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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应遵循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1-12-0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司法警察;突发事件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社会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国家法治进程日益推进,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且纷繁复杂逐渐增多,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各类突发事件亦呈逐年增长趋势,这些突发事件的发生极大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武装力量,肩负着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任务,亦应负担起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任。

  司法警察在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中,应遵循的总原则是:依法、迅速、有效控制,以减少损失,缩小影响,达到保护法院干警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张扬社会主义法制的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原则

  依法原则是司法警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前提,是其它原则的核心,各级司法警察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掌握。依法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坚持依职责行事。凡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有明确规定,属于法警职责范围内的事出的事,司法警察应义不容辞迅速出警,全力处置,超出法警职责范围内的事不管是谁要求,谁指派,法警都不得随意出动。二是严格依照法定职权行事。就是法警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警察的职权采取措施,指挥员下达的每一个命令,法警采取的每一项强制措施都要有法律依据,而且在实施程序上合法,不给任何闹事者留下把柄,不给领导处理善后事宜带来麻烦。

  二、统一指挥、服从命令原则

  发生突发事件,到达现场的各级领导,审判人员和配合单位的人员较多,情况比较混乱,作为现场执行人员的法警应当头脑冷静,在指挥关系上要明确和坚持以下三点:首先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的规定,现场的统一指挥权应由法院在场职务最高的领导行使,没有领导的由级别最高的法官行使。其次,在法警队伍内部必须执行下级服从上级,一级指挥一级的原则,对指挥员的指令下级和法警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令不行,自作主张。再次,配合、支援单位的法警应服从申请单位领导的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执行领导的指令。

  三、宣传疏导与武力威慑相结合原则

  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要特别注意讲究策略,首先要向聚众闹事者宣讲法律,对其采取的过激言行应严厉警告,使其晓之利害,幡然醒悟;对受诱骗参与和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更应耐心说服,使他们明白事实真相,明白法院的态度,明白继续参与的后果,争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个别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者,对个别继续煽动指挥者,对那些行为已经严重违法甚至已涉嫌犯罪者,必须果断采取打击措施,该当场拘留的当场拘留,该强行带离现场的强行带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才能充分显示审判工作的神圣不可侵犯,才能充分显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强大威力。

  四、以快治乱,以猛治暴原则

  在处置突发事件的战斗中,法警指挥人员应根据事件的性质,“敌”我双方的态势和天时、地理因素,采取灵活多变战术,全力保证现场最高指挥员的决心和意图的实现。以快治“乱”是指在解救被围困干警、强制驱散、当场执行拘留违法人员行动中,指挥人员要趁对方人员尚未形成规模,我方警力相对处于优势时果断下达行动命令,快速出击,干净利落解决战斗。以猛治“暴”是指在关键部位或重点方向上,用兵要多,气势要大,动作力度要猛,要以排山倒海之势把抗法分子的气焰压下。

  日益增多的突发事件是对司法警察的挑战和考验。我们必须面对,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和重视社会的变化,制定、完善突发事件的预案,提高协调指挥能力,相信司法警察完全有能力保障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简介】
张德安,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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