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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电力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关注电力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结合我们服务过的电力企业客户,通常电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以下风险:
(一)收益方面
1
、生产、经营收入
1
、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与上网总电量不相符;
2
、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不相符;
3
、电力销售结算价与结算定价相同;
4
、电力收入总额与上网电量计价结算总收入不相一致;
5
、将已售电力未结算款项不记销售收入;
6
、采取“直供”方式销售电力发生的预收电价业务在电力产品发出后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7、超基数发电而未确认收入;
8
、申报的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与帐列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不一致;
9
、销售收入不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0
、销售收入记往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1
、将应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额;
12
、将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13
、销售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4
、销售收入冲减生产、销售费用,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5
、适用法定税率(征收率)不准确;
16
、结算方式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不正确,发出商品未按规定时间作销售和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7
、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8
、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价格明显偏低,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9
、销售旧货及应税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20
、用户抄表总电量与经营收入电量不相符;
21
、将欠收电费收入转电损而不记收入的情况;
22
、小水电及网外电厂均摊加价部分不记入经营收入;
23
、随同电价收入收取的或一次性收取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不记入经营收入;
24
、高压线损率、低压线损率超标。
2
、财产转让收入
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投资收益。
3
、利息收入
将由资本资源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不记入收入总额。
4
、租赁收入
将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出租其他财产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记入收入总额。
5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对外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取得的收入不并入收入总额。
6
、股息收入
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不并入收入总额。
7
、其他收入
将资产评估增值、罚款、滞纳金、企业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不列入收入总额。
8
、其他情形
为政府部门代收电力城市附加费,取得的反还收入不并入收入总额。
(二)支出方面
1
、工资及三费项目
1
.工效挂钩企业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文件,计提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不作纳税调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项奖金、补贴等不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
2
.计税工资企业将200671日以前超过原工资扣除标准部分的工资结转到200671日以后进行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不在“三项费用”中列支,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不作纳税调整。
2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
1
、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不作纳税调整;
2
、汇缴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汇缴企业按规定分摊的指标额度,汇缴成员企业再次单独计算扣除;
3
、在“农电管理费”中列支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
4
、超过规定标准列支广告费不作纳税调整;
5
、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不作纳税调整;
6
、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不作纳税调整。
3
、利息项目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向职工个人集资利息高于同类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全额扣除。
4
、捐赠项目
1
、直接向受赠人提供公益性或者救济性捐赠在税前扣除;
2
、超过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除。
5
、坏账准备金项目
1
、计提“坏长准备金“的企业未经过税务机关批准;
2
、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基数不准确,将其他应收款项计入计提基数;
3
、计提比不正确。
4
、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不冲减“坏账准备金”,重复列支坏账损失;
5
、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不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
、汇缴企业统一计提坏账准备金,其汇缴成员企业再单独计提。
6
、缴管理费项目
1
、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进行纳税调整;
2
、提取的管理费年末结余,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7
、财产损失项目
1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损失清查盘存资料中,其固定资产损失中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2、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未经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鉴定审查,未报国税机关审批。
8
、技术开发费
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究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超过省电力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
9
、保险项目
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超比例。
10
、其他项目
1
、将评估增值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2
、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
、列支已出售给职工的宿舍折旧费和维修费;
4
、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5
、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6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当期扣除;
7
、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8
、将融资租赁费直接在税前扣除;
9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的期限摊销
10
、将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11
、起止时间跨年度的财产保险费在支付年度全额扣除;
12
、预提费用、暂估费用等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作纳税调整;
13
、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税前扣除;
14
、将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15
、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16
、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抵减当期应纳所得税;
17
、代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前扣除;
18
、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在税前扣除。
(三)成本方面
1
、生产成本
1
、将发生的业务费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采购回扣等不属于材料采购成本记入采购成本;
2
、高转材料成本;
3
、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
4
、提高生产领用计价而高转成本;
5
、将不属于材料采购的运输费用计入材料成本;
6
、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
7
、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
2
、其他成本项目
1
、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的材料(辅料)及其他费用记入生产成本;
2
、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
3
、在生产费用中多记工资及“三费”;
4
、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修理费全额计入成本;
5
、将年末发生的因电力调度或者枯水季节停产造成的停工损失记入当年成本;
6
、将不属于劳务成本的列支项目列入劳务成本;
7
、将固定资产购建费用列入当期生产费用;
8.
多提折旧的情况;
9
、多计生产成本、制造成本、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10
、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另开发票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在税前扣除。
(四)权益方面
1
、实收资本
对外投资分得的税后利润适用税率不同,少计所得税额。
2
、资本公积
1
、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中途收回或者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2
、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扣除;3、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益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3
、盈余公积:
税前计提盈余公积。
4
、本年利润
1
、账面“本年利润”大于纳税申报利润;
2
、将费用或者其他支出列入“本年利润”减少利润。
5
、利润分配
企业历年有亏损,其弥补亏损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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