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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寿险七项注意 以防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纠纷

发布日期:2011-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对受益人的指定要合法

  《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其他:如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寿险时,如果盲目行事,被保险人可能会得不到保险保障利益,所以,最好还是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购买为妙。

  三、选择合适的缴费方法

  购买寿险一般都有多种缴费方法供选择,如一次缴清全部保费的趸缴,按年、半年、季、月缴纳的期缴等。

  那么,哪种方式会更合适投保人呢?对于现在收入较高,但收入不很稳定者来说,采取趸缴的方式是比较稳妥的;而对于收入稳定者则不同,他们采用年缴的方式,并延长缴费期间,则会更加轻松一些,同样也能获取更大保障。

  四、告知义务必须如实遵守

  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会要求投保人在保单上书面告知有关重要事项。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过失隐瞒,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且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一些“特殊事”,比如说存在哪些严重疾病等也应如实告知,否则,日后会有损失钱财的可能。

  五、不可随意代签名

  《保险法》有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在投保时相关的签字和盖章必须本人完成。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寿险时,对于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变更申请书,还是其他有关文件,都要认真阅读、认真填写并亲自签章,该是自己签的就自己签,该是受益人签的就让受益人签,千万不要随意相互代签。

  六、索要统一收据

  在缴付保险费时,一定要注意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统一收据并妥善保管,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就应拿到保险公司签发的正式保单;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则保险公司应将所收取保费全额退还。

  不要轻意相信和接受保险营销人员个人出具的借条或是收条等,以防出现纠纷。

  七、注意保险生效时间

  我国保险公司一般规定,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保险才开始生效。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后应注意自己的保单是何时开始生效,以防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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