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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当前,“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时代主题。各地法院都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改革探索,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在此,笔者想就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问题提几点建议,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强调与公诉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启动程序。

  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准确性,即要惩治犯罪,又要依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检法三部门的相互制约是第一位的,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但是,在讲究效率、效益的现代社会,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当考虑司法资源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尝试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在刑事简易程序过程中的配合作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从法理上讲,刑事控诉的证据材料应当严格局限在指控的范围之内。已经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筛选的与起诉无关的证据材料应当从侦查卷宗内剔除、另立单独的起诉卷宗。然而,实践当中,很少有起诉部门这样做。通行的做法是不管是否与指控有关,只要是侦查卷宗里面的材料,就全部移送到法院。这些材料当中也包含了被其审查筛选的未指控内容的材料。法官对简易程序案件审查立案的时候,却不得不再一次从一大堆材料当中寻找那些与指控有关的材料,看它们是否可以清楚地支持控诉。这样以来,法官的一部分劳动就属于重复劳动。这种做法对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工作效率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会出示与指控无关的证据。但是,这种做法已经严重影响到简易程序的效率。只要存在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这种劳动的效率就不高,就应当改进提高。另外,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但法院应当告知其开庭的时间、地点。于是,全部简易程序案件法院都要通知公诉人,并确定其是否出庭;而几乎100%的公诉人都不出庭。这一块工作量也可以考虑如何简化。

  因此,应当建议公诉机关建立单独的简易程序案件起诉卷宗,以缩小法官审查的范围。在建立单独起诉卷宗有困难的情况下,要求公诉人在移送简易程序全部侦查卷宗的时候提交一份《指控证据清单》,并注明是否准备出庭。清单中要详细列明指控证据的名称、种类和所在页码。这样,法官审查简易程序案件就不会被无关材料干扰,可以直接根据《指控证据清单》的页码迅速地查找证据并进行审查,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在于,它并没有加大检察官的工作量,因为检察官审查起诉案件也要对卷宗的证据材料做出摘录并记明页码。法官对检察官这一工作成果的直接利用,并没有对案件的公正性造成损害。另外,对公诉人注明不准备出庭的案件,就不必再告知其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了。

  经过以上两上步骤,就可以说简易程序案件在启动之初,就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关于刑诉法规定的,法院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由于此前公诉方只移交主要证据,法官又只是程序审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法官得出案件事实清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结论几乎是不可能的。实践中也几乎没有这种情况发生。应该说这一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性,似应删除。笔者也未论及这种情形下的简易程序的启动问题)。

  二、强调审判力量的科学分工,优化审判力量配置,由专门的法官助理负责简易程序庭前准备工作。

  科学的分工是提高效率的充分条件,审判效率也不例外。在实践中,围绕简易程序案件的立案审查是否进行必要的分工和如何分工,各地的作法不太一致。有的地方由承办简易程序案件的独任审判员同时负责审查立案工作,立审不分。这种作法由于不符合“立审分离”的改革精神,容易形成法官的主观预断,已逐渐遭到废弃。另一种作法是安排法官助理或立案法官专门负责简易程序的审查立案,实行立审分离。这种做法和最高法院正在进行的法官助理改革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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