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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2011-11-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新增,即发起设立的无须创立大会通过)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新,旧法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新公司法中关于发起人人数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新,旧法为“5人以上),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删除了旧法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规定)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金与设立方式规定:新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新增,与分期认缴相呼应)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新增,可以分期认缴,但应在限制内足额缴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新,表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其认购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新,旧法为“1000万元,新法降低了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新,与旧法比表述更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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