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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的变更

发布日期:2011-11-01    作者:李海英律师
      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必须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作出妥善处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可能重新引发直接抚养子女的争议。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解决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关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2)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第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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