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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女性犯罪剖析及预防控制

发布日期:2011-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犯罪现象的重要部分,而且也已经成为犯罪的一种独立的类型。剖析女性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缓和女性犯罪的增长趋势。剖析主要从大量的案件透出的女性犯罪特征和女性犯罪的生理和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原因入手,挖掘女性犯罪趋势增长的潜在危害性,并根据此来制定相应的打击、预防和控制的方法,更好地达到减少和逐渐消灭犯罪的效果。

关键词:
女性犯罪 犯罪特征 犯罪原因 潜在危害 讯问策略 预防控制


中国是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在这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无论是哪个朝代,或多或少都流传着一种男主外、女主内以及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女性被封建道德所束缚,不仅文化思想被闭塞,生活活动范围狭小,而且很多权利都被剥夺,因而女性真正接触社会的机会并不多。世界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曾经提出过女性走向社会比男性晚,犯罪机会少,而且在社会中受到的挫折少,所以犯罪较少。因而从古至今,女性犯罪率和数量从总体上来看都远远低于男性。但是随着历史的推进,西方工业革命的开始,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全世界包括中国都在进行着反帝反封建的思想改造,开始提倡男女平等,因而女性获得了该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始逐渐频繁地接触社会,融入社会,结果导致了犯罪率提高的必然性。到了20世纪初期,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正式开始了“女性犯罪”这一概念的研究,以其著作《女性犯罪》为标志,其中显示了意大利1885—1889年内女性犯罪数量为男性犯罪的19%。其后众多犯罪学者对这一课题展开研究。根据欧洲几国调查结果显示,那时英国男性犯罪数量是女性的3.8倍,荷兰、比利时是4.5倍,法国则为4.3倍⑴。由此可见,女性犯罪这一概念正一步步的走向成熟,越来越多的人在关注这一话题,它已经成为了犯罪学中的一种独立的类型。在中国,女性犯罪率也在逐步上升,犯罪类型主要为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最为突出,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到来,女性对社会各类事务的参与,也同时为女性犯罪提供了比以前更多的机会。例如,外地或农村“打工妹”大量涌入大城市,由此女性犯罪必然提高,而且犯罪类型也在向男性化发展,具有了攻击性和城市性,出现了抢劫、杀人、放火、诈骗、毒品、拐卖人口等具有暴力和财产并有的犯罪,而且犯罪人年龄在逐渐偏低。此绝非偶然,请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
  
罗卡娜,女,23岁,广西北海人,2003年上半年到北京外国语大学成教院培训二部本科班英语专业进修,其同寝室的室友李某以前曾是某一外语学校的英语老师,两人的关系曾经是非常的要好,成绩也都不错,但由于某些小的生活习惯不同,两人的关系由友好走向敌对,整天勾心斗角,李某又背着罗说罗性情孤僻,自私而不宜交往。2004年7月9日早晨,两人在寝室卫生间发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结果罗一时激愤,用本来削水果的水果刀将李某刺死,连刺17刀,其中3刀为致命伤。2004年11月30日,北京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卡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共计25万余元。
                   ——摘于《人民公安》2005年1月

案例二:

张琳,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哈尔滨人,2001年4月5日赴日本留学,父母为其上学卖掉家财,但她并没有领会父母的良苦用心,在日本留学期间与一比她小两岁的另一个哈尔滨留学生男孩恋爱同居,并导致其怀孕,根据日本法律规定不得堕胎,因此为筹集回国流产的经费,2002年11月27日,该男女在这异国他乡制造了一起抢劫杀人的大案,抢劫杀害另一中国留学生,共抢劫得281.6万日元,并急忙逃回国。然而2002年12月30日国际刑警组织日本中心局通过中国公安部向哈尔滨公安局通报,不久二人被逮捕。2003年9月12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二人死刑,二人不服上诉,2003年12月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指导审判此案。
                     ——摘于《蓝盾》2005年第3期
  
由此可见女性犯罪正走向男性化、攻击化和低龄化。第七界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文件指出:“女性犯罪记录数据正在不断增加。有关女青年犯罪的程度和性质的变化值得国际一致做细致地科学研究⑵。”因此,对于现代女性犯罪,我们要进行细致地、充分地、更进一步地剖析。


一、现代女性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隐蔽性、欺骗性
  
女性作为犯罪的实施者,由于性别的差异,女性和男性在体力和性格上也形成了相对的差异。自古以来,女性一般都是性情温和,软弱,体力不如男性,认识水平也不如男性,因而在犯罪实施中很少出现暴力的现象,很少利用自身的力量去侵害别人,女性犯罪人多采用投毒、盗窃、诈骗、拐卖人口等一系列低暴力型的手段去犯罪,因而充分显示了女性犯罪多具有手段隐蔽性。另外女性身体柔弱,性情温和,一直是社会中受保护的对象,随着1992年4月《女性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女性的受保护程度更加提高,本来一般人对女性的戒备心理就低于男性,这就使很多女性犯罪人有了犯罪的条件,她们正是利用出卖色相等方法去实施犯罪,于是很多受害人得出一条经验“女人越漂亮就越会骗人”。2005年冯小刚的贺岁大片《天下无贼》中的女主角“王丽”正是伪装成家教,利用色相从一大款家敲诈得一辆豪华宝马汽车,价值百万。这部电影正是反映了女性犯罪的欺骗性。

(二)从属性、犯罪配角性

  女性虽然受教育受保护在提高,但是进入社会相对男性来说比较晚,思想单纯,判断力不高,从而社会经验不高,容易服从于权威,对身边的男性产生极强的依附心理。正是由于如此,在实施犯罪中,尤其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中,女性一般不是犯罪的主犯或首犯,她们多带有胁从、受胁迫或被教唆的特点,加上女性本来体力就不如男性,心理承受能力也不如男性,因而女性犯罪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很难完成血腥的、残忍的、暴力性强的犯罪行为,而这些犯罪行为多是男性犯罪人所为,女性犯罪人多是帮助男性犯罪人采点、望风或提供犯罪工具等。另外女性犯罪者大都养成了好吃懒做、追求享受的恶习,在她们的精神和物质上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就必然会利用其男性“靠山”为其“奋斗”,因而女性犯罪人正是利用他人的力量来满足自我,并非自己亲自动手,然而这正表现出女性犯罪人的依附心理。由此可见,女性犯罪具有从属性,犯罪配角性多见于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中。

(三)情感性、暴力报复性

从中国的女性性格来看,女性一般都具有性情温和、多愁善感的特点,然而女性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女性在感情方面的行为是非常突出的。女性的行为感情色彩一般都很丰富,主要表现在恋爱、婚姻和家庭的关系当中,她们在处理事情的时候,常常富于内心的体验,对某些细微的地方都能做得很好,对于女性来说懂感情的人是最伟大的,因而这就注定了女性的某些行为是具有情感性的,包括母爱和妻爱,进一步说,女性在这些行为上带有情感方面的“牺牲性”。在众多女性犯罪行为当中,这一特点也能充分地表现出来,其实她们并不是为了钱财和名誉,只是为了感情,便不顾一切地去实施、去投入、去“牺牲”。例如,四川省广元市某一青年女性,1997年与生病的男友结婚登记后,为了给男友治病和置办婚礼,她便利用自己在一乡镇企业局互相发展基金会临柜员的职务的便利,以假名开户,填入金额,再让熟人替其取出。作为一名银行的职员,她应该很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违法,是在犯罪,然而自己的男友治病需要钱,事业和感情方面她选择了感情,因而她采用了犯罪的方式。以至于吞下了自种的苦果。

女性大都是感情的理想主义者,但情绪的稳定性却很差,女性对待事物认知上一般带有肤浅性和表面性,因而在行为上表现出一种偏激性和冲动性,感情的瞬间爆发不能用意志来控制,所以女性犯罪人多怀有报复心理。当一个情感很丰富的女性,在自己为了感情付出很大牺牲后,而对方却无动于衷,毫不在乎,有时不但得不到尊重和肯定,反而遭到拒绝和抛弃,甚至遭到辱骂和毒打,在这一种挫折的打击下,某些女性往往产生了委屈、嫉妒、愤怒和仇恨的心理,进而表现出盲目冲动,产生残酷的报复行为,多带有暴力性。1996年《中国妇女》杂志就刊登了这样一则案例:刘某,女,30岁,河南新密市人,与其丈夫结婚10年,并生有一子,婚后较长时间里夫妻感情一向很好,但其夫后来有了外遇。刘某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坚持感情的修复,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一直忍气吞声,希望丈夫悔改,但其夫不但不悔改,而且变本加厉,并公然在家当着刘某的面与情人同居,万般无奈,夫妻离婚。离婚后,刘某经济上无着落,但其前夫却迟迟不付房款和孩子的抚养费,刘某几次上门要,都遭到拒绝,最后一次找其前夫要钱时,怀揣一把匕首,本为自杀所用,可在与前夫争吵及扭打中,刘某拿出匕首将前夫杀死。

(四)犯罪年龄低龄化

  女性犯罪的年龄相对男性来说是偏高的,从性格气质和社会原因来看,女性大多是性格内向的,处理事情的经验不够丰富,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好,在社会中一直处于受保护的状态,此时的青少年女性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都保持得很好,很少有意识去实施犯罪。随着年龄的增长,感情的日益丰富,物欲和情欲的提高,女性才渐渐有了犯罪的迹象,因而女性犯罪多为财产类和性欲类。但是目前女性犯罪正在进一步向男性化发展,青少年犯罪率的年年提高,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也在不断地下降。据统计,20世纪60年代中国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为24岁;到了70年代,平均年龄降到21岁;80年代和90年代则为15—18岁⑶。下降如此之快,骇人听闻。社会中的犯罪现象是一个整体,女性犯罪作为犯罪整体的一个分支,也具有向低龄化和青少年犯罪提高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五)性犯罪较多

  女性的性犯罪向来是女性犯罪的重点类型,女性犯罪在多数场合与性有密切的关系,对于女性的性犯罪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我们理解的女性犯罪,是指女性侵害他人性权利或伤风化或利用其色相、肉体等性诱惑手段所实施的情节严重的社会行为⑷。物欲是女性犯罪的主要目的,盲目追求高消费,讲究吃穿住,用时髦、玩潇洒,享乐主义日益严重,当对物质的需求脱离了现实的生活水平,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时,某些女性便会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以各种方式出卖肉体来换取不义之财。目前女性的性犯罪主要是卖淫、团伙流氓淫乱和诈骗,这样的行为活动多发生在年轻的女性身上,据北京进行的一项调查,19岁是卖淫的平均年龄,16—30岁是卖淫者的主体(占被调查对象的82.2%)⑸。另外,有的女性染上毒隐,被迫通过性犯罪来获取毒资。更有甚者,某些女性由于是性犯罪的受害者,便破罐子破摔,产生报复的心理,利用性犯罪再去伤害他人。


二、现代女性犯罪的原因

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有果必有因,犯罪实施必有犯罪原因做前提。关于犯罪的原因,犯罪学界有很多看法,我认为最具有代表性的有两种。19世纪末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人类“返祖”现象,也就是“天生犯罪人”的理论,随后美国不同时期犯罪学家有相继提出了遗传因素与犯罪、身体构造与犯罪、人体生物化因素与犯罪、神经生理因素与犯罪还有基因犯罪等⑹。犯罪生物原因学的确引起了犯罪学界的一场大的风暴。但是近来很多学者提出异议,犯罪社会学论就是一个代表,彻底反驳了龙勃罗梭等人的理论,他们认为犯罪是一种客观现象,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发展,而且任何犯罪现象都不是由遗传决定的,更不是其他生物因素决定的。任何社会都没有天生犯罪人,任何犯罪的形成都是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⑺。对于这两种看法,笔者认为皆不能苟同。一方面,如果我们肯定了第一种看法而否定第二种看法,根据天生犯罪人和犯罪遗传理论,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逐个排查,我们应该不难发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定他们是未来的犯罪人而抓住他们呢?再进一步说,就算他们真的犯了罪,被逮捕了,他们的子女后代是否也有了犯罪遗传物质,我们是否要将他们全部监视居住或直接抓起来以防止将来犯罪的发生呢?恐怕这又会牵涉侵犯人权的问题吧!与情与理与法恐怕皆行不通吧!另一方面,我们肯定后者社会原因而否定前者的生物原因,那么日本学者广濑胜世认为,杀人和放火犯罪与女性月经有密切的关系,杀人犯罪的39.4%,放火犯罪的39.4%,盗窃犯罪的12.6%,都发生在月经前到月经之间⑻;而且龙勃罗梭也曾发现以妨碍公务罪被逮捕的80名女被告中有71位正处于月经期⑼。对于这样的现象我们又该如何解释呢?这是巧合吗?所以在考虑犯罪原因时,我们不反对犯罪与生物原因有关,但也无法证明这些复杂的生理原因对犯罪的产生和变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犯罪原因是一个多极、多层次的系统。任一犯罪的原因无论其作用如何强烈,在单一情形下都引发不了犯罪,其必须与其他原因一起作用,才能产生犯罪结果⑽。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明确指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⑾。”这里的条件就是指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条件因素,因而我们在研究包括女性犯罪在内的犯罪原因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坚持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这里内因就是女性犯罪的心理原因,外因就是女性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

(一)女性犯罪的心理原因

1、依附心理强而自我保护能力差
  
依附心理是女性固有的心理,女性生来性格内向,性情温和,进入社会晚,体力和认识能力又不如男性,导致在社会中不能很好地适应各种要求,因而就出现了在家靠父母,婚后靠丈夫儿子,工作靠男性领导和同事的现象,并常常受周围人的暗示,服从于权威,缺乏主见和掌握自我命运的能力。这样强烈的依附心理,势必会造成女性在社会人际关系和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不利的状态,而且越是处于被动不利的状态,某些女性的依附心理就越强,加上进入社会后,社会经验不丰富,是非判断能力差,对事物的认识水平还不能由现象上升到本质,因而女性很容易依附上道德品行不端的人,误入贼船,不能自拔,进而很容易毁掉前途,毁掉一生。例如女性较容易上当受骗,女性比男性更容易被拐卖。这样看来,女性在有很强依附心理的同时有表现出了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特点,很多女性就是由于如此轻信他人、盲目听从他人,受他人指使,被他人教唆,最终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情感丰富但情绪不稳定
  
女性的高级神经兴奋程度较强,抑制较弱,因而女性的情感非常丰富,心软,遇到事情很容易动感情,而且还表现出情感的细腻和情感的深沉,在处理事情时常常分外有心,连细微之处都能做得很好,而且感情蕴涵其中,主要见于母爱和妻爱当中。但女性具有丰富情感的同时,又表现出情感的复杂多变,情绪变化迅速,波动幅度大,很小的事情常常会引起轩然大波,因而女性的心情常常如“六月的天,孩子的脸”,一会儿多愁善感,泪流满面,一会儿眉开眼笑,手舞足蹈;一会儿亲同手足,视为知己,一会儿恨之入骨,视为仇敌。所以女性比男性更会吵架,更会由于感情激动而冲动犯罪。另外,女性的意志力通常也受情绪的影响,有了好的情绪,则意志坚定,不甘落后,一旦心情不好,情绪低落,意志也就不强,从而工作学习无信心,产生自暴自弃的悲观心理,从而报复他人,报复社会,引起犯罪。

3、虚荣心、嫉妒心强

随着女性年龄的增长,女性对物质的占有欲越高,对于各个方面的要求的标准也越来越高,这其实就是为满足女性的虚荣心理。爱慕虚荣,相互攀比一向是女性突出的心理特征,或者也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烙印在女性身上的体现。女性爱出风头,爱显示自己,喜欢被别人注意,因而就必须有相应的条件来满足女性的这样的要求,现在年轻的女性喜好打扮自己,对服装、发式、装饰品具有主动选择和喜新爱俏的特点,当自己对物质方面的要求超过其自身合理收入的范围时,或者是当自己不能用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自己对物质的欲望时,一些女性往往就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常常带有贪婪的色彩,例如盗窃、诈骗、贪污等,而且行为手段表现为多次进行。然而女性的虚荣心也会导致女性走向另一个极端,当女性的虚荣心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偏偏又碰到了一些在各方面条件都比自己好的人,从而导致自己的虚荣心受挫,免不了背后编排一些蜚短流长来诋毁别人,甚至因此产生仇恨,寻找机会报复,而且报复手段多残忍,报复对象多为身边生活、名声比自己好的人。因此女性在具有虚荣心的同时,也表现出很强的嫉妒心。例如,2005年3月11日《百姓法制》杂志上就刊登了这样一则案例:章某,女,49岁,因嫉妒同村某人生活条件比自己好,2004年11月12日将糖粘上毒鼠药,给同村某人的小孩吃,结果可怜3岁的幼女被毒死。2005年3月9日上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章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其死刑。总之,虚荣心、嫉妒心强是女性较为突出的心理特征,可以说也是女性本身性格上的弱点,是引起女性犯罪的导火索之一。

(二)女性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

1、家庭学校教育欠缺
  
家庭是个人最重要的社会化机构之一,是每个人最早接受教育的环境,良好的家庭环境则可以促使人健康成长,抵制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反之则会导致犯罪的产生,在女性犯罪中也不例外。例如,道德教育一向是家庭教育的缺陷,很多女性犯罪人道德准则低下,分不清是非善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以及利己主义的思想表现突出,这都是从小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而引起的。另外,家庭不和睦、不完整、经济条件差以及父母的不良言行都对青少年女性犯罪起着直接的影响。除了家庭教育外,学校的教育也不容忽视,目前女性犯罪人大都是法盲,法律观念薄弱,思想单纯,甚至有的青少年女性在犯罪后还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罪,反而认为自己做得是合情合理的,这都是学校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够,造成学生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除此之外,学校的校风校纪以及教育方式的好坏对学生的影响也很大,很多青少年女性就是厌学逃学,流浪社会从而染上社会的不良习气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相比之下,学校的教育欠缺比家庭教育的欠缺更容易导致犯罪心理的产生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



2、社会交友不慎
  
由于女性进入社会比较晚,认识水平不够高,虽然思维有提高,但对事物的判断力不高,自我保护能力也不高,而且对于刚进入社会的青少年女性来说,多结交异性朋友和社会上的朋友已经成为了生理和心理上的迫切需要,加上受“多一个朋友,多一条出路”的思想的影响,很多青少年女性往往因为择友不慎,误入歧途。还有,有的青少年女性比较任性,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不听取家长老师的劝告,继续结交社会上的不良青年,从而近墨者黑,使自己在这种社会的不良文化中越陷越深,堕落而不能自拔,以至最终犯罪而无药可救。等待她的只有手铐脚镣和铁窗禁锢的流泪后悔,甚至是刑场上枪声响后垂死挣扎的痛苦悲哀!

3、各类媒体不良文化的传播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类媒体的发展也相当迅速,给人们提供了方便,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目前,社会媒体很多都带有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色彩的垃圾文化,美其原因曰:“为了提高现代人类的美学艺术鉴赏能力”,然而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好奇心强,尤其是青少年女性,更容易受到暗示,进而更容易去模仿学习,例如犯罪中的用枪“暴头”,杀人分尸毁尸,以及利用网络诈骗等,都是从各类传媒上学来的。女性多具有依附心理,服从权威,因而很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类传媒的暗示的影响,去想象,去模仿,去设计犯罪,最终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自作自受,自食苦果。

三、现代女性犯罪的潜在危害性
  
任何犯罪都带有一定的危害性,我们打击和预防犯罪就是要减少和消灭这种危害性,女性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独立的类型,也具有其潜在的危害性,甚至女性犯罪比男性犯罪更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的效应:触发剂效应、凝固剂效应和腐蚀剂效应⑿。

(一)触发剂效应
  
由于女性依附心理强,自我保护能力差,因而容易受一系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养成不良的习惯,甘于堕落而走上犯罪,这种现象多出现在青少年女性犯罪当中。一旦某个青少年女性犯了罪,其周围必定会有一群男青少年聚集在一起犯罪,像蜜蜂围者蜂皇一般,从而形成一个小的群体。在这个犯罪群体中,女性犯罪人虽然在犯罪行为中处于配角或从属状态,但这些犯罪行为大多因这些女性犯罪人而起。物欲和虚荣心是女性犯罪的重要特点和原因,一旦女性在其心理和生理上的要求超过了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时,她可以借助身边的男性去帮她实现,因而引发了盗窃、诈骗、抢劫等一系列犯罪的发生。还有,女性犯罪还会引起其他暴力性犯罪的发生,例如女性的性犯罪导致男性犯罪分子因争风吃醋而大打出手,从而引发伤害、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发生。所以女性犯罪会引起其他一系列犯罪的发生,表现出一种触发剂的效应,女性犯罪带有明显的滋事性。

(二)凝固剂效应
  
在女性犯罪触发剂效应的影响下,犯罪分子相对增多,犯罪行为也相对增多,从而很容易形成犯罪的聚集。当这个聚集形成团伙后,犯罪团伙的内部结构就会因为女性犯罪人的加入而由松散不协调逐渐转变为紧密、坚固和协调,不容易被拆散。一方面女性利用其犯罪欺骗性,出卖色相,传播不良文化,从而使很多人受害而被拉下水,走向堕落而腐化的生活;另一方面,团伙中的女性犯罪人往往为犯罪团伙提供隐藏、逃避打击的窝点,在犯罪活动中替其他犯罪人采点、望风、掩护和提供犯罪工具,而且多以出卖色相,出卖肉体等手段来为犯罪创造条件,她们还为犯罪分子藏匿和掌管财物。除这两方面以外,女性犯罪人在犯罪团伙中,能满足男性犯罪人的性需求,从而能够控制男性犯罪人,促使男性犯罪分子实施更多的犯罪行为。因而女性犯罪人在犯罪团伙中有其特有的凝固和激化作用,使得犯罪团伙更加稳定和坚固地发展下去。

(三)腐蚀剂效应
  
女性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会很容易引起其他犯罪的发生。女性犯罪分子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不劳而获和荒淫腐化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也很容易影响他人,不但摧残了本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其他人的身心健康,甚至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女性自从结婚生子后就转变成为了一个母亲的角色,承担着哺育和教育后代的职责,而青少年大多对自己的父母尤其是母亲充满着依赖,可以说母爱是对人的一生都至关重要的,然而犯罪女性很明显不能很好的完成做母亲的职责,不能给孩子以良好的榜样,不能以健康的思想灌输,因而上梁不正下梁歪,其后代必然会受其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的影响,耳濡目染,模仿学习,必然也养成不健康的道德思想和不良的行为习惯,缺乏法律意识,最终也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目前家庭父母的不良行为习惯和不良教育已经成为了青少年犯罪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女性犯罪具有腐蚀性和弥漫性,因而不解决女性犯罪将会促使其他一系列违法犯罪的发生,后患无穷!

四、针对女性犯罪的讯问策略
  
针对女性犯罪的日益提高,在剖析了女性犯罪的特征和各个方面的原因后,我们必须针对女性犯罪人制定相应的讯问策略,讯问的成功突破才能使得犯罪得以揭露,才能更好的打击和预防犯罪。
  从人的气质方面来讲,女性犯罪人中粘液质和抑郁质的居多,因而她们在接受讯问的时候通常表现出畏罪、敏感、忧郁、多疑、懊悔和悲观等一系列心理特征,自尊心强,虚荣心强,情绪变化大,还常常带有一定的顾虑,面对这样的形势,为了避免尴尬的僵局出现,我们就必须寻找一定的突破口,制定合理的讯问计划。因而在讯问时我们要做到:
  第一:态度不要太严肃,语言要明确,不可含糊,以避免造成女性犯罪嫌疑人因畏惧或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顾虑;
  第二:注意女性犯罪嫌疑人心理和情绪的变化,不要急于求成而言语过激,导致女性犯罪嫌疑人过于激动或自暴自弃而一言不发,守口如瓶;
  第三:充分考虑到女性犯罪嫌疑人自尊心、虚荣心强的特点,最好采用说服、教育、启发的方法,利用女性犯罪嫌疑人依附性、从属性强和容易受暗示的心理特点,晓之以理,言语委婉,使其悔悟;
  第四:犯罪女性一般感情都很丰富,思念牵挂多,我们要及时抓住其母亲思念子女、亲人或期盼家庭早日团圆的特有心理特点,动之以情,加大力度,唤起其家庭责任感和感情责任观,促使其诚实供述犯罪行为。
  总而言之,女性犯罪人在讯问时对处于被动状态,为了避免尴尬的僵局出现,我们要合理地制定有效的讯问策略,步步为营,稳扎稳打,逐个突破。

五、现代女性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犯罪的形成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的,然而犯罪原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的变迁而不断发生变化。在不同的时期,犯罪案件发生的总量是不一样的,犯罪类型也不一样的,犯罪率必有升降变化,所以犯罪预防不能死守某一种固定模式,必须随着各方面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及时采取有效的更新的措施。因此我们在研究现代女性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时就必须将影响女性犯罪的各个方面因素紧密联系起来。犯罪防治上下、左右、前后之多极、多层、多变元素形成一个系统,才能实现其事物整体的稳定性、关联结构的协调性、功能目标的择优化与运动状态的有序化⒀。单纯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观点,在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这个实践性很强的环节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麻烦,根本不可能实现⒁。

一切要从实际出发,我们在预防和控制女性犯罪时,应当将工作与实际紧密联系,做到以下几项工作:

(一)研究新的教育机制,提高女性的思想、文化和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第一,要提高女性的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品质,提高其社会的承受力。很多女性受几千年来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男性天生就是干大事的,女性天生就是受保护的,碍于这种思想,女性大都不敢站出来找寻生命中应有的平等和公正,不但甘于自己的权利被剥夺,而且有的女性还主动放弃了很多权利,因而这就形成了一种地位的悬殊和身份的差距,现实就是这样,男性拥有高级身份要比女性容易,男性比较容易受人尊敬。另外,又由于女性固有的依附心理强的特点,对待事物不能很好的辨别是非真假,办事总不相信自己的能力,依赖性过于强,一旦事情办不好,便会自暴自弃或者盲目冲动。有时出现了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惜牺牲一切包括金钱和肉体,这充分体现出女性犯罪的根源是不自尊、不自爱、不自立和不自强,所以在预防和控制女性犯罪的时候,解决这个问题是工作进一步得以进展的前提。
  
第二,通过教育使女性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感情观和法治观。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感情观和法治观极容易导致人犯罪,而女性认识水平不高,因而在这些方面的免疫力也不高,很容易受其影响而失足堕落。然而每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感情观和法治观都是从小建立的,因此我们必须将主要的教育工作放在青少年女性的教育上。首先,要建议学校在教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上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师生之间的良好的沟通;其次,多方面观察学校的不良文化和习气,一旦发现应立即给予纠正,防患未然;再其次,关注青少年女学生的在校言行举止,往往犯罪都是由不良的行为习惯引起的,青少年女性自我保护能力差,一旦养成不良的习惯便会违反校规,进而触犯法律,最终堕落而不能自拔;最后,建议学校多举办法治讲座,尤其是针对初中,加强学生的法律基本知识,除此之外,增加一点心理咨询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解决各方面的矛盾,从各方面创造条件来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一,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妥善处理好家庭的内部矛盾。首先,搞好家庭的夫妻关系,相对稳定和睦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和家庭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婚姻家庭矛盾不幸终究会带来社会的不幸和不安。其次,建立良好的家庭教育,做好子女的模范榜样,教育子女要选择有益子女身心健康的方法,不可娇养溺爱,也不可过分严厉,无论在思想道德上还是行为作风上都要处处以身作则,给子女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的家庭环境,从而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效果。
  
第二,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妥善处理社会外部矛盾。首先,建议政府要大力配合做好女性“维权工作”,尊重妇女,制止轻视、歧视女性的现象发生,消除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大力提倡男女平等的同时,也要赋予女性应有的权利,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半边天”的作用;其次,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多搞娱乐活动,鼓励女性多参加,使女性对团体活动产生兴趣,从而丰富业余生活,使其感悟到社会的美好,主动地去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对社会不良文化产生厌恶感;再其次,做好女性就业安置工作,尤其是待业在家未安排的青年女性和下岗的中年女性。例如,在加强社区管理的时候,为女性提供物业、卫生和日常秩序管理的工作,设立女性保安巡逻等全职或兼职的有偿服务,最终达到安居乐业,减少犯罪的目的;最后,建议开展女性问题的讨论会,让女性拥有发言权,提出问题和建议,另外定期搞一次社会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防治。

(三)加强对女性犯罪人的矫治工作,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第一,对女性犯罪人进行思想的教育,使其感到悔悟。很多女性由于社会经验不丰富,法治观念淡薄而触犯法律,因而在犯罪后常常还不知身犯何罪,所以根本不用谈什么认罪伏法了。因此,首先,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犯罪人进行思想意识和观念上的改造,普及法律知识,以法律来规范犯罪人的行为;其次,感情丰富一向是女性的特点,在对女性犯罪人的矫治上,我们不妨动之以情,以情感来感化女性犯罪人,使其在心灵上产生共鸣,从而缩短其与社会的距离,感情意志的控制力由弱转变为强,自卑依附心理得以消除,自信自立的健康心理得以发展,最终使其反社会心理、得过且过和甘于落后的心理、享乐拜金主义心理以及其他犯罪心理得以良性转化,从而提高了犯罪再进行的免疫力。
  
第二,建立良好的学习和交流环境,做好帮教工作和再就业的安置工作。犯罪预防是一个系统,需要从系统中各个方面来着手,那么矫治已犯罪的女性,我们就要从各个方面来进行。首先,建立良好的学习和交流环境,犯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犯了一个很大很大的错误,既然犯了错误,我们就要学习,就要纠正,当然在学习纠正的过程中又离不开交流,因而犯罪分子在学习交流时,我们就必须为其提供良好的环境,这样有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其次,做好帮教工作也是很有必要的,有助于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及时悔悟,以免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还可以达到长期帮教,长期预防的效果,这样既增强了犯罪分子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犯罪分子的思想觉悟,而且还减轻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负担;最后,对于刑满释放的犯罪分子要做好再就业的安置工作,不能因为曾经犯罪而失去继续生活的权利,为其安置工作,使其安居乐业,重新做人,从而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第三,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政策。党的十五大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最终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我们在对待犯罪人和犯罪现象时,也要施行“打防结合,预防为主”。首先要加强犯罪打击力度,提高破案率,严惩犯罪分子,尤其是再犯罪和多犯罪的人,更要严厉、从重地打击,对于女性犯罪人也绝对不能手软,往往让其尝一次苦头会更有效地防止再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发生,因而提高法律的威慑作用是很有必要的;其次,治标的同时我们也要治本,一味的打击也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暂时压制住犯罪的发生,从长远利益考虑,我们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预防上,预防就是最好的打击。美国“地区自力更生学会”的创建人戴维·莫里斯在他于1983年写的一篇文章《有本地特色的经济》中指出:“预防疾病比医治疾病容易并且花费较少。同样,预防犯罪也比处理犯罪容易和较少花费⒂。”所以,暂时有效的打击不如长久有效的预防,这样省事、省时、省力、省费用,我们何乐而不为呢?对待女性犯罪分子,我们对其要进入积极的预防状态,这样才能从长远意义上解决女性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从而达到社会女性犯罪率降低的宏伟目标。

  1992年4月《妇女权益保障法》已顺利颁布,提醒我们在社会逐步迈向现代化的同时,要逐步对女性加强关注。在研究犯罪的时候,我们更不能小看女性犯罪,女性犯罪也在走向现代化,而且速度很快。因而我们要根据社会的发展来变换眼光地看待和研究犯罪,这样才能顺应时代的变化,有目的地剖析女性犯罪,有重点地制定相关方针政策,有效地打击和预防女性犯罪,从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城市繁荣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下去!

                            
                              2005年4月18日
主要参考文献

⑴《社会心理学理论》汪新建等编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⑵《女性违法犯罪》邱国梁等编著,群众出版社,1992年3月版。

⑶《犯罪心理学》魏健馨、张学村编著,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版。

⑷《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肖建国、姚建龙著,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

⑸《卖淫活动的共生模式》皮艺军、马皑著,载于《刑事法评论》陈兴良主编,2000年第七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5页。

⑹《犯罪社会学》吴鹏森编著,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9月版。

⑺《犯罪社会学》吴鹏森编著,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9月版。

⑻《犯罪心理学新编》罗大华、刘邦惠主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1月版。

⑼《女性违法犯罪》邱国梁等编著,群众出版社,1992年3月版。

⑽《论犯罪研究的基本角度》金其高著,载于《犯罪研究》2004年第4期。

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载于《犯罪学通论》康树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

⑿《社会心理学理论》汪新建等编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⒀《论犯罪研究的基本角度》金其高著,载于《犯罪研究》2004年第4期。

⒁《犯罪学》康树华、张小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

⒂《改革政府》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美],周敦仁等译,载于《迈向二十一世纪的犯罪预防与控制》康树华等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作者:赵双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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