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物流公司丢失未保价文件 客户索赔万元获赔二百

发布日期:2011-11-19    作者:110网律师
转载自中国法院网,原作者: 荣慧  
  某公司将两份文件交由物流公司邮寄,而物流公司却把文件丢失,故其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称文件极其重要不可复制要求索赔近万元。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物流公司赔偿200元。
    原告诉称,其交给被告客户授权证书1份、正版光盘1张(价值85 688.7元)及金额为85 688.7元的发票1张。但被告未能将上述两份快件送达给收件人,而是将其丢失。客户授权证书具有唯一性,正版光盘不可复制,快件丢失造成原告实际损失85 688.7元,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9886.87元。
    被告辩称,快运单中约定,被告对任何快件的损坏或丢失,责任限额为0.5公斤内赔偿100元,每递增1公斤增加10元,累计最高限额为5000元且丢失快件系被告员工在派送期间因快递车辆被盗而丢失,并非主观恶意或过失;被告收派员上门揽件时已询问向客户是否为禁运物品及贵重物品,但原告趁收派员不备,逃避收寄验视及保价费用的缴纳,故只同意按照快运单中的约定赔偿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以物流快运单的形式订立快递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提供服务一方,应当安全、及时的将邮件送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并交付指定的收件人。现被告在投递过程中将邮件丢失,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物流快运条款对被告因邮件丢失所负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约定,且原告未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丢失的两份文件都未超过0.5公斤,故被告只应依约承担200元的赔偿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