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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是否可以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可以

发布日期:2011-11-10    作者:110网律师
 
■问题提出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可以获得赔偿已是不争的事实,因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已经明列“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保险责任。但一般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都会低于受害人实际的损失,这时候是否可以优先选择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精神抚慰金?
■案件回放
  胡某驾驶一货车因超速行驶与一辆由江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交会时发生相撞,造成江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胡负主要责任,死者江某负次要责任。胡某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死者江的各项经济损失及赔偿项目如下: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摩托车车损1200元,共计人民币350459.88元。事故发生后,胡某支付了10500元安葬费给死者江某的近亲属。
■争议焦点
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顺序,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因此,请求权人没有选择的,就不能在交强险中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不是司法解释,不能直接适用,应当从充分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在交强险中赔偿。   
■法理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是关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和赔偿项目的约定,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条款将精神抚慰金明确地列为赔偿项目,而商业三者险中是明确排除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因此,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精神抚慰金与物质损害赔偿的赔偿优先顺序最终决定了赔偿总额的多少。如果精神抚慰金不在交强险中赔偿,而商业三者险不赔偿精神抚慰金,那么赔偿总额将降低。而对于物质赔偿、精神赔偿两者哪个优先的问题,保险条款没有明确约定,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保险合同又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应以充分的诚信去维护。因此请求权人可以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其他的物质赔偿可以在商业险中得到保障。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第五稿))》第七条【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次序】也规定,同一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基于这样的立法理念,为最大限度保障请求权人的利益,精神抚慰金是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得到赔付的。
     (上述文章写于2011.11月)

      根据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1日起施行)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交强险中是主张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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