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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为李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案的辩护

发布日期:2011-11-07    作者:陈素芳律师
简要案情:李某现年22周岁,201151骑着自行车在广安城南溜达时,见一穿着性感MM从人民医院望实验小学方向的公路上走着,李某便跟随其后,在一偏僻无人处,从MM后面双手将其抱住,对MM不停地乱摸。MM便拼命挣扎并大喊“救命”。没多见,李某见前方一辆骑摩托车驶来,便松手逃跑。逃跑中被群众抓住,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将李某抓获归案。在侦查阶段,李某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均供述到“因强奸未遂被关进看守所”。李某的家人遂委托信和信律师事务所陈素芳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该案经过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李某以及审阅卷宗材料。认为李某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且其行为显著轻微,即使是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也较牵强。该案于20111024不公开开庭审理。
 律师辩护思路:
一、被告人李**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应构成犯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罪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进行猥亵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必须使用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且实施的强制手段须达到令被害人无法反抗。如果没有使用强制手段,则不构成该种犯罪。
1、本案中,当被告人李**上前拥抱被害人杨*****时,并未对被害人杨采取言语威胁或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这有被告人李**的多次一致供述及其被害人杨的陈述相印证。
2、被告人李**抱住杨持续时间仅一分钟左右,后因远处有一辆摩托车驶来,便停止了拥抱的行为。这有被告人李**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其证人证言相印证。
有上表明:李**所实施的行为与社会上其他同类犯罪行为相较,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性。
3、公诉机关指控李**抱住受害人杨利华后,***进行了拼命挣扎的事实,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依法不应采信。
***进行了拼命挣扎的事实,只有在被告人李**的供述材料中可见,但是,被害人***的陈述则是:“”那男子悄声无息地从我身后将我抱住,我立即大喊:来人,救命,可那时周围没有人,我刚开始还以为他要抢我的东西,我便伸出双手去将右边短裤包和左边后面裤包捂住,因为我的手机是放在右边短裤包丽的,钱是放在左边后面裤包里面的,这时便去扳他的手,恰好有一男子骑摩托车来时,他就准备跑。”由此表明: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害人进行了拼命挣扎的事实明显夸大其词,且与被害人陈述不相吻合。而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依法不应采信。
4、从我国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来考虑,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一般违法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案中,李**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所实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这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定为犯罪”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李**实施的为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与相应的治安处罚。
二、退一步来讲,即使公诉机关指控李**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成立,但其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一贯表现很好,无不良嗜好,且系初犯。
2由公诉人举示的李**的供述材料以及庭审调查可知:李**每次均能如实供述所实施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规定,可给予其从轻处罚。
3**有明显的悔改表现。
通过庭审可知:李**已明显意识到自己所实施行为的错误,并真诚向受害人表示了歉意。
4**有先天性生理缺陷,基于对弱者的包容与理解,建议酌定给予从宽处罚。
**自知事以来,自卑心理越来越严重,常表现出:不敢主动与邻居、亲人交流;经常闭门不出达半月,22岁的同龄人,几乎都曾体验谈恋爱,可长期处于自卑、压抑的一残疾人李**,却从未尝试且也没勇气去追寻其另一半。这有侦查人员对其父母及其邻居的陈述相证实。基于此,针对李**的自身状况,恳请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李**实施的行为这与社会上同类强制猥亵妇女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危害性明显轻微。况且李**有以上所述的法定从轻处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本着以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司法审判原则, 恳请人民法院给予一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宽处罚。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陈素芳律师
 
                                 0一一   十月二十四日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该案于20111031宣判,判决李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对其拘役6个月。(从201151日起20111031止),因此,宣判当日,法院出具了释放通知书,将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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