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依法应当公告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1-11-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