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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妻子收受贿赂三十万元开县房管局长二审获刑八年

发布日期:2011-12-07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讯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局长廖家启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二审公开宣判:判决廖家启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其妻周贤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廖家启在担任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期间,万州某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鄢某等人为承接开县国土房管局办公大楼工程,请廖家启帮忙,承诺送给廖家启感谢费。2006年5月,鄢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廖家启、周贤玲30万元。2008年11月15日,廖家启、周贤玲将该30万元赃款退还给鄢某。
  2003年12月13日,开县国土房管局下属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开县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开县房管处)与四川万开公司(化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开县房管处移民补偿资金,按用地量每亩补12万元给万开公司,按移民局划拨进度拨付给万开公司作为还房的建设资金。开县房管处在收到开县移民局拨付资金后,分12次将移民补偿资金拨付给万开公司。2007年5月,因开县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开县房管处与万开公司实际合作土地面积变更,开县房管处实际多拨付给万开公司移民资金213万余元,该款至今未收回。
  一审法院以廖家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周贤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廖家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伙同原审被告人周贤玲收受他人贿赂款3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廖家启对资金超额拨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故上诉人廖家启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人廖家启在上诉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魏 杰 欧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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