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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发布日期:2011-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性的一大严重社会问题。犯罪是各个国家各个历史时期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一面特殊镜子,能从反面反映某一社会人们的文化、道德素养以及精神面貌,暴露社会某些方面的弊病与问题。完全可以说,青少年的文化素养、道德水平等情况,不仅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且青少年的状况,对于某一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前途与未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如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我们所要面临的大事。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努,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初始年龄与七十年代相比已提前了两至三岁,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上升,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例已由1991年的1.3%上升到2000年的l.9%。而且还表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凶残化等新的犯罪特点,这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以及学校、家庭的高度关注。如何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社会各职能部门一项光荣职责和重要任务。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这部法律,对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产生深远的影响。

青少年被喻为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祖国的花朵、未来。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逐渐增多,青少年违法犯罪亦日渐突出,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人们的忧虑,更成为困扰各级政法部门的热点问题。青少年犯罪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势头。但是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故意伤害、杀人、寻衅滋事、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偏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可见,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及相应对策加以研究龙为重要。下面就如何做好预防少年犯罪工作,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浅谈几点看法。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青年的范畴是指年龄在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人;少年的范畴是指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付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18周岁。这种刑事责任年龄上的差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少年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因为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确立所依据的应该是人的心智成熟程度,而在不同文化、地域,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少年的心智发育程度是有所差异的。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与其他国家也有所不同,青少年犯罪这个概念,在我国还不是法律术语,只是一种习惯性称呼,因此对其内涵、外延有一些不同意见。我国刑法上所说的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目前青少年犯罪比例逐步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犯罪成员的低龄化。
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在17岁以上,而现在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岁,有的案犯甚至不到14岁。据统计,某地区1998年以来14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41.7%,其中刚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竞占13.5%。我国青少年犯罪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的方面讲,由于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使青少年的成熟期提前。青少年的成熟期提前,使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大大增强,青少年的智力也有很大提高。由于青少年成熟期提前,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出现了饿需要和满足之间的新矛盾。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使青少年犯罪增多,并使犯罪年龄向低龄化发展。
(二)犯罪类型多元化。
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暴力型、侵犯财产的案件仍居多。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敲诈。此外,杀人、强奸、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据某市的统计数据表明,一年半中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5件80人,而盗窃、抢劫、抢夺有29件57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83%,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案件12件41人,占总数案件的51%。
(三)犯罪方式团伙化。
青少年犯罪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往拄到了心理断乳期,就容易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体,容易相互影响。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据统计,60—70%的青少年犯罪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去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体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已经成都市为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集团。从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当前许多青少年犯罪团伙不仅有名称、有头目,而且有纪律,实施犯罪时有计划、有分工,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团伙属于同性组成的团伙,但也不不少是男女青少年组成的混合型团伙,有的犯罪团伙实施特定的单一类型的犯罪,但也有不少犯罪团伙实施多种类型的犯罪,犯罪团伙的精神纽带主要是“哥们义气”和性格志趣的一致性及犯罪意识,犯罪利益的相联性,他们凭借人多势众、称霸一方,横行霸乡里,无恶不作,一般地说,大案要案均为青少年犯罪团伙所为,
(四)犯罪手段成人化。
十几岁的孩子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青少年年少气盛,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不仅不计后果,且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其具体表现为:第一,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有的青少年谋财害命、焚尸灭迹;有的报复杀人,有的因早恋矛盾杀(害)死对方;有的因邻里矛盾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伤害他人;甚至家庭矛盾上升为暴力犯罪。第二,暴力抢劫。近年来,青少年抢劫犯罪由原来的随意性向特定性方面发展,犯罪手段由原来的拳脚施暴、口头威胁转向使用武器,如手持匕首、棍棒、屠刀、枪支等作案。第三,暴力强奸。这部分青少年犯罪手段恶劣,如中学生结伙拦截妇女的强奸轮奸案件等。
(五)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具有反复性。
青少年思想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有的青少年犯过去作案手段单一,但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作案手段更加复杂化。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所犯罪比以前犯的罪严重的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为。特别是一些青少年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他们经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成为熟练犯,一旦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不但不思悔改,不予收剑,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

二、青少年的犯罪成因
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近年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导致他们不择手段地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加之,见权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受社会环境及文化影响。
我们知道,优秀的文化可以提高人的思想,促使人们奋发上进,低级、庸俗的文化会腐蚀人的灵魂,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
1、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国家宣传媒体部门的决策失误,无论是中央电视还是地方媒体,大量引入港澳台电视,渲染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情节,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这些年来,不良书刊和影视、网络文化(尤其是港台影视片、外国影视片)所渲染的色情、恐怖、暴力等等情节,这些文化糟粕中“黄色”书刊的毒害,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的影响,使一些青少年效访而犯罪。很多对青少年,经营性的书摊充斥校园周边,宣传的误导,使青少年中滋生了贪图享受,追求吃喝玩乐,导致有相同想法的青少年聚集在一起走上犯罪的道路。青少年,尤其是十五、六岁的学生可塑性强,处在危险年龄段,辨别和自控能力差,受社会阴暗面影响,欣赏哥们义气,受劣迹青少年的勾引,干坏事胆大妄为,事后又后悔莫及。
2、社会影响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原因。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改革开放以来,人口管理的混乱,外来人口在当地犯罪现象的严重性,直接诱发青少年犯罪。近几年,除正当打工做生意外,也有不少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实施不法活动远离家乡,除自己作案外,还有一些人以做买卖、打临工为掩护教唆引诱青少年,由于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管理不细,抓得不实,使这些青少年游荡于社会,思想空虚,有强壮的身体却不愿意从事艰苦的劳动,致使有地不包、有田不种,尤其是在缺乏严格教育培养管理情况下,便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一遇适宜土壤,就有可能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珠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放任子女不良习惯和行为,使他养成任性、执拗、蛮横、粗野、放纵等畸型性格,当其不断增长的需求欲望在家庭得不到满足时,就很容易采取犯罪的手段。有的家长则是奉行“棍棒成材”的信条,导致子女离家出走、流浪在外,极易被社会不法分子拉下水。有的家长因其本身就有恶习,子女耳濡目染,自然而然沾染上不良习气,发展为违法犯罪。另外,离异单亲家庭中,青少年的犯罪率明显高于正常家庭,其原因在于离异家庭的痛苦,从而到社会上寻找失去家庭幸福,或在新家庭中成为多余的人,使他们饱受离异家庭的痛苦,从而到社会上寻找“关心”、“同情”,往往被坏人拉拢、引诱、走上犯罪。近期,有新闻媒体在报送青少年犯罪时提出了“十五六岁现象”,报道中引用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另外,还有媒体称,据全国公安部门的抽样调查:在全国犯罪总量里有一个“17岁现象”,就是说17岁左右的犯罪特别多。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达80%以上。青少年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势头。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比率上升人数呈现出逐年增多(以上数据可以说明),并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局部地区已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比率上升4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家庭教育不当的因素,也有学校和社会教育没到位的因素。但笔者认为,家庭教育不当和家庭结构异常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因素。强调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预防青少年尤其是对在校生违法犯罪方面发挥的根本性作用。家庭环境,尤其是家风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渗透作用,它虽然近于无形可切有很大的力量,能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上影响孩子。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家要在孩子成的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要在家庭生活中,通过每个成员良好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好家风,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很多家长都忽视了家庭教育,有的甚至出现“真空”现象。家长更多的时候,只在乎自己的工作或事业,很少关心自己的子女,缺乏情感教育和为人处事方面的教育,也缺乏彼此沟通。而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关爱和正确的引导。尤其是青少年止处于青春期,逆反心理严重,表现为心理上的狭隘、自私、惟我独尊、好占上风,被称为“易发犯罪的高危年龄”又称“犯罪年龄”。倘若,这时他们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正确引导,有可能就会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李岚清同志指出:“家长必须了解现代教育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同时,他又指出:“家庭教育应当由经验教育向科学育人转变;由片面注重书本知识向注重孩子怎样做人转变;由简单命令向平等沟通转变。”这说明,在网络盛行时代,要作为一名合格的家长,对现代的教育理念、家庭德育观念和人才观要有所了解,要转变育人观念。但是,很多家长对孩子的成长规律以及家庭教育的方式和方法知之甚少,对孩子存在的心理问题更是不知所措。例如,越来越多的网络火踪案、甚至因网络引发的青少年犯罪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在当今社会信息传播极为发达的网络时代,家庭教育的传统方式面临哪些挑战?作为一代处于社会剧烈变动时明的父母,如何适应现代社会做一名称职和合格的父母?很多时候,家长们通常忽略与孩子们往思想、情感上的交流,普遍存在所谓的“代沟”现象。父母“望子成龙”心切,但“育子成才”的能力又偏低,尤其在新兴的网络面前,多数家长感到“力不从心”或“束手无策”,所采取的教育方式依然是传统的“打压模式”。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孩子们始终感到压抑,需要一个出口,于是网络便成为一个很好的宣泄渠道。而网络没有地域、时空、年龄、性别等方面的限制,孩子们容易沉迷进去而无法自拔。事实上,信息的流通、网络的普及,从实质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长辈与晚辈的关系,促进了家庭的民主,使两代人变得平等起来,关键是一直接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家长们,如何理解和适应这种“平等”。一个正常的家庭包含着公平、理解、平等、信任和超越,而非过去的权威、听从、规矩和控制。网络时代的父母如能放下家长的架子,改变传统的“简单而又粗暴”的教育方式,顺应时代的潮流,接受现代社会新的价值观念,更新知识,加强对孩子的人文关怀,则可以从思想根源上解决类似的网络失踪案和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教育人士分析,人的教育,尤其是在心理、性格、品德、求知欲、上进心等内在素质形成上,其四分之三来自家庭教育。
马克思也说过:“法官的行业是法律,传教士的行业是宗教,家长的行业是教育子女。”革命导师的教导十分深刻。作为家长,必须以教育子女为天职,否则就是不称职的家长。尽管孩子在入学后学校教育起着主导作用,但家庭德育仍然是经常起作用的重要因素。17世纪英国诗人乔治•格尔贝说:“一个父亲胜予一百个教师。”德国教育家福禄倍尔说:“国民的命运,与其说是操在掌权者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的手里。”这都充分强调家长对孩子成长的重要影响。而且,没有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有效配合,学校是不可能单独把孩子教育成才的。因为孩子的活动场所不仅仅在学校,还要在社会上、家庭里生活。所以,科学的、民主的、现代的家庭教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家庭教育构成了我们整个教育大厦的基础。如果忽视家庭教育的结果,往往是毁掉了一个人通过教育得到全面发展的可能。但从教育的方法和技术上看,它是整个教育大厦最难也是最复杂的一个部分。然而iE确地选择家庭教育的方式,巧妙地营造一个健康又向上的教育氛围,这并非一件易事。对家长米说,懂教育、会选择,那本身就意味着自己首先已受到必要的健康的教育。但是,很多家长对现代的教育规律把握不准,有的甚至缺乏最基本家教常识,至于孩子出现的个性心理反常等问题,更是束手无策。这在农村家长里头是普遍存在的。所以,作为家长,也要构筑“终身学习”的理念。



(四)国家在法制道德教育滞后。
近几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家”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方式是为应付课程,甚至教育者本人就是法盲,加之青少年自身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当前,教育理念的扭曲是学校学校教育的漏洞。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教育理念扭曲的结果,也是整个东亚教育模式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共同具有和经历过的。比如,日本政府在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就把自60年代以米学校教育中出现的问题概括为“教育荒废”,主要包括:儿童恶作剧导致的违法犯罪、自杀、逃学、行为不良、校内暴力、家庭暴力: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等等(柳斌:《关于素质教育的思考》,载杨东平编《教育:我们有话要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20 l页)。这些情况在今天的中国教育中并不少见,而且很多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
具体表现在:1、在今天的学校教育中,随着结构化的学科知识的不断膨胀和整体性知识的日益细化,考试变得越米越频繁,其内容变得越来越刁钻,同时评分标准也变得越来越呆板和机械。显然,如今的考试已经成为了教育的目的,它一方面完全扭曲了考试作为评价人的发展的一种客观而公正的手段的本来意义,更为严重的是,它正在逐渐侵蚀和伤害着教育理念本身。教育从理念上讲,应该是一种体现着人的生命创造的事业,它通过教师创造性的教和学生创造性的学来培养真正具有创新品质的人,并不断生成与人的生命同步发展的崭新文化。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听命于考试,学生听命于分数,教师和家长听命于升学,这都在不知不觉中吞噬着教育的创新性本质。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情况不仅在基础教育中普遍存在,甚至已经蔓延到了高等教育中,直接影响了未来高层次人才的创造性品质的培养。山于整日忙于应试或为考试而埋头学习,直接造成青少年出现了很多异常的生理现象。有一项心理测试的结果也表明,当前中学生心理素质的合格率仅有l 7%,也就是说,大多数中学生的心理素质是不完全合格的。心理障碍和人格偏离等心理疾病已取代传染性疾病成为学生休学、辍学的主要原因。这些情况说明,应试教育导致了学生在情感和认知发展上的严重失调,进而也使学生在思维方式、个性和人格发展上愈加片面和扭曲。一旦走上社会,他们往往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极易出现行为异常,严重的甚至发展成犯罪行为。
2、教育爱的失落。所谓“教育爱",是指教师对教育事业、学生和自我的尊重、关爱、信任与平等的态度。可以说,教育的本质决定了这一理念的无私性、无差别性和恒常性等基本特征。但是,在今的教育中,不尊重学生、抑制学生的个性发展、不关怀学生的身心健康、甚至摧残学生身心健康的事例比比皆是。例如教师对学生的普遍不尊重、惩罚性作业、体罚和变相体罚等等。也许夏丐尊先生在上世纪20年代所说的一段话至今仍然切中时弊:“学校教育到了现在,真是空虚极了。……教育没有了情爱,就成了无水的池,任你四方形也罢,圆形也罢,总逃不了一个空虚。”(意亚米契斯著,夏丐尊译:《爱的教育》“译者序言",华中师范人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l一2页)。教育理念中“爱的失落",反映到教育实践中,表现出权力观念的逐渐强化、控制的日益严格化等不良现象。在这种环境中成长的青少年,其人格构成是不完善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暴力倾向的增长,以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成为很多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典型特征。当学生所受到的各方面压力不能转化时,很容易形成逆反心理,由反家长、反老师到反社会主流的道德、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等。人民日报报道的发生在浙江的两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以血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教育理念中“爱的失落”的严重后果。一起发生在温州的桥头镇中学,两名学生因勒索钱财将一同学乱刀砍死:另一起更令人震惊,金华市17岁的高二学生徐力因学习问题与母亲发生争吵,徐力一怒之下竟用榔头将母亲活活砸死!令人担忧的是,这种暴力倾向如果发展到社会上,极有可能成为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集团犯罪。中国教育报《警惕:少年黑恶势力犯罪》(2001年6月3日第2版)一文提出,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罪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我国少年“黑社会”犯罪已露端倪。据某法院统计,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中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少年犯罪占50%,这一比例,可以说触目惊心,发人深省。
3、教育与生活的脱节。教育作为人类最古老的社会实践之一,与生活有着天然而直接的源流关系。但是,自我国恢复高考制度以米,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迅速启动的现代化进程,使得现存教育中制度化的因素、非人文的因素进一步彰显。这种教育正像当年杜威指出的,“是非常专门化的、片面的和狭隘的。这种教育大体上只能投合人性的理智方面,投合我们研究院、积累知识和掌握学术的愿望,而不是投合我们的制造、做、创造、生产的冲动和倾向”。(杜威:《学校与社会进步》,载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杭州大学教育系编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教育思想流派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l 980年版,第27页)特别是新技术革命和全球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现代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遗憾的是,教育世界对此却反应迟钝,以至于进一步加.深了与生活世界的隔阂。这也是与现实生活相互脱节的,与当代日趋个体化的学习方式也是格格不入的。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教育实践中学生很难学到生存的本领,高分低能现象比比皆是。因此,个别学生步入社会以后,因为自身的知识难以致用,不仅不能贡献于社会,还有可能因为缺乏生存能力,而被社会抛弃,从而寻求其他途径满足自身的需求。如果思想稍有偏差,便很容易走上犯罪的歧途。
4、义务教育的错位。自《义务教育法》颁布之后,我国小学至初中阶段教育的性质就被明确规定为义务教育。但是,从目前我国的教育实践来看,义务教育存在着一定的错位。首先,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单方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的父母和监护人有义务使孩子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否则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一些学校和教师剥夺学生上课的权利,却无一人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义务教育的免费性名存实亡。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然而在实践中,学费免了,杂费却是在以原来的十几倍,几十倍征收。在一些农村,甚至“乡镇统筹”中的收费项目也放到了学校。再次,义务教育的平等性难以落实。一是入学机会上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城乡和两性之间,特别是农村女童,是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机会最少的弱势群体,尽管有各种援助计划,但整体效果甚微:二是学校资源的配置不平等,在物质资源和师资方面,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差异极大,其中最让人不能容忍的是同一区域重点和非重点之间的差异,为了进重点校,为了孩子接受好的教育,人们在拼权、拼钱,而那些既无权义无钱的民众的孩子只好上普通校,这与传统的等级制教育有惊人的相似:三是受教育过程的不平等,由于在个别教师的观念中,学习成绩是衡量学生优劣的唯一标准,致使学生的脸上始终贴着“好”与“坏"的标签,进而对学生的情感投入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
严格来说,由于上述原因,目前的义务教育更多地还是停留在应然状态或形式层面。也正是由于义务教育的错位,引发了对青少年受教育权利的侵害,才激活了个别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青少年臼我控制力脆弱。
青少年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过渡阶段,其特点是可塑性大、自我控制力差。他们在这一时期虽有一定的辩别是非、控制行为的能力,但自控力是非常脆弱的。若缺乏积极引导,在一定内外因素作用下,好奇冒险的心理极易导致犯罪行为产生。
三、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我国青少年的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并且有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趋势。“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入之幼”。
l、现实中需要全社会共筑社会防线,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晶鼓舞人,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发挥综治办、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针对现在青少年喜欢卡通、动漫的特点,将法制宣传知识融于这些为青少年所喜闻乐见的节目中,寓教于乐。
2、构筑学校防线。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注重教书的同时更注重育人、加强对后进学生的教育和关心。让青少年学生除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外,还要接受系统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土义,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教育。
3、构筑家庭防线。家长要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一个楷模,在尽到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同时,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4、构筑法制防线。对已经走上了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以后重蹈覆辙,实施“浪子回头金不换”工程,这相对于单纯的惩罚而言更有意义。



[参考资料]
[1]《中国刑法学教程》 向朝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
[2]《青少年法学概论》张友渔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
[3]《中国青少年犯罪学概论》马杰、怀义、罗锋、然冀、仲园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0年8月出版
[4]海峡网:《黄色传媒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家庭与青少年犯罪》
[4]东方法律网:《怎样预防少年犯罪》 作者 王力
[5]《法律图书馆》网站法律论文资料库
[6]《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姚建龙
海南出版社,2004年1月
[7]《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武汉大学法学院王培荫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7月出版
[8]《少年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完善》王雪梅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
[9]《试析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徐卫东 天津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

 

作者:刘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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