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与房地产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1-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该法执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日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淮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可见,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向时按照《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现在,某些建筑物(人型的、中型的、小型的都有),工程质量低劣,甚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此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政府、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建筑质量的监督管职,杜绝事故隐患。
因此,从特定意义上说,建筑法也可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织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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