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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哪些交易行为应当禁止?

发布日期:2011-11-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以下交易行为应当禁止:
一、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三、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四、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五、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八、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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