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政策解析(15)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房产时,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定金2万元。后由于国家采取调控政策,客户考虑各方面原因后,决定违约弃单。问题:
①预收定金2万元是否作为价外收入纳税?
②2万元如果记销售价外费用,是作为售房收入还是其他营业收入?
营业税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问题内容:我公司与一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收取定金5万元。后来对方不需要此产品了,我公司将定金5万元作为违约金入账。请问此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意见: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9/11/09
关于赔偿金问题
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
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具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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