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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预防

发布日期:2011-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已是近年来我国乃至全世界刑事犯罪的一个特征和趋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生长期是每一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之路。因此,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本身并不是犯罪发生的原因,但是,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育的不成熟性,极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接受错误、消极的东西,进而产生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原因,还要关注未成年人在品格、个性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起关键作用的社会环境,找出其中存在的决定未成年人犯罪个性形成的消极原因,进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提供指导。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一部分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探寻未成年人犯罪产生变化和发展规律,并采取相应措施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多个原因和怎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原因 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已是近年来我国乃至全世界刑事犯罪的一个特征和趋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一部分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做了综合分析和思考。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析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可从未成年人主观方面和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发展的社会环境两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身心发育方面的因素与未成年犯罪
从生理变化来说,肌肉骨骼生长发育加快,身高迅速增长,体重逐渐增加,体形明显变化,性器官迅速成熟,副性特征出现,性意识开始萌发。未成年人这种生理上的迅速发展变化,也使其心理上发生急剧变化。
1、自我意识萌生
自我意识是指人们认识自己,对自己作出评价的能力,其中包括自我观察、自我评价、自我监督和自我控制等等。此时期未成年人富于“反抗”性,如果加上主体内外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或影响,有可能导致他们不良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未成年人在自我一时增强的同时,对是非曲直的评断能力也进一步发展,但这种发展带有片面性和不平衡性,并易受其价值观影响。这一时期的自我监督、自我控制能力也较差,常常表现为“责任严,责己宽”,如果此时疏于引导,易在错误认识支配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独立意识明显
随着体力和心里的发展,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独立行为能力,独立意向也明显增强。如果家庭、学校不适当干涉,就会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影响孩子的独立性发展,养成依赖性;二是造成孩子的对立情绪,我行我素,发展到违法犯罪。伴随者独立意向的增强,未成年人的自尊心也在强化。自尊心虽然可以推动未成年人的发奋向上,但如果受到损害,则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出现独立情绪,进而践踏道德规范、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3、求知欲与好奇心强烈
随着认识能力的增强和思维能力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日趋广泛,求知的欲望明显增强。他们对各种事物都想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尤其对新鲜事物有一种强烈追求的渴望。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由于心里发育程度的限制,缺乏自制能力,其思想和行为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支配,对事物的模仿本能突出。这时,如果不注意或缺少适时的引导和有益的活动,未成年人就会对一些低级趣味的庸俗无聊的东西发生兴趣,进而发展到实施违反道德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生长期是每一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之路。因此,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本身并不是犯罪发生的原因,但是,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育的不成熟性,极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接受错误、消极的东西,进而产生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原因,还要关注未成年人在品格、个性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起关键作用的社会环境,找出其中存在的决定未成年人犯罪个性形成的消极原因,进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提供指导。
(二)社会环境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
处于人生观形成与发展特殊阶段的未成年人,要在与他人、与群体的交往中和相互作用中逐渐获得适应社会的行为方式并形成正确适应社会的生活态度和能力,这也是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对正在处于社会化早期的未成年人来说,家庭、学校和同龄群体等社会环境中任何不良方面都可能会阻碍、影响其社会化过程,甚至把未成年人引入歧路。所以,探寻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也必须研究与未成年人成长密切相关的社会环境因素,既家庭、学校和其他微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1.家庭教育的偏差。
家庭既是社会的细胞,又是个人进入社会的中介,所以说家庭对个体的影响是巨大的。家庭是人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家庭教育功能是社会功能的重要方面,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比起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具有独特的作用。可以说,植根于未成年人心里的对其一生都起作用的许多习惯、品德、意识和价值观都是在早期的家庭教育中实现或奠定基础的。因此,家庭教育出现偏差,就可能使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受到阻碍,造成未成年人的异常心里或使未成年人不能受到适当的社会化训练,而增加其犯罪倾向。目前,家庭教育的偏差主要出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过分娇宠、溺爱。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独生子女的增多,亲情过剩,溺爱子女以成为当代中国家庭的弊端之一。娇宠和溺爱,容易造成孩子心里发展上的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同时又因为缺乏独立生活能力,造成适应社会困难。还会形成他们极端的“自我中心”意识,凡事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所以,家长在物质水平提高之后,总让孩子尽量吃好的、用好的,纵容孩子的各种高档消费并一味地用钱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表面是感情投资、智力投资,实则是用钱害了子女,不自觉地为子女犯罪作“投资”。
(2)缺乏道德教育。家庭教育不仅仅包括治理教育,还包括个性品德教育以及体育、美育等教育。正确的家庭早期教育和影响是青少年的良好习惯、品德、意识和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所在,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因素。但是,现在社会的家庭价值观较严重的功能性缺损,恰恰在家庭教育,特别是对子女的价值观教育方面表现的最为突出。当这种不良品质形成以后,就会成为一种内在条件,一旦遇到一定的条件和时机,就会发展为犯罪行为。
(3)欠缺情感交流,忽视孩子心里素质的培养。在忽视子女心里需求方面,现代家庭存在的更普遍的问题是重视孩子的智力培养,忽视儿童的心里问题。现代家长将学习成绩看成是孩子的唯一追求,为了让孩子学习好,哪怕自己吃尽天下苦,也不让孩子分心、受累。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未成年人的接触面、知识面和求知欲大大扩展和提高,但负面效应更明显,逐渐形成孩子自尊心强、虚荣心重、动手能力和生活处理能力差、胆小、自信心不足、依赖性强等不良性格。再走出家庭之后容易产生适应社会的障碍,进而诱发违法犯罪。
(4)家庭环境不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析情况来看,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家庭环境主要有:
第一,家庭不合睦。如果父母之间发生感情危机,往往无法顾忌孩子,给予子女足够的关怀,或者从各自的考虑出发,在子女的教育方法上的不统一。子女夹在中间,心里上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和不良影响,慢慢会在个性上出现缺陷,容易养成空虚、烦躁、不安和失望的情绪。父母和子女间的不融洽,则影响着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交流,难以满足子女的感情需求。在我国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重男轻女而导致父母偏爱男孩,造成子女之间失和的现象仍然存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也可能用犯罪或违反手段求得补偿。
第二,家庭不完整。家庭不完整往往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单亲家庭的孩子往往因缺少父爱或母爱而导致心里失衡,他们常常感到孤独、忧郁、失望,往往情绪低沉、心情浮躁、性格孤僻,这种心态如不及时得到纠正,久而久之,就会使孩子性格扭曲,心里变态,严重影响其情感、意志和品德的发展。对于这种家庭,给孩子的一生带来的是精神上的创伤,成为孩子犯罪的诱因。
第三,管理教育方式不当。家庭教育中最严重的问题是简单粗暴的“棍棒教育”。随着身体的长高和心里的逐渐成熟,未成年人对“命令式”、“支配式”的管教方式慢慢产生反感,进而进行抵触。父母不去也不想了解孩子的欲望和心里需求,则声色俱厉,横眉冷对,指责训斥,结果导致孩子与父母对立,家长和子女之间无法沟通情感,给实施犯罪埋下了诱因。
第四,父母的不良言行。由于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善于模仿的性格,父母的不良言行极容易传染给孩子,导致未成年人走上歧途。父母的种种恶习时时刻刻影响着孩子的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和温床。
2.学校教育的偏差。
学校是专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机构,其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知识技能、培养思想品质、发展智力和体力的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掌握其将来服务社会的技能,形成适应社会的健康心里。如果学校教育存在偏差,则容易诱发犯罪。目前,学校教育的偏差主要有:
(1)办学指导思想过分向智育教育倾斜。由于我国国情所致,追求升学率不仅是教师和学校的努力目标,也是家长的强烈要求,在这种状况下,学校和老师必然在指导思想上注重应试教育,并带动学校和教师及家长对“分数”格外重视,这样,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学生常常受到来自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多方指责,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心都受到严重的挫伤,对学习产生极度的畏惧、厌烦情绪,以致在寻求精神的上轻松解脱的过程中走入歧途。
(2)忽视道德培养。由于教育观念上片面追求智力教育,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和培养。未成年人在心里发育和人格形成过程中,缺乏道德引导和培养,这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并使其免疫力下降,难以抵御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为外界不良因素所腐蚀。
(3)缺少法治观念的灌输。目前在一些学校法制教育尚未开展,造成了学生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因此自我约束能力大大下降,也有一些学生因为不知法而稀里糊涂地陷入犯罪。
3.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影响。目前我国社会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较大的消极因素主要有:
(1)病态的社会风气。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滋长了一些腐朽思想与社会不良风气:“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这种病态的社会风气泛化了未成年人的不良心里,增加了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2)多渠道的“文化”污染。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不仅促进了文化广场的丰富,也带来了网络、影视、书刊等传媒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各种文化垃圾的泛滥,极大腐蚀了未成年人的心灵,增加了犯罪的发生。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是特定的主管因素与复杂的家庭、学校及其他社会环境因素相互影响、交互作用的结果。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笔者认为,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从处理好一下几个关系,实现其结合入手:
(一)智力培养与其他方面的教育相结合
笔者认为,我国在继续加强对未成年人智力教育外,还要展开其他方面的教育,如在瑞士,学校很重视对学生德育和美育方面的培养。在这个阶段,学校应努力开阔学生的视野,使他们的脑子向各个方面开放,开始产生社会责任感,学会尊重他人,而不过分重视治理教育,加重课业负担。
1.要强化德育教育
重视和加强德育教育使学校应尽的职责,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因此,中小学在教育中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必须克服“智育一手硬,德育一手软”的倾向。
2.要进行心里素质教育
现代社会,心里健康已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但是,人们的着眼点始终是在成年人的范围内,很少将心里健康与未成年人挂钩。事实上,关注少年儿童的心里健康,将其培养成正常人,在犯罪预防中非常重要。因此,学校和家庭都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心里素质教育。
3.加强艰苦朴素教育
进行艰苦朴素教育,有助于未成年人克服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怀习惯,也有助于其正视生活,直面困难,适应社会的激烈竞争。



4.开展预防侵害教育
在学校教育孩子学会公正对待他人的同时,还要教会孩子如何防止来自他人的侵害。来自校园的敲诈、抢劫目前比较突出。现在未成年人连最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危险意识和逃生抗暴力能力都没有。由于这方面能力的欠缺,是未成年人面对强暴只能任其摆布,也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狂。其实犯罪分子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受害者缺乏基本的应对知识和技能。对于学而知之的孩子,这些都是需要专门教授的,使之真实地面对现实。
(二)个体矫治与环境预防相结合
未成年人犯罪亦是犯罪个人的不良心里和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相互影响、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也必须与犯罪产生原因的多样性相适应,同时从个体矫治和改善环境入手。
1.个体矫治
个体矫治是针对特定个人的不良心理和不良习性,运用引导、教育、治疗、矫正等措施消除不良心理,改善不良习惯以使其尽快“康复”的综合工作。个体矫治的进行要特别注意预防性的治理措施与改造性矫正措施的结合。预防性的治理措施是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为对象,及时发现某些特定个人的“危险信号”,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不良的环境中生活,青少年容易发生行为偏差,若再加上教育不当,则会走向犯罪。因此,生活在处境困难不良条件下的少年,具有走上犯罪道路的更在可能性,故对于这类未成年人,社会尤其是家长和老师要及早意识到孩子的处境,对其加以教育和引导。学习困难、情绪障碍等则属于心理因素。孩子学习有困难,父母们往往焦急万分,有的逼孩子学习,有的还打骂孩子,当老师的也一定会狠抓严管。在这种高压之下,为了避免打骂,有的孩子会说谎,不得已时会逃学、逃夜,甚至发展到抢、偷、盗,或者合伙作案犯罪。对具有这类心理障碍的人应给注意,及早矫治。
个体矫治措施在关注具有较大犯罪危险性的特殊群体的同时,也要对某些具有反常行为、危险行为的少年给予特别的注意。我们也应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经验,从家庭、学校、社会等直接关系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成长的几个横向因素中考虑采取一些早期发现、早期防范的措施,如赋予班主任一定的注意、教育义务,设定校外辅导员制等等,及时发现、了解并解决未成年人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积极地予以引导,帮助其摆脱消极环境和不良思想的困扰,最大限度地将犯罪倾向消灭于萌芽状态。
改造性的矫正措施则以已有一定犯罪行为的人为对象,主要包括犯罪后的教育、处置及后续性的帮助、监督措施。改造性的矫正措施首先要着眼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处置,使之认识到错误所在及其危害后果。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处置,要根据犯罪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处置办法,如交给父母来加看管,进行心理治疗送工读学校,收容教养,运用刑罚措施等等。需要指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处置,要特别注意感化、挽救,在选择处置方法、运用处置措施时,要特别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2、环境预防
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个体矫治的同时,也必须改善社会环境,减少社会消极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1)加强家庭教育
第一,强化家庭的教育职能,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主要场所,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第一个时期,乃至一生都起着无法估量的作用。因此,改善社会环境应首先从强化家庭的教育职能,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做起。
第二,督促家长增强责任感。要强化家庭教育功能,必须帮助父母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使之明确认识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可以减少和抵制社会的影响,因此,要采取多种措施,主动自觉地承担起管理、教育击伤和义务。
第三,帮助家长改善教育方法。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形成的基础,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对于现代的孩子来说,打、骂、压不仅不能解决问题,不会拉在家长与孩子的距离。因此,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帮助家长改善教育方法,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值得重视的一个方面。
第四,要多与孩子进行情感交流。凡是正常生活着的人都需要彼此的倾心交谈和相互依赖。注意倾心听,正确对待孩们的心里话是育人的基本前提。因为,未成年人正在成长发育时期,思想上的迷惘,心理上的苦闷,乃至生理发展问题上的幼稚无知,经常需要有人来点迷津。通过交谈,了解孩子们在不同场合的不同心态。了解他们内心的欲望和要求,帮助他们分析现实的可能性,以实现人生目标。
第五,要优化家庭道德、文化环境和氛围。家庭的道德环境、文化环境,即父母的社会角色、家庭代际关系、家庭主要成员的日常生活习惯、文化素质、生活态度、价值目标和思想道德修养,夫妻对爱情的忠诚与责任,家庭内部的凝聚力等,都直接影响着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未来和发展。因此,优化家庭道德、文化环境也十分重要。
(2)加强学校教育
第一,要强化学校的教育职能,减少学校的负面影响。学校不仅仅是传授知识的场所,更是培养思想品德,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服务于一定社会的育人场所。因此,强化学校的教育职能,第一应注意学校的育人作用,做到理想与信仰、个人与社会、为学与做人的统一。其中特别要在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和体育等各方面教育的同时,对学习差、纪律差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对其付出更多我的关爱,促其转变,从而减少在校学生的流失率,使适龄人都受正规教育,真正负起时代赋予学校的使命。
第二,加强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学校的老师如同家长一样,以自己的言行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独特作用,教师的品行、互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因此,强化学校的教育职能也必须注重师德的引导与培养,注重教师素质提高。
第三,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精力旺盛,完成课业后有很多闲时间。强化学校的教育职能,还要注意将少年儿童的课余时间调动起来开展一些形式灵活、内容丰富的集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和欣赏性、实践性于一体的活动,让学生校园生活产生浓厚的兴趣,把多余的能量释放在积极、活泼的活动中。
第四,要清理和改造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强化家庭教育职能、强化学校职能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和改造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创建良好社会氛围。首先,在社会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管理和控制是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其次,强化离婚社会保障制度。父母离婚的家庭对孩子的伤害和负面影响是深远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关注并尽量解决这一问题。再次,要加强对文化市场和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染港文化”等精神垃圾对未成年人的危害甚大,因此,治理和整顿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一环。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清理与控制,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兜售不健康的、劣质玩物;取缔面向学生开放的易造成不良影响的影视场所和带赌博性质的游戏厅室,还学校一片健康、安静校园。
(三)提倡引导与法律刚性相结合
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诸种措施,如强化、家庭、学校教育职能,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和活动,动员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等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一种提倡、一种引导,因而,这些措施往往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然而,在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仅仅靠提倡、靠号召是远无法不够的,还应该增加一些预防措施的刚性,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化、法律化、
1.切实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说,这部法律的通过,对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关心对青少年的教育,优化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生效只是为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要真正使之发挥作用,还必须认真抓好其贯彻和落实工作。全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2.努力完善和健全少年司法制度
要有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还必须完善和健全少年司法制度,尽早制定和出台独立的刑事法,将未成年人犯罪范围,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措施,未成年人犯罪惩治与预防中侦查、检察、审判、帮教改造的职责及其与工会、共表团及妇联的教育、维权工作结合等方面都明确地加以规定,以改变用特殊的程序适用成年人的法律,或无配套措施而无法体现教育原则以及司法机关不捕、不诉、不判之后未成年人流入社会等等弊端,从而形成协调工作、相互衔接、针对性强、高效实用的少年司法体系。
3.认真贯彻现有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也可谓不少,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等等,但贯彻落实得不够好。因此,加强法律的刚性,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明确责任及承担办法。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制定有关部门的实施细则,确保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同时,还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政策及热点研究,加强未成年犯罪人区别对待、分化瓦解和教育挽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从而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早纳入法制轨道。强调法律的刚性,也包对触犯刑律,需要运用刑事手段处理的少年决不姑息迁就。对未成年犯罪人借助法律手段予以惩处,一方面对犯罪人是一个切肤的教育,另一方面对处于在犯罪边缘的人也是一个警告,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



主要文献:
1.析仁娥:《青少年犯罪的五大危险信号》,载《大众医学》1998第5期,第40-41页。
2.虹 云:《瑞士教育的四大特点》,载《长春日报》1996年2月28日第7版。
3.李秀珍、王国俊:《单亲家庭子女的教育问题》,载《光明日报》1998年11月28日第6版。
4.孙积民:《暴戾的“小太阳”》,载《法制日报》1998年11月9日第3版。
5.林淮等主编:《中国少年犯罪与司法》,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版,第39页。
6.康树华:《家庭●青少年犯罪与救治》,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页。

 

作者:周天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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