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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保险资金部分地用于投资,使保险资金得到增值的业务活动。在保险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的资金可以用于发放贷款、投资房地产、买卖股票等多种形式,又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导致许多投资收不回来,不良资产比例很高。1995年制定保险法时,对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实行严格限制,只允许用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这对于解决保险资金运用的混乱现象,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次修改保险法的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逐步降低,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将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一个主要来源。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其保险资金一般都允许用于投资不动产、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贷款以及投资保险相关事业。因此,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为了适应保险业对外开放的需要,这次修改保险法可以考虑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允许保险资金用于银行存款、投资不动产、买卖有价证券、贷款、投资保险相关事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由广大投保人交纳的保费组成,其运用不仅与保险公司的收益有关,更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由于目前我国各项经济体制改革正逐步深化,资本市场仍不成熟,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还有待提高,因此,保险资金在运用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安全性原则,同时兼顾效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因此仍需要在法律上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作出必要的限制,特别是要限制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设立企业,这一限制也是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

  这次修改保险法,将原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的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这一修改将不影响国务院规定保险资金可用于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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