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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

发布日期:2011-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投保人在符合本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义务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本条这样规定,是因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单上积存的现金价值不多,所以,保险人只退还保险费。同时,由于考虑到保险人在为投保人办理保险的过程中,以及在已经过去的保险期间里付出了经营成本,应当得到必要的补偿。因此,本着公平的原则,本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当然手续费不是由保险人任意决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

  3、为了防止保险人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者保险费时发生拖延,本条规定了退还期限,即自保险人接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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