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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个人帐户的转移?

发布日期:2011-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以下规定:

  (l)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l998年1月1日起计人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3)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l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l998年之前接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l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l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立个人帐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算,(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7)职工转入时,调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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