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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超额承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1-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超额承保,是指保险公司以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给付条件为投保人办理财产保险的行为。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于财产保险是以补偿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原则的保险,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而超额承保直接违反补偿原则,因此,极易引发道德危险。同样,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违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也极易引发道德危险。如投保人为了获得超额利益,故意纵火,烧毁保险财产,或者为了取得高额保险金给付,故意放纵犯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保险法禁止保险公司超额承保,或者违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保险公司违反规定,办理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或者违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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