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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处罚

发布日期:2011-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新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处罚上的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从重从快严惩此类经济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挪用公款出现于许多新特点、新情况、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这就需依据刑法,加大对挪用公款的打击力度,确保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挪用公款罪的特征
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的行为人表现为犯罪的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其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打算挪用以后予以偿还的,挪用公款的行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动机,量刑时酌情节予以考虑。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侵犯了公款所有权中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挪用公款罪只是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是暂时占有,而不是永久占有。本罪侵犯对象是公款,即国家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或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对挪用公款罚应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其3个月未还的。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的。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达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违反政纪处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数额15万元,超过三个月,并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视不同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多次挪用较大数额的公款归个人使用,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后次挪用不超过三个月的,其挪用时间应从第一次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对挪用金额的计算应以最后未还的实际挪用金额认定。(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所允许进行的牟利活动,如炒股、开商店、办工厂、买房出租等,这不受3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已全部或部分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挪用公款归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如走私、败毒、赌博等活动即是。这种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要求挪用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也不受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的限制。新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八第九章《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客观表现,达到高法 解释中的数额较大、巨大的规定,均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4、主观方面必须处于故意,并具有非法占用公款的目的。至于挪用动机是什么,挪用公款是供本人使用还是供他人使用,或者以个人名意将公款供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为私利个人决定将公款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划清的界限
1、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应当注意挪用公款的数额。挪用公款数额的大小是影响挪用公款犯罪的一个至关重要因素,按照新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是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营利活动情况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挪用公款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标志。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没有规定挪用数额要达到较大的要求,不管挪用公款数额多少,均构成挪用公款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法律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并不是一概不考虑数额多少,均要认定为犯罪,如果挪用公款几百元或几十元用于赌博,其挪用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其次应当考虑挪用公款的时间,新刑法规定,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从事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事项,必须超过三个月才能构成犯罪,因未满三个月就主动归还或被发现而归还的,应视其情节,不能论罪的,应作为一般违法处理。最后,应当考虑挪用公款案件其他情节,如挪用公款动机和用途是为亲属、朋友治疗急病或解决家庭生活困难,挪用数额不大,时间不长,发现前已归还,综合案情认为危害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侵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都包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二者区别:(1)主体范围不同。本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可以由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2)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使用公款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实施本罪的行为人不存在做假帐、虚报帐目等行为,而实施贪污罪的行为人往往有做假帐、虚报帐目等行为。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界限
《刑法》第384条第二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这说明,本款属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情节,是针对挪用救灾、抢险等专项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作出的从重处罚规定,〈刑法〉第273条还规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别是:(1)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后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使利,实施了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后者的主体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款物的财会人员或者有权调拨的五项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3)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的目的是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的目的是归单位使用。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接挪用公款罪论处。(4)法定刑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7年;而挪用公款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
四、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数额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索取、收取贿赂或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处罚。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决》

 

 

作者:唐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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