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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赔偿款公公也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 杨帆   
     中国法院网讯   丈夫在工地出事故后获得赔偿款,因遗产分配与公公发生纠纷。112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何枝在5日内给付原告刘宏(公公)抚养费和遗产分配款60000元。
    原告刘宏之子刘兵于201010月在上海一工地上施工时从高空中坠落摔伤头部,并及时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在无救治希望的情况下,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刘宏之子医药费、治疗费、抚恤金、子女及亲属抚养费等共计220000元,该款依协议存在被告何枝的名下,刘兵运回老家后不久死亡。其中支付安葬费、医疗费等共计24700元。另查明,刘兵生前与被告何枝有一9岁的儿子,原告最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分配其6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宏作为死者之父,在其独生子死亡后,依法可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继承遗产。本案中,除去诉讼中原、被告共同认可的交通费、医疗费和丧葬费等24700元,余195300元应纳入分配。原告和死者之子应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赡养费计算20年;死者之子抚养费计算至18周岁,除此数额外,余款138552.90元,其中二分之一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死者的配偶何枝所有,另二分之一可作遗产由原、被告和死者之子均分。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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