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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途中灭失,代办托运人应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1-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

     半个月前,我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化肥买卖协议》,约定由我公司将化肥销给李某,并负责联系运输车辆,代办托运至李某指定的地点。我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将化肥交与某汽运公司后,因运输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整车化肥掉入江里被水冲走、溶解。未收到化肥的李某遂要求我公司赔偿。请问,我公司是否应担责?

  律师解答:

  你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你公司已完成对李某的化肥交付。根据代办托运的相关规定,在代办托运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算完成了交付。而你公司根据李某的要求,已经实际办理托运手续并将化肥交给了承运人汽运公司,当属其列。此外,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即使你与李某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同样可以以将化肥交给承运人汽运公司作为已经交付。其次,你公司无需承担化肥毁损、灭失风险。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因此,你将化肥交给汽运公司,化肥的所有权就已转移,由此导致化肥的毁损、灭失风险随之转移至李某,加之你公司对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并无过错,故李某只能以所有人的身份,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汽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向你公司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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