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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辅业改制过程中分流安置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发布日期:2011-11-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的规定,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分流到改制企业或到其他企业就业人员,应由其所在企业和个人继续参保。对于到社会上自谋职业的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一般应按月缴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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