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2012司考法理学复习指导之法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1-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客观现象的认识的产物和结果。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以法具有社会性,法不调整单纯的思想,法不调整所有的行为,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法的反复适用性。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律|教育|网具有国家意志性(公共权力机构一般指国家)。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

  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法律的要求始终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这里特别强调国家强制力是通过法定程序间接地表现出来的。但是国家强制力不是唯一保证法律实施的工具。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