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管理法》),近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上挂出,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修订意见征集。
业内人士表示,该法虽然经过一次修正,但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出让、、抵押登记等热点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不同于上次的修正,本次将对《管理法》全面修订。”一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员对本报表示,《管理法》的本轮修订始于2008年年初,一年来部委内部已经对某些方面有了初步想法,“预计修订草案将于2009年10月成型,我们希望赶在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报人大会审”。
“鉴于十几年来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都发生了许多变化,修订和完善《管理法》已经刻不容缓。”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对记者说。
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2007年8月30日,《管理法》进行首次修正,新增第六条明确“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解决了《物权法》与《城市管理条例》的不一致问题。
但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主任陈沸认为,2007年修正的动作过小,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提法未能按《物权法》第136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规范。此外,《管理法》对“商业、旅游、娱乐、豪华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方式仍包含“协议出让”方式,这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存在矛盾。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也不乏质疑的声音。现行的《管理法》规定,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但实际当中土地使用权争议的类型有很多。“若将所有发生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均禁止转让,既不符合交易规则、也会造成资源的闲置浪费。”陈沸说。
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薛起堂则认为,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方面应该进行修改。他建议,军队、学校、国有行政机关等划拨土地也应该收取,避免学校、军队用地变相他用。此外,他还建议将和房屋证统一,以避免出现二者重复抵押的现象。
加大管理适用范围
随着《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刘洪玉认为,《管理法》也应该考虑调整其适用范围,将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活动也一并纳入。
刘洪玉还表示,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宅等政策性住房的开发活动,也应当属《管理法》的适用范畴,应该增加相关条款。
“政府在土地出让环节上的违约行为也要增加处罚条款。”刘洪玉说,政府出让土地后不能按期提供土地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发,现有法律条文只是作为开发商免责处理,从对等的角度而言,政府违约也要受到处罚。
薛起堂也表示,现行的房地产法律缺乏对政府部门违规行为进行主动监督、主动查处的规定。“比如小产权房在建设时就应该监督查处,而不是建好后等人告发再去处理。”
薛起堂还建议,应当增加土地和房屋的登记公开查询条款。在他看来,现在国土部门不允许个人甚至律师查询土地和房屋的登记情况,是导致“一房多卖”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也有相关专家表示,在土地开发活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房地产企业分期开发等方面规定,《管理法》都应当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刘洪玉甚至建议,应当增加烂尾楼项目处置的相关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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