开、激励机制

  一方面,要通过刑事受案便民措施,激励公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为增强人民群众对警方的信任感与积极治安的责任感,刑警队、 “110”和派出所等一线警种单位,应普遍明示接警受案管辖范围、受害人权利义务、律师职责义务和警方刑事办案程序规定,实行本辖区刑事处警承诺制度和快速反应机制;除有碍秘密侦察的外,对受害人报案、公众扭送、案犯自首和警方主动发现的案情或线索,立案单位应书面告知查处进度与结果,受害单位、团体与个人凭受案书面回执,可进行必要、正当的查询。受案警方还应采取适当措施、尽力为被害人消除侵害及后果的进一步恶化,帮助辖区建立被害人救助组织,引导被害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理的被害赔偿或补偿。对刑事报案报警、提供破案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警方还应提请当地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从而广泛营造“报警可嘉、隐案可耻”的全新治安氛围。另一方面,要优化立案监督机制,扩大警方刑事处警数据的透明度。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督察、政工、纪检、审计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当地党委、政府、人大,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警方刑事立案受案检查监督活动,对本地公安机关是否漏立案件、受案数量、办案质量等依法进行检查评议,必要时,可组织专门的立案审计。对有的基层警种单位仍然顶风违纪,漏报、瞒报和错报刑事立破案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纠正,并一律从严追究过错责任。本着警务公开,先内后外的原则,中央和地方警方还可通过刊法律或案例年鉴、上报刊电视、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定期公布我国及各省、市、自治区刑事立破案件等基本数据,以提高公安刑事接警处警工作量的透明度,并有利于国际间犯罪比率、刑事对策的研究与借鉴。

  (三)深化改革,整体增强公安机关对易漏案件的发现能力

  以同步优化刑事侦察、派出所工作两项改革,适当增添各级公安机关刑警所占总警力的比重,有利于发挥警方整体刑事作战能力为前提,结合公安部新出台的公安机关有关警种分别管辖受理部分刑事案件的职能分工,除进一步增强原刑事侦察系统对杀人、爆炸、涉枪、绑架、抢劫、强奸、盗窃、诈骗、拐卖人口等暴力恶性案件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侦察职能外,还应因地制宜、各有侧重地协调好各地公安机关国内安全、经济犯罪侦察、缉毒、治安、交警、消防部门和海关缉私、铁路、民航、交通、林业等行业警种担负的本业务范围内的刑事侦察职能,依法分别扩展其受案案源,并尽快理顺各侦察警种立案受案、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勘验鉴定、预审终结和移送起诉等刑事办案协作机制,全力构建公安内部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的全方位、全天侯大刑侦格局。同时,采取各警种侦察员普遍素质培训与任职资格考试上岗,加强刑事技术、特情、刑嫌调控、阵地控制等刑事基础业务建设,随时沟通各职能警种犯罪情报资料、串并案件线索和通缉通报协作信息,并灵敏获取工商、税务、金融、环保、卫生、海关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刑事案源线索的报警报案情报信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警方对各类隐性、易漏、和新型犯罪案件的发现、控制和打击能力,将漏立刑事隐案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多方调控,不断优化各地警方真实立案的反馈效应

  经过整治,如果全国各地基层公安机关在今后3~5年内,真正能普遍做到如实刑事立案,据预测推算,我国警方年受理的刑事案件总数,大致年均相当于过来各地受案总数的1.5~2.5倍。其中,约有半数以上的案件以往却以漏立隐案的形式出现,因而今后刑事立案总量成倍增长,并非会给整个社会治安造成不可承受的巨大冲击和剧烈震荡。当然,各地警方的刑事破案率可能会相应降低30~50%,整个公安机关在刑事侦察、打击犯罪上本就不堪重负的现状势必还会大大加剧。为预防罪案骤增、警方立破案任务同步剧增带来的负面影响,很有必要超前或同期采取一些补救对策:一是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要适时追加对公安刑事执法办案的警力、装备和预算投入,并应对经济贫困落后地区警方的刑事保障问题,给予重点倾斜和特殊照顾。二是针对基层刑事司法实践的急迫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央公检法机关依法定授权,对新刑法确定的各种罪名罪状的立案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依法逐一作出司法解释等细则规定,以增强我国刑事罪名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化解或减少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立案、侦察、起诉、审判和执行中的争执与扯皮现象。三是视情对各地的刑事羁押看守、劳改监狱等监管场所作必要的调整和维修扩建,适时解决随着立案剧增、刑事羁押人犯和服刑罪犯相应增多,与现有监管场所容量有限的矛盾。四是根据我国国情特点和法治原则,加快国家对劳动教养及少年管教立法的进度,使之最大限度地为消化处理、教育挽救尚不够定罪量刑、但仅靠治安行政处罚达不到惩戒教育目的的轻微罪错人员和少年案犯,提供富有权威性、可行性的法律依据。五是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利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打、防、管、教、建”和两劳人员安置工作的力度,健全社区治安防控机制,不断调整和完善刑事斗争对策,通过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类犯罪诱因的综合治理,达到社会治安标本兼治和长治久安。

 

 

作者:王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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