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30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基本程序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排除本条的适用。
股权转让包括两种,股东之间转让和股东向公司外的人转让。前者对于公司的影响较小,法律不予强制规范,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后者涉及公司外的人加入公司的问题,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人合特点,可能与已有的股东的利益形成冲突,法律严格规定了转让程序:
首先,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要注意:过半数是必须超过二分之一,只有二分之一同意不行;过半数是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也就是表决权按人数确定,不论出资多少,每人一票,不同于前面股东会会议决议中的以出资额为准。
其次,经过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还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一般是指同等价格条件)下,原有股东优先于公司外的人受让该股份,如果是两个以上原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协商确定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此时对公司的出资比例行使。
最后,如果同意转让的人数没有过半,不同意的股东就要购买该股份,否则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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