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人先予支付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发布日期:2011-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具体来讲,符合先予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是:一、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请求;二、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已满六十日;三、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具备上述条件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这个“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应当是保险人与索赔申请人已经认定的数额。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有关证明和资料自行确定一个先予支付的数额,待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保险人再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最终确定的数额与已经先予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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