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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担保抵押行为中的法律效力及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在担保抵押行为中的法律效力及规定
银行收紧银根后,由民间资本构成的贷款公司或典当行会成为融资者在短时间融到大额度资金的首选渠道,所以即便利息上涨,许多急需大额资金的人还是纷纷选择小额贷款公司或典当行。在这市场中多数企业、公司作为担保主体频繁出现。那么我们有必要了解企业、公司的一些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首先企业法人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单位,可以作为保证人,其签订的保证合同依法有效。
但是,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受到《担保法》解释第4条公司担保行为、第6条对外担保的限制。
(1)公司担保行为的限制:
《担保法》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对应新修订《公司法》第16条、第122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企业法人对外担保的限制:
《担保法》解释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公司担保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22条规定,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属于公司非常规经营范围,必须履行特殊审批程序。
(1)一般担保:是指公司为无投资关系、无实际控制关系的他人提供的担保。
A.意思自治原则:公司可以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自行决定本公司为他人提供一般担保的决策机构,即一般担保可以通过章程授权决策机构(授权决策机构不得转授权)。
B.两种选择: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决定一般担保决策机构的范围仅限于董事会【经营层】、股东(大)会【所有者层】;超出选择范围无效。
(2)特殊担保:是指公司为有投资关系、实际控制能力的他人提供的担保。
A.特殊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所有者层】决议,行使担保决策权(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转授权)。
B.特殊担保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授权决策机构。
(3)上市公司特殊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能力依照特别法规定。
综上所述,除金融机构以外,公司一般担保行为由公司章程授权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没有授权的,由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特殊担保行为一律由股东(大)会决议,不得由董事会等其他机构决议。
【律师提示】①公司担保行为并非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盖章就有效,而是必须经过担保决议机构决议才有效。
②为保证公司担保行为的有效性,一般担保的债权人有义务索取章程规定的担保决策机构同意担保的决议;特殊担保的债权人有义务索取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③担保公司为方便担保业务开展,保证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应当将所有公司董事吸收进担保委员会共同行使担保决策权。

最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能否作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等,因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业务经营范围由法人授权,具体体现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保证行为因不属于法人常规经营范围及分支机构授权经营范围,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本身不具备保证人资格。
(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无效。
【提示】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该保证合同依法有效。
【提示】法人授权应当依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审批程序进行授权。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因授权不明提供的保证,默认为已经授权,保证合同依法有效。
(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超越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未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依法有效;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提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最终)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提示】
①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授权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超越授权范围签订的保证合同部分无效。
②法人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部分无效保证合同,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最终】承担民事责任。
③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先】承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最终】承担民事责任。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法院在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A.债权人起诉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有选择权;
B.法院认为必要可以依职权追加企业法人为共同被告;
C.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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