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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人先予支付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发布日期:2011-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保险人理赔的过程中,对于一些虽然已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请求,由于与索赔申请人不能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或者保险事故复杂、损失较大等原因,有时会出现保险人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这样往往会影响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及时履行。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来说,常常使他们在遭受了损失之后,又面临不能及时得到补偿的情况,给恢复生产和安排生活带来许多困难,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会使一部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遭受了损失或者损害之后能够及时获得一定的补偿,本条规定了保险人先予支付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制度,以督促保险人尽快履行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具体来讲,符合先予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是:一、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请求;二、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已满六十日;三、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具备上述条件的,保险人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这个“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应当是保险人与索赔申请人已经认定的数额。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识,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有关证明和资料自行确定一个先予支付的数额,待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保险人再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最终确定的数额与已经先予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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