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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

发布日期:2011-11-07    作者:连会有律师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限,上市,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如下要求:
  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五个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实收股本),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在股份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年、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和收购方式与外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报商务部审批。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除需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的要求;
  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要求。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发行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根据我们的理解,前述有关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有些规定(如五个发起人的要求等)要根据新《公司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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