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人格概念的重新审视——兼谈应然的行政服务人格

发布日期:2011-12-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人格概念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前言:笔者在区一级的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在这里工作,自然要与形形式式的人打交道,这里的工作环境触发了笔者对人格问题的一些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然的行政服务人格。

  一、撩开“人格”的面纱

  何谓“人格”? 何为“人格”? 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心理学家黄希庭认为,“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使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身组织。”伦理学家罗国杰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人格指人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是个人做人的尊严、价值和品质的总和,也是个人在一定社会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民法学家梁慧星认为,“法律上所谓‘人格’,是指作为法律所承认的‘人’的‘资格’,或者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人格究竟是什么?首先要从人格的语源上来考查。一种主流的说法:日本法学家在翻译西方法学中的personality一词时用汉字创造了“人格”一词,以表示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现代汉语中的“人格”一词,是从日文引入的。经笔者查阅相关资料,英语语法中名词后缀-ity具有抽象性,一般表示性质或状态,和词根一起构成抽象名词。因此,笔者认为,人格即人的特性。如何来给这个概念下个既贴切又较具周延性的定义?笔者认为,作为身兼生物性和社会性,共性与个性的人,其有意识、情感、思想、价值等诸多要素,人格应该是人的诸要素的整合而建构形成的人的整体特性。根据“种差”加“属概念”的一般定义方法,笔者试着对“人格”作这样一个定义:人格是人的诸要素整合而形成的普遍意义上的人之所以为人以及特殊意义上的人之所以不为他人的结构特性。(注:在不同的领域,人的范围有所不同,对人的要素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而结构特性亦有不同的表现。)因此,整体性是人格的基本属性,差异性是人格的本质属性。人格概念最大的理论意义就在于它描述了物质世界里的人与其他生物以及人与人之间结构差异性的事实;而它的实践意义在于,由于人的这种差异性的客观存在,甚至可以这样说,只要有人存在,就会有人格现象产生。

  二、“人格平等”的内涵

  什么是“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中的“人格”是一种什么属性的人格?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这样表述人格平等的:“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我国宪法亦有类似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笔者在上面提到,差异性是人格的本质属性,那么人格平等是不是就要无视这种差异性呢?胡玉鸿教授在《法律主体概念及其特性》一文中认为,“世界上的人本来就是不同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都无一例外地表明此人与彼人的差异。要将大千世界中林林总总的人统一在法律的规范之下,就必须通过抽象这一手段来加以实现。简言之,法律不考虑个人外在的差别,而是将所有的人一概视为无差别的存在。”笔者认为,恰恰相反,人格平等首先要考虑的人的诸要素客观上的差异性。因为平等与差异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平等并不必然排斥差异。人格平等不是对人格差异性的否定,而是对人格差异性的正视与回应。正是由于人的身份、地位、智力、财力等的不同极易造成人格的不平等,因而我国宪法上所作出的人格平等的规定性,旨在遏制不平等现象的严重蔓延,以激发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笔者眼中的“人格平等”即是承认人的差异基础上的平等,它表明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因而,平等性是人格在宪法上的被规定性,它与人格的整体性、差异性共同构成人格属性的三维。

  三、对“主体资格说”的否定

  在这里有必要提一下法律人格。什么是法律人格?笔者认为,所谓法律人格,即“法律人的格”,而不是“法律”和“人格”这两个词的机械迭加。它表明的是法律对法律所承认的人(包括法律拟制的人)的诸多要素的关注程度和内在规定性。如果从自然人的角度讲,人格要素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如果从法人的角度讲,人格要素主要包括法人的名称、名誉、荣誉等。

  民法学家梁慧星认为,“法律上所谓‘人格’,是指作为法律所承认的‘人’的‘资格’,或者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笔者不知,梁先生的这种理解是机械地秉承了日本法学家的观点,还是自己独立思考的结果。但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极为不妥的。原因在于:在法律语境中把“人格”理解为“人”的“资格”,不仅给正确理解人格概念带来了障碍,而且不能解释同一语境中的其他人格现象。难道说法律所保护的“人格权”是“人的资格权”吗?显然说不通。法律主体资格表征的是法律之外的“非法律人”经过法律(立法者)的遴选变成“法律人”,即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的资格。它是一切非法律主体享有基本法律权利以及实现具体法律权利的重要前提。拿我国民法为例,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来源于宪法的规定,而法人的主体资格则是民法的创设。因此,法律主体资格解决的就是一个法律主体的问题,即从非法律主体向法律主体的身份转换。而法律人格则是非法律主体在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后法律对其诸多要素(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法人的名称、名誉、荣誉等)的内在规定而建构形成的“法律人”的结构特性。正是具备这样的特性,才使法律人与非法律人,法律人中的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其他组织等区别开来。因此,把法律人格理解为法律所承认的“人”的“资格”,或者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是法律人格理解上的形而上学,它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是:造成人格所指在同一语境中的混沌不清。

  尹田教授在法律人格的认识上有了突破。他在《再论“无财产即无人格”》一文中认为,“将权利能力混同于人格,是有关人格、人格权的理论混乱发生的根源,因此,应当重新认识人格的含义,不仅应将人格理解为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在内的自然人的一般法律地位,而且应确定其包含决定自然人‘人成其为人’的政治的、伦理的以及财产的各项基本要素(基本权利)。”但笔者如终认为,如果在同一语境中允许人格有两种含义,我们就可以允许其有第三种含义,第四种含义。因此,笔者坚持认为人格即人的诸要素整合而形成的结构特性,如是才能保证人格基本内涵跨学科、跨领域的一致性。

  四、应然的“行政服务人格”

  什么是行政人格?行政人的角色规范是什么?

  李建华,夏方明在《论行政人格的基本类型》一文中认为,“行政人格是个体人格与群体人格的统一。作为个体意义上的行政人格,强调人的个性化特点,强调个体遵循行政道德规范基础上发挥个性的作用,形成区别于其他个体的独特人格。作为群体人格,它是行政人员这一社会群体与一般群众和其他职业群体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

  张康之,杨艳在《论行政人格的历史类型》一文中认为,“所谓行政人格,就是指行政人员与社会其他成员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在行政人员个体层面上,是行政人员在行政行为中自我价值与行政价值的统一和共同实现,是行政人员心理、观念、意识、理想等与行为相统一的存在形态,体现了行政人员的自我价值、尊严和品格等;其二,在行政人员整体的层面上,是一种职业人格,是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职业活动中所形成的、作为这一职业的从业者所具有的职业特征,行政人员因拥有这一人格而区别与其他社会成员以及其他职业的从业者。”

  上面的二种观点,在行政人格的区别性上达到了共识,且均没有“行政资格”一说。笔者认为,所谓行政人格,就是“行政人”的格,而不是行政与人格这两个词的机械迭加。行政人格是行政人的意志情感、思想意识,价值取向,道德水准等在行政活动中的反应,是行政人与其他社会角色相区别的标志,是对应其“公共人”的身份的特定人格。行政人可以是个体的行政人员,也可以是由行政人员构成的群体,因此行政人格亦有个体行政人员人格和行政人员的集合形式,即群体的人格之分。

  笔者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在区一级的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笔者下文提及的行政服务,是狭义的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等服务事项。笔者想从应然的层面并结合自己从事行政服务工作的实际谈一谈行政服务人格。

  (一)行政服务人格要求行政服务人员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

  “行政服务中心”,顾名思义,就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地方,是服务行政理念下的催生物。在行政服务中心从事具体行政服务的人员首先要树立与之相匹配的——强烈的全心全意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意识。原因在于,在公共管理中,控制关系日渐式微,代之而起的是一种日益生成的服务关系,管理主体是服务者,而管理客体是服务的接受者。而行政服务中心恰恰是这样一个载体,承载了政府重要的服务职能。身其中者,不能不察。因此,我们一线行政服务工作人员只有以“服务员”自居,树立全心全意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行政价值观,才能为我们的服务对象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其它服务事项上做好服务工作。

  (二)行政服务应当以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为重要前提。

  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换言之,所谓人格尊严,即把人真正当成“人”。因此,无论服务对象美或丑、富或贫、强势或弱势,其人格尊严是平等的,绝无高低贵贱之分。做好行政服务工作尤其需要换位思考,当我们无端轻视或鄙视某一群体或某个人时,我们就要检视一下自己的人格是不是出了问题。当我们自己不被他人尊重时,我们的感受是什么?而当我们用不屑一顾的眼神、冷嘲热讽的语言,甚至厌烦暴躁的情绪朝向我们的一些服务对象时,他们的感受就可想而知了。而在被服务人群中,一些基层民众、弱势群体最容易成为我们轻慢的对象,因此这些人的人格尊严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和小心呵护。

  (三)行政服务人员应当对服务对象充满感情。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更何况是为公众服务的行政人员。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联系群众的一座桥梁,政府是这座桥梁的架设者,而我们每一位行政服务人员就是这座桥梁的守护者。要保证这座桥梁的畅通,我们就必须满怀感情地做好行政服务工作。因为政府的每一项事业都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鼎力支持,所以我们做好服务工作,不仅是一种职责所在,更是对行政伦理要求的回应。我们为业户做好服务工作,某种程度上就是为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社会各项事业的热情和信心,增强政府的向心力。教育家叶圣陶先生曾经说过:“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而在行政服务中心,心与心的相通,情与情的相连,往往是从一个主动地招呼、一声亲切地问候、一句友情地提醒、一次温馨地服务开始的。我们具体从事行政服务的人员也许干不出什么惊天动地的事情,但我们可以用自己的真心与真情为营造和谐的行政服务氛围,增进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情感,进而保证这座桥梁的坚固与持久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四)行政服务人员应当把责任作为贯穿服务工作的始终。

  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每一种角色又都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说,对角色饰演的最大成功就是对责任的完成。库珀指出,行政人员是“特别负责任的公民”,应“一切以公众的福利为重”,只要选择了这一职业,就“必须准备为公众而献身”。行政服务人员的一举一动不仅代表自身的形象,而且代表你所在部门甚至是一级政府的形象。都说“责任重于泰山”,用在这里再恰当不过。有了强烈的责任感,我们才会对繁琐的行政服务工作的忘我地坚持;有了强烈的责任心,我们才能尽善尽美地完成每一项规定的动作;有了强烈的责任意识,我们才能始终保持服务上的热情和遇事上的冷静。因为我们的努力和坚持不仅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提升我们服务窗口乃至整个政府的服务形象。而一个缺乏责任感的行政服务人员,或者一个不负责任的行政服务人员,首先失去的是服务对象对自己的基本认可,其次失去了领导和同事对自己的信任与尊重,甚至也失去了自身的立命之本—信誉和尊严。

  (五)行政服务人员的价值应定位在实现公益的最大化。

  公共利益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与公众有关的,为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而对个体利益的综合和整体性抽象。公共权力的最初来源是维护公共利益,公共权力的最终利益指向也是实现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公共行政的价值应以追求和实现公益公共利益为本位,行政服务人员的价值亦在于此。笔者所在的行政服务中心主要提供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等服务事项,而这些事项大多直接或间接关系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行政服务人员必须审慎对待手中的审批权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严格对照审批的条件、流程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追求与实现公共利益出发,自觉行使好手中的行政权力,而不能为了一己之私利而使公益受损。




【作者简介】

董伟,单位为盐城市亭湖区行政服务中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